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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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我国的执行机关,是同志阶级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和统治而设立的机构。其法律地位远远高于公民,那么行政机关是否拥有行政权利呢?本文将从行政合同入手,来探讨这个问题。
  关键词行政合同 优益权 优先要约权 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68-01
  
  一、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行政上权利义务的协议。①由于行政合同是由行政机关与公民或组织间订立的具有平等性的合同,因此,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的特性。一是行政合同一方的主体需为行政主体,但并非由行政主体参加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关键在于行政主体是管理者的身份还是平等主体的身份签订合同。二是行政合同的目的是执行公务。三是行政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合同,行政合同在性质上也属于合同。四是坚持贯彻行政优益权原则,行政优益权是指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在行政合同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特权。
  二、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
  在探讨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利前,让我们看看以下这个案例:某乡某村村委会在1984年完成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于1986年将一片无人承包的土地,经村委会讨论决定,公社领导同意,承包给邻村村民杨某耕种。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向杨某发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期为15年。1994年,该乡政府决定将杨某承包的土地收回,交由另一村民耕种,杨某不服,请求县土地管理局处理。县土地管理局经调查后认为,乡政府收回杨某的承包的土地,侵犯了杨某的土地使用权和村委会对该承包土地的经营管理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属于侵权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对杨某合法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的侵犯,杨某继续使用该承包土地,责令该乡政府赔偿因侵权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②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所具有的权利。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组成:一是享有民事合同中的权利,这一部分由合同法规定,不属于行政法的规定,在此不做论述。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所特有的权利。这一部分是有行政法规定,因此重点论述这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如下的特殊权利:
  (一)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
  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上的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因此为了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目的的实现,法律赋予其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选择适当的合同向对方,对于某些行政合同,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组织和个人如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和根据,一般不能拒绝行政机关选择其为相对行政合同的当事人。我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具有优先要约权,在一方面确实可以有利于实现行政管理上的目的。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容易滋生行政机关内部的腐败。因为行政机关具有这样的选择权,一些资质差的企业为了成为行政合同的相对人而对行政机关内部的负责人进行贿赂,如此一来,不仅助长了行政机关内部的腐败,而且由于一些中标的企业并没有资质,也会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单方面解除和变更的权利
  该项权利具体地说就是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计划或当前社会形势、公共利益的需要,随时中止、终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不必取得相对方的同意。本案中,该乡政府私自决定收回杨某承包的土地并交由另一村民耕种,就是这一权利的最好体现。当然,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限制的,这些行为必须是遵循公益优先,并给相对方合理的补偿救济,否则就是行政职权的滥用。在本案中,村委会在与杨某的行政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运用强制手段收回承包的土地并转包给他人,其實就是行政机关干预土地承包合同的违法行为。
  (三)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的制裁
  制裁权,就是如果相对方违反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行政机关行使这一权力的目的,不仅是处罚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更主要的是为了保证公务的实施。但从现实角度来看,我跟人认为这项权利并没有存在的必要。理由如下:首先,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已经拥有了监督权和单方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已经足以保证公务的实施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实在没有必要再规定这项权利。其次,我们从前面论述的行政合同的特征上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时以平等的身份而不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参与到行政合同。而处罚权并不是平等主体间可以拥有的,因此规定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合同的特征不符。
  三、结论
  目前,我国虽然确立了行政合同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还很不完善。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诸多特权,很容易造成行政机关对权利的滥用,损害国家和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特权的监管,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尽快完善行政合同制度构建。保护国家管理目的的实现和行政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注释:
  ①石志恒.行政合同的概念.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年10月.
  ②裘永锋的BLOG—《行政法学精讲教材之十一》.2007年10月.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梁建东.论行政合同的价值冲突.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4).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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