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清单”与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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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责任清单”,逼着政府部门去承担新责任,好比在伤口处“撒盐”。这是一个痛苦挣扎的过程,但只有这样,才能倒逼权力在运行时更加谨慎。
  权力公开、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的“必答题”而非“选择题”。
  2014年9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透露,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要拿出三张施政清单,除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还首次提出了“责任清单”的概念,引起广泛关注。
  紧随其后,安徽、浙江、湖北等地纷纷行动,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文件和具体举措。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力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责任清单”具体实施成效如何,是各界普遍关切的重要内容。
  针对这些话题,本刊专访了中央党校政法部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傅思明教授。
  为何提出“责任清单”
  《决策》: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什么要提出责任清单?如何理解责任清单,其内涵与外延是什么?
  傅思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源头上反腐防腐,反对“四风”。不过,仅靠“权力清单”还不足以遏制公权力的滥用。因为权力虽然被关进了“权力清单”的笼子里面,但如果笼子是“玻璃门”、“玻璃窗”,那迟早会跑出来的,一旦脱缰起来,那是会伤人的。
  所以,晒“权力清单”仅仅是万里征途的第一步,在权力责任得不到根本厘清的情况下,就更像是一种毫无意义的政绩秀,无法从根本上起到监督和约束的作用,更谈不上真正的高效便民。要想“权力清单”真正发挥作用,“责任清单”还需及时跟上。我们不仅需要坚固的“防盗门”和“防盗窗”,而且门和窗里面是打不开的,还需要一把“钥匙”,来开启“防盗门”。
  通过“权力清单”限制政府的乱作为,但绝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不作为。有权必有责,权力与责任、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责任、义务的权力是会发疯发狂的。只有形成全方位、经常化、立体式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义务与手中的权力有机结合起来,“权力清单”才能真正体现公开,取得应有成效,真正做到还权于众、还权于民。
  《决策》: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三者有何种逻辑关系?对于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具有哪些意义?
  傅思明:“权力清单”,就是详细规定权力究竟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到底怎么干。“负面清单”体现的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负面清单”从经济改革切入,瞄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打破许可制,拓宽创新空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从行政体制改革入手,界定政府权力边界。权力和责任是一个行政结构的缺一不可的两个支柱,“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互相制约,防止责权失衡。
  三张“清单”虽然与简政放权有许多不同之处,但其本质是从制度层面对政府与社会、市场关系的重新审视、定位,这与简政放权在本质上是吻合的。
  蕴含在“三张清单”背后的逻辑其实就是限制权力、激发活力、鼓励创新。只有划出权力的边界,权力才不会被滥用;只要解除市场的束缚,企业创新就会更加有活力。那么如何界定政府的权力边界和企业的市场舞台呢?这就是“责任清单”的任务。通过“责任清单”让“权力清单”师出有名,让“负面清单”于法有据。这样一环扣一环,为创业创新营造广阔空间,形成良好氛围,提供强大助力。
  在伤口处“撒盐”
  《决策》:地方政府如何将“责任清单”落到实处呢?
  傅思明:要把这些责任落实到位,不能只靠事前审批,而要通过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把政府的责任贯穿市场运行的全过程。比如,市场会形成垄断,垄断会抑制市场活力,政府就要雷霆万钧反垄断;再如,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总会找机会露头,政府就要时时睁大除杂草的眼睛。做到了这一切,政府这个“裁判员”才是公正的,这个“守护神”也才是管用的。
  拿出“责任清单”,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理清责任事项。要明确哪些是政府部门的“份内事”,不该管的不要管、不该做的不要做;全面梳理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明确公共服务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将改革任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进度,防止推诿扯皮。
  拿出“责任清单”,建立和维护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目的。今年6月以来,国务院陆续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努力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激发企业活力,鼓励创新创造。
  拿出“责任清单”,规范审批程序、健全问责机制是保障。国务院即将出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指导文件,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办事并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如果失职失责,将依法受到问责追究。
  因此,只有明确了“责任清单”,才能更好地让公众去监督权力的所作所为,对于僭越权力边界的行为采取有效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倒逼权力在运行时更加谨慎。
  《决策》:有人认为,建立责任清单,等于给政府套上了“紧箍咒”。这对政府部门来说确实是一个痛苦的挣扎过程。对此,应该怎样看?
  傅思明:现代法治国家本质上应是“权利国家”而不是“权力国家”,应遵循的“权力法定”原则和“权利天赋”原则。这就要求,对于公权力,应当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而对于私权利,应当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都是与生俱来的合法权利。而要确保这种“合法权利”不受损,就需要政府执法人员乃至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切实遵循“责任清单”,而不单单依赖于“权力清单”。
  多年来,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住的事,而又顾不上那些应该管、能够管并且必须管好的事。砍了职能,意味着政府削自己的权、割自己的肉。因此,改革会有一些阻力。但再难也必须要做,这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建立了“责任清单”,逼着这些部门去承担新责任,好比在伤口处“撒盐”。这是一个痛苦挣扎的过程,需要时间来调节,时间是治疗伤口最好的办法。   改革任务有没有完成、完成得怎么样?人民群众都将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人民群众的监督最有力,这将倒逼改革责任部门夙兴夜寐、勇往直前,做到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必须下放,该整合的必须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政府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才能保证政府权力为人民利益服务,才能改进政府工作,防止和减少政府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以这一共识为逻辑起点,政府必然地是一个服务型政府,为人民服务,光嘴上说不算数,必须有规则、制度进行约束与规范。
  完善制度的笼子,首先要健全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其次,要完善政府权力监督体系。包括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审计监察部门监督,上级监督和法制部门监督;也包括政府系统外部监督,如人大监督,政党监督、政协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
  责任政府的深层含义
  《决策》: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还需做出哪些努力?
  傅思明:政府是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者,广大群众是一个公共服务产品的消费者和接受者,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平行的关系,对等的关系,所以我们要建立一个服务型政府。要建立法治型政府,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有法律界定的,建立一个法治型政府,才能清楚政府的边界在什么地方,中央管理的权限到什么地方,地方有多大的管理空间。
  长期以来,政府职能存在“越位”和“缺位”。在现有的简政放权、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基础上,大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削减行政权力,切实划清政府和市场、社会、企业之间的关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运行受到严格的规范和制约。
  目前的权力清单主要集中在前端信息,但真正要约束政府的手,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还需要向中端和后端延伸,把权力行使的过程动态公开出来,并及时公布结果,让公共权力得到全方位的监督制约。一是确立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加强行业监管立法,对行业监管的权力和责任作出法律规定,为支持社会性监管,尤其是鼓励媒体参与对市场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三是严格规范市场监管程序,以法律制约监管权力。
  《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对地方政府意味着什么?
  傅思明:从落实责任清单、建设责任政府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至少释放了两个信号:
  第一个信号,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权力清单”只是明确权力者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而“责任清单”则指出必须干什么,一旦不作为、乱作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前有一种说法,“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几乎没有什么是权力不能做的。基于此,倘使权力以“政府工作人员除了当好人民的公仆外,没有任何其他权力”为基本准则,自然甚妙,但一旦权力主体贪了赃、枉了法、徇了私,民众也无可奈何。
  权力公开、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的“必答题”而非“选择题”。敢于公开、主动公开、充分公开、彰显出政府大力推进政府政务公开的信心、决心和勇气。让百姓看得到、信得过,正是政府对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
  第二个信号,让权力受到有效监督。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政府的标准是有限有为、透明公开、权责一致、便民高效。政府行使决策、执行、监督等各项权力均应符合这一标准。让监督的阳光照射到权力运行的每个角落,才能有效消除各种滥用、私用公权力的“腐败微生物”,使人民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福利。
  虽然我国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已基本建立,但在执行中还缺乏有效整合,多是事后监督和被动监督,还难以对行政行为全过程监督,并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而有效的监督能防止权力异化,建设法治政府不能忽视对行政权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都制约了行政执法监督功能的发挥。因此,我国大多数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有待通过法律形式进行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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