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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何实现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与司法考试的衔接,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创设了风格迥异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鉴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独特性,我国学者纷纷对我国法学培养目标进行了有益探讨。笔者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在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中融入多元化职业教育,为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人才支撑,这是在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前提下的培养方向。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 培养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
[作者简介]徐双喜(1965- ),男,河南新野人,平顶山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教学与研究。(河南平顶山467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平顶山学院教研项目“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6-JY19)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08-0113-03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是测评从事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特定法律职业工作所应具备的职业基本知识、水平和分析问题能力的国家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开始走上统一、规范和专业化的道路,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它的确立,架起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将对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产生深远的影响,2008年国家首次允许在校就读的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扩大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度。笔者在国家司法考试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了我国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
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影响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在于选拔优秀法律人才,从事特定的法律工作。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法律人才,肩负着为国家司法考试输送人才的重任。法学本科培养的人才质量是否达标,国家司法考试为其提供了同质化的检验标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司法考试制度,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缺乏统一检验标准,致使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模糊不清。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必将对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产生深远的影响。
1998年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了我国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法学本科通用的培养目标。而我国的国家司法制度是2001年确立的,显然这一培养目标,不是建立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上,而是游离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之外。作为检验法学本科人才质量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必将对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确立了本科以上学历考试的准入规则,从而引起高校更深入地关注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独特性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报考国家司法考试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尽管从立法看,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也具有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但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人员仍是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主力军。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及发展,有赖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支撑。因此,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寻求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定位,已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
(二)国家司法考试架起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从而引起高校更加关注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法律职业选项
长期以来,法学本科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一直是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难点。法学教育从问世之初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学院。①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中,对法律职业选项重视不够。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忽如一夜春风,唤醒了法学本科教学目标中的法律职业选项。法学界广泛探讨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中法律职业选项的正当性,高校纷纷在法学本科教学目标中进行法律职业选项的探索。有些高校甚至将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锁定为法学本科的唯一培养目标。
(三)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确立了同质化标准,从而引起高校更加关注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同质化要求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保证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知识、技能、思维和伦理,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和同质化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学教育的过程,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过程。因此若没有法学本科同质化培养目标,就不可能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游离于司法考试制度之外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显然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同质化的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正如产品的生产,若没有严格的质量标准要求,很难想象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要求,不仅仅是对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人员的要求,同质化同样也是法律人才的要求。在同法制国家中,法律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应是同一的,法律语言应是同一的,法律技术应是同一的,法律思维应是同一的。唯有此,才能确保法制的统一。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影响理应是多方面的,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相反,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同时也影响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必须要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接。
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考察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因此,法学本科教学目标一直脱离国家司法考试。在我国确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后,如何确立法学本科教学目标,我们没有经验可循,域外的考察也许能给我们带来启示。
(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域外考察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方法,已为世界上大多数法制发达国家所采用。在司法考试制度下,如何确定法学本科的教学目标,各国根据自己的法制实际,经过长期的探索,确定了纷繁多样的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当今世界最具代表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当属美国和德国。本文以美国和德国为例,对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教学目标进行域外考察。
1.美国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考察。美国实行的是法律职业一元化制度,律师是法律职业的起点,检察官是国家雇佣的政府律师,法官则往往在多年从业、实务经验丰富、品行良好、得到相应法律职业管理机构推荐的律师中选任。因此,美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资格考试制度。②与此司法考试相衔接的美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采取的是“本科后法学教育模式”,即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然后才可以攻读法律“本科”。大部分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已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也有的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把法学教育放在大学本科毕业后进行,这实际上是把法学教育视为一种专业教育,而不是一般的普通高等教育。③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律师,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是:毕业后立即参加律师考试,能从事开业律师为主的实际工作。④
2.德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考察。《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出任法官的资格是,在大学学习法律专业,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修完职业预备期,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充作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也需要具有与充任法官相同的受教育条件。⑤与此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学教育模式是“双阶型”模式,即大学研习+职业预备。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研习书本上的法律,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最关键的是,最终检测学生是否合格的方式,不仅是温文尔雅的教授命题的大学考试,还有由法官、高级行政官员等主持的,为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而设置的国家考试。法律专业学生参加各种教学活动的标准期限是四年,在这四年的时间内,学生至少要在校研习两年,并必须参加大学组织的与所有考试课程相关的教学活动,否则不能参加第一次考试。这四年分为必修课研习和选修课研习两部分,必修课研习又分为三个阶段:基础研习(第一学年),主要研习(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和深化研习及复习(第四学年)。第一次考试由大学考试和国家考试组成。学生通过了第一次考试,意味着大学研习的结束,表明他具备了作为一个准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和作为一个完全的法律工作者的理论基础条件,要想将来谋求法官、检察官等职务,还要经过职业预备和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⑥由此可见,德国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是法官,但法官并不是由法学本科直接培养出来,法学本科教育仅仅是为培养法官提供法学理论知识。真正成为法官,还要经过职业预备,进行法律事务训练。
(二)我国学者关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观点
我国在2001年确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此背景下,如何厘定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衔接,学者们见仁见智。目前主要有如下观点:第一,精英说。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精英教育,因此法学本科培养的目标是精英型的法律人才。第二,通识说。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通识教育,因此法学本科培养的目标是通识型法律人才。提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是法律人才的职业道德品质所应有的内容。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第三,职业说。认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因此法学本科培养的目标是职业型法律人才。提出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应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⑦第四,折中说。认为法学本科培养的目标是复合型人才。提出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社会,培养治理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已成为当今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选择。⑧
三、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选择
域外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能给我们启示,但无法直接告诉我们答案。因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有着自己的特色,它既不同于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学教育模式,又不同于德国式的双阶型法学教育模式。若照搬域外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学本科的教育实际。多样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观点,无疑会拓宽我们的思路,但不能成为我们的选择。因为各种观点都是从不同角度来阐释法学本科培养目标,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衔接问题。鉴于此,笔者试着从以下路径来探索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
(一)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独特化
长期以来,不少人在观念认识上,习惯于将法学教育视为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将法学教育的概念等同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⑨因此,要厘清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与法学教育、法学专科、法学研究生培养目标的不同。法学教育包括法学专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及非学历法学教育,其共同教育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才。衡量是否是法律人才的标准是:要有法律学问;要有社会常识;要有法律道德。⑩毫无疑问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也同样是指向法律人才,但法律人才的培养决不是由法学本科独立完成的,法学本科仅仅是法律人才培养链条中的一环。因此法学本科教学目标既不同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也不同于法学专科、法学研究生教学目标。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应当是法学本科阶段所特有的目标,具有目标的独特化。
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在整个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如何定位,笔者认为应定位培养基础性法律人才。
首先,我国普通高校法学本科生源主要是高中毕业生,另外还有少数专科毕业生,对高中毕业直接进入大学的法科学生,在四年的时间内,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教给学生法律知识,还要教给学生政治、英语、计算机、体育等公共知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的教学课时数占法学本科总课时的30%左右,而法学专业课时数仅占70%左右。在这有限的时间里,我们不可能教会学生所有的法律知识,因此将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定位于高级法律人才、职业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精英型法律人才、通识型法律人才显然是无法实现的。
其次,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进入大众化教育时代,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必须适应大众化教育时代。据统计,2007年全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05所。就河南来看,2007年享有本科招生权的37所省属高校中,有34所已设置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生的招生数量为,2000年招生数为998人;2001年增加86.1%,达1857人;2002年再增55.6%,达2896人;2003年增25.2%,达3627人;2004年增61.3%,达5850人;2005年略降,为5209人;2006年又增27.7%,达6651人;2007年略降,为5987人。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法学本科生的招生量呈快速增长势头,法学本科已进入大众化教育时代,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已告别了精英型法律人才培养时代,大众化教育时代的到来,决定了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也不可能定位于出口狭窄的职业型法律人才。大众化教育所对应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只能是基础型法律人才。
(二)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职业倾向化
将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定位于基础型法律人才,并不意味着拒绝职业教育。相反,随着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力度。对法学本科生进行职业教育,是由社会需求所决定的。我们培养的学生最终要面向社会,服务社会,回归社会。如何使法学本科毕业生尽快适应所从事的法律事务工作,是我们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中必须考虑的因素。法律事务部门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责难常不绝于耳,这充分说明我们现有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中缺失职业倾向化教育,从而拉长了法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适应期。
同时,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由于没有专门、系统的职业教育期,这也迫使我们必须将职业教育融入法学本科教育中。我们强调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中的职业教育因素,并不意味着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是法律职业型人才。职业教育只能在遵循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上进行,决不能本末倒置,将职业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义为法学本科培养目标。
(三)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多元化
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型法律人才,这种职业倾向应当是多元化的。从社会需求来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的,大体上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即实践型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辅助类法律人才,主要是辅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 因此,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中的法律职业倾向也应是多元的,既要培养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司法职业人才,也要培养企事业单位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以满足多元的社会需要,为多元的社会需要提供人才保障。
从设置法学本科高校的情况看,各高校间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是重点院校,有的是非重点院校;有的办学历史时间长,有的办学历史时间短;有的师资力量雄厚,有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有的生源入校分数高,有的生源入校分数低;有的教学资源充足,有的教学资源匮乏。因此,在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上,也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各高校要依据各自的办学情况,制定出符合本校情况,具有本校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从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看,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远低于各专业的平均水平,这和我们的培养目标单一不无关系。法学本科毕业生为了就业,不得不寻求更广泛的就业途径。毕业生的狭窄出口问题,警示我们要认真思考建立多样化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抛弃单一的培养目标。当然,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多元化,同样是在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前提下的多元化,离开了基础法律人才的前提,多元化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应是培养基础型的法律人才,在此前提下,应融入职业倾向和多元化因素。诚然,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是:为国家司法考试提供职业人才支撑,但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并非单单是为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人才支持。尽管国家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但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并不依附于国家司法考试。
[注释]
①周汉华.法学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学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389.
②丁相顺.J.M.还是J.D.?——中、日、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制度比较[J].法学家,2008(3):140.
③杨春华.论我国现行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J].高教探索,2008(3):82.
④黎枫.法学教育和法学院的教育[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108.
⑤郑永流.国家法律者自国家考试出——德国职业法律者培养和选拔模式一瞥[J].法律科学,2001(5):20.
⑥郑永流.知行合一——经世致用德国法学教育再述[J].比较法研究,2007(1):91.
⑦郭明瑞,王福华.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N].法制日报,2001-09-02.
⑧霍宪丹.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J].中国高等教育,2002(7):11.
⑨黎枫.法学教育和法学院的教育[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106.
⑩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
吴雪.对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目标的反思[J].科教文汇,2008(1):32.
孔小霞.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分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158.
霍宪丹,王红.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教育的改革[J].法学,2001(10):4.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 培养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
[作者简介]徐双喜(1965- ),男,河南新野人,平顶山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教学与研究。(河南平顶山467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平顶山学院教研项目“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6-JY19)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08-0113-03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是测评从事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特定法律职业工作所应具备的职业基本知识、水平和分析问题能力的国家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开始走上统一、规范和专业化的道路,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它的确立,架起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将对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产生深远的影响,2008年国家首次允许在校就读的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扩大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度。笔者在国家司法考试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了我国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
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影响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在于选拔优秀法律人才,从事特定的法律工作。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法律人才,肩负着为国家司法考试输送人才的重任。法学本科培养的人才质量是否达标,国家司法考试为其提供了同质化的检验标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司法考试制度,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缺乏统一检验标准,致使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模糊不清。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必将对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产生深远的影响。
1998年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了我国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法学本科通用的培养目标。而我国的国家司法制度是2001年确立的,显然这一培养目标,不是建立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上,而是游离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之外。作为检验法学本科人才质量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必将对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确立了本科以上学历考试的准入规则,从而引起高校更深入地关注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独特性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报考国家司法考试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尽管从立法看,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也具有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但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人员仍是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主力军。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及发展,有赖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支撑。因此,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寻求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定位,已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
(二)国家司法考试架起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从而引起高校更加关注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法律职业选项
长期以来,法学本科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一直是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难点。法学教育从问世之初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学院。①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中,对法律职业选项重视不够。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忽如一夜春风,唤醒了法学本科教学目标中的法律职业选项。法学界广泛探讨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中法律职业选项的正当性,高校纷纷在法学本科教学目标中进行法律职业选项的探索。有些高校甚至将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锁定为法学本科的唯一培养目标。
(三)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确立了同质化标准,从而引起高校更加关注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同质化要求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保证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知识、技能、思维和伦理,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和同质化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学教育的过程,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过程。因此若没有法学本科同质化培养目标,就不可能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游离于司法考试制度之外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显然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同质化的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正如产品的生产,若没有严格的质量标准要求,很难想象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要求,不仅仅是对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人员的要求,同质化同样也是法律人才的要求。在同法制国家中,法律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应是同一的,法律语言应是同一的,法律技术应是同一的,法律思维应是同一的。唯有此,才能确保法制的统一。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影响理应是多方面的,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相反,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同时也影响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必须要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接。
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考察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因此,法学本科教学目标一直脱离国家司法考试。在我国确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后,如何确立法学本科教学目标,我们没有经验可循,域外的考察也许能给我们带来启示。
(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域外考察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方法,已为世界上大多数法制发达国家所采用。在司法考试制度下,如何确定法学本科的教学目标,各国根据自己的法制实际,经过长期的探索,确定了纷繁多样的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当今世界最具代表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当属美国和德国。本文以美国和德国为例,对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教学目标进行域外考察。
1.美国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考察。美国实行的是法律职业一元化制度,律师是法律职业的起点,检察官是国家雇佣的政府律师,法官则往往在多年从业、实务经验丰富、品行良好、得到相应法律职业管理机构推荐的律师中选任。因此,美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资格考试制度。②与此司法考试相衔接的美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采取的是“本科后法学教育模式”,即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然后才可以攻读法律“本科”。大部分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已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也有的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把法学教育放在大学本科毕业后进行,这实际上是把法学教育视为一种专业教育,而不是一般的普通高等教育。③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律师,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是:毕业后立即参加律师考试,能从事开业律师为主的实际工作。④
2.德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考察。《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出任法官的资格是,在大学学习法律专业,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修完职业预备期,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充作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也需要具有与充任法官相同的受教育条件。⑤与此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学教育模式是“双阶型”模式,即大学研习+职业预备。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研习书本上的法律,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最关键的是,最终检测学生是否合格的方式,不仅是温文尔雅的教授命题的大学考试,还有由法官、高级行政官员等主持的,为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而设置的国家考试。法律专业学生参加各种教学活动的标准期限是四年,在这四年的时间内,学生至少要在校研习两年,并必须参加大学组织的与所有考试课程相关的教学活动,否则不能参加第一次考试。这四年分为必修课研习和选修课研习两部分,必修课研习又分为三个阶段:基础研习(第一学年),主要研习(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和深化研习及复习(第四学年)。第一次考试由大学考试和国家考试组成。学生通过了第一次考试,意味着大学研习的结束,表明他具备了作为一个准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和作为一个完全的法律工作者的理论基础条件,要想将来谋求法官、检察官等职务,还要经过职业预备和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⑥由此可见,德国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是法官,但法官并不是由法学本科直接培养出来,法学本科教育仅仅是为培养法官提供法学理论知识。真正成为法官,还要经过职业预备,进行法律事务训练。
(二)我国学者关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观点
我国在2001年确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此背景下,如何厘定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衔接,学者们见仁见智。目前主要有如下观点:第一,精英说。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精英教育,因此法学本科培养的目标是精英型的法律人才。第二,通识说。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通识教育,因此法学本科培养的目标是通识型法律人才。提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是法律人才的职业道德品质所应有的内容。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第三,职业说。认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因此法学本科培养的目标是职业型法律人才。提出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应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⑦第四,折中说。认为法学本科培养的目标是复合型人才。提出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社会,培养治理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已成为当今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选择。⑧
三、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选择
域外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能给我们启示,但无法直接告诉我们答案。因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有着自己的特色,它既不同于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学教育模式,又不同于德国式的双阶型法学教育模式。若照搬域外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学本科的教育实际。多样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观点,无疑会拓宽我们的思路,但不能成为我们的选择。因为各种观点都是从不同角度来阐释法学本科培养目标,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衔接问题。鉴于此,笔者试着从以下路径来探索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
(一)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独特化
长期以来,不少人在观念认识上,习惯于将法学教育视为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将法学教育的概念等同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⑨因此,要厘清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与法学教育、法学专科、法学研究生培养目标的不同。法学教育包括法学专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及非学历法学教育,其共同教育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才。衡量是否是法律人才的标准是:要有法律学问;要有社会常识;要有法律道德。⑩毫无疑问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也同样是指向法律人才,但法律人才的培养决不是由法学本科独立完成的,法学本科仅仅是法律人才培养链条中的一环。因此法学本科教学目标既不同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也不同于法学专科、法学研究生教学目标。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应当是法学本科阶段所特有的目标,具有目标的独特化。
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在整个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如何定位,笔者认为应定位培养基础性法律人才。
首先,我国普通高校法学本科生源主要是高中毕业生,另外还有少数专科毕业生,对高中毕业直接进入大学的法科学生,在四年的时间内,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教给学生法律知识,还要教给学生政治、英语、计算机、体育等公共知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的教学课时数占法学本科总课时的30%左右,而法学专业课时数仅占70%左右。在这有限的时间里,我们不可能教会学生所有的法律知识,因此将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定位于高级法律人才、职业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精英型法律人才、通识型法律人才显然是无法实现的。
其次,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进入大众化教育时代,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必须适应大众化教育时代。据统计,2007年全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05所。就河南来看,2007年享有本科招生权的37所省属高校中,有34所已设置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生的招生数量为,2000年招生数为998人;2001年增加86.1%,达1857人;2002年再增55.6%,达2896人;2003年增25.2%,达3627人;2004年增61.3%,达5850人;2005年略降,为5209人;2006年又增27.7%,达6651人;2007年略降,为5987人。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法学本科生的招生量呈快速增长势头,法学本科已进入大众化教育时代,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已告别了精英型法律人才培养时代,大众化教育时代的到来,决定了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也不可能定位于出口狭窄的职业型法律人才。大众化教育所对应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只能是基础型法律人才。
(二)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职业倾向化
将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定位于基础型法律人才,并不意味着拒绝职业教育。相反,随着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力度。对法学本科生进行职业教育,是由社会需求所决定的。我们培养的学生最终要面向社会,服务社会,回归社会。如何使法学本科毕业生尽快适应所从事的法律事务工作,是我们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中必须考虑的因素。法律事务部门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责难常不绝于耳,这充分说明我们现有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中缺失职业倾向化教育,从而拉长了法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适应期。
同时,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由于没有专门、系统的职业教育期,这也迫使我们必须将职业教育融入法学本科教育中。我们强调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中的职业教育因素,并不意味着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是法律职业型人才。职业教育只能在遵循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上进行,决不能本末倒置,将职业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义为法学本科培养目标。
(三)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多元化
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型法律人才,这种职业倾向应当是多元化的。从社会需求来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的,大体上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即实践型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辅助类法律人才,主要是辅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 因此,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中的法律职业倾向也应是多元的,既要培养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司法职业人才,也要培养企事业单位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以满足多元的社会需要,为多元的社会需要提供人才保障。
从设置法学本科高校的情况看,各高校间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是重点院校,有的是非重点院校;有的办学历史时间长,有的办学历史时间短;有的师资力量雄厚,有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有的生源入校分数高,有的生源入校分数低;有的教学资源充足,有的教学资源匮乏。因此,在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上,也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各高校要依据各自的办学情况,制定出符合本校情况,具有本校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从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看,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远低于各专业的平均水平,这和我们的培养目标单一不无关系。法学本科毕业生为了就业,不得不寻求更广泛的就业途径。毕业生的狭窄出口问题,警示我们要认真思考建立多样化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抛弃单一的培养目标。当然,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多元化,同样是在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前提下的多元化,离开了基础法律人才的前提,多元化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应是培养基础型的法律人才,在此前提下,应融入职业倾向和多元化因素。诚然,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是:为国家司法考试提供职业人才支撑,但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并非单单是为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人才支持。尽管国家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但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并不依附于国家司法考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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