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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行为和行政指导等非行政权力行为、以及行业组织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范围。然而,根据WTO的规则和中国加入WTO时所做的承诺,现行的司法审查体制不能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中国的加入WTO承诺,所以改革中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