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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草案)》所使用的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基本分类方法存在分类标准模糊,以及立法体系连接难度较高,还有规范效果存在漏洞,价值理念定位存在差异等问题;新添加的“特别法人”,关于其具体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还有合法性还值得商讨,其在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这一点上更是存在非常明显的问题,本文就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离与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进行相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