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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最高院15号指导案例意在肯定“三角刺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但存在以下问题:法律适用错误,不应当参照《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法》应尽快对此进行明确规定;适用主体过于宽泛,三角刺破的对象应仅限于姐妹公司;控制股东责任的忽视以及否认姐妹公司法人格的任意性.在传统揭开面纱原则的裁判标准尚不统一的情势下,我国应严格限定姐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