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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没有合法根据”这一要件证明责任的不同分配往往会导致不同判决结果的出现,并由此引发了原告借助不当得利这一请求权基础来逃避举证责任、滥用诉权以及“一事不再理”的认定等一系列争议。从节约司法资源和统一裁量标准的角度出发,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在厘清证明责任真实含义的基础上,宜采取“原告负担说”的分配方式并发挥法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主动性,从而公平有效地应对两诉交集所导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