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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手机短信、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迅猛发展,新闻和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新媒体以强大的传播功能、巨大的动员能力、广泛的社会影响,已成为社会压力的集散地、发酵地和放大器。同时,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多,对司法活动“知情权”的要求日益迫切。[1]传统媒体的“把关人”作用日益弱化,司法正面临公众越来越直接、频繁的关注和批判。如何打破这种不利局面,掌握新闻宣传的主动权,做好公共关系应对,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 现状和问题
(一)、思路分化——基层法院宣传工作的不同思路
宣传工作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据笔者调研,当前基层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种宣传工作思路:
1、以考核为中心。第一种宣传工作思路是现行普遍的做法。即根据宣传考核的要求构造宣传重心,分配各种宣传方式的时间和精力。
2、本地化宣传模式。个别地区法院采取第二种宣传工作思路,即不考虑宣传考核的结果,以本地媒体为中心,着重在本地媒体进行宣传,通过不断强化在本地的新闻宣传,加深基层法院在本地的影响力,提升基层法院的形象。
3、虚无化宣传模式。采取第三种宣传工作思路的法院认为,法院的工作重心是审判工作,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工作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宣传工作占用了太多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心应该在强化裁判。
上述三种不同的宣传思路各有不同的基层法院进行实践,但占据主流的还是第一种宣传思路,这种以考核为优先考量的传统宣传路径,显示了上级法院令出必行的良好效果,但留给基层法院综合运用新媒体进行宣传的机会较少,也从侧面反映出较强的行政化色彩。
(二)、格局变化——新媒体与旧媒体的冲突
随着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不断发展,新闻宣传的格局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新兴媒体的出现既为新闻宣传工作提供了更加便捷、快速的手段,促进了基层法院更快更好的与群众互动交流与沟通,然而也更便于大众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一旦公众发现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及时有效的加以正面引导,便很容易被扩大化,对基层法院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网络的迅速发展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满时,往往不通过合法渠道,而是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对信息真假的辨别相对较难,不明真相的群众容易盲目跟风,在网上不负责任的散布对基层法院的负面言论。以往的文献也大多注重这个角度进行分析,本文着重从新媒体的运用及掌握司法宣传主动权角度进行探讨。
(三)、宣传本地化——基层法院宣传工作的实践探索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法院系统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新闻宣传队伍,继续积极高效的新闻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基层法院虽有三种不同的新闻宣传工作思路,但占据主流的仍然是以考核为中心的新闻宣传工作思路。在主流之外,也有部分法院开始探索本地化的宣传路径,即注重地方宣传效果。这也从另一面说明了侧重地方司法宣传的现实需要。
二、问题根源
1、揭开面纱,司法神秘化,司法公开大背景
司法权作为国家审判权,因其高度的专业化和程式化而披上神秘的外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明确了“以公开促公正”的司法理念,提出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等要求。[2]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司法公开的力度,下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试点方案》,开通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裁判文书网”上线运行,在大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方面成效显著,极大地深化了司法公开工作。在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揭开法院的神秘面纱,各种信息都予以公开,使各种虚假信息无处可藏,是基层法院掌握新闻宣传主动权的关键。
2、新媒体时代获取信息的渠道改变,单方面的信息输出,到互动性流通
随着新兴媒体的发展,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了“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舆论审判的风暴极易席卷诉讼案件,尤其是备受公众瞩目的热点案件。在这个处于转型期的社会里,司法的信息垄断又不断被新媒体突破,以“神秘”来强化司法权威的传统路径已经坍塌。连不欢迎摄像机的英美法庭,也被微博敲开了直播大门,司法公开成为历史的必然。[3]
3、法治中国的根源——公权与私权的博弈
司法公开的内涵就是要承认司法权是一种公权力,是公权力就应当在阳光下运行。法治的过程就是公权和私权博弈的过程。公权力与私权利截然不同的属性,导致民众在群求私权利救济时对于公权力的保守与不信任。由于一般民众无暇旁听庭审,新闻媒体可以将司法活动的有关资讯以及评论性意见提供给公众,以促进人们对国家司法活动的关心。由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公民的法治意识比较淡薄,一些民众对与己无关的事情漠不关心,或者处于一种猎奇的心理而关注;一些新闻工作者由于缺乏良好的法律素养,难以准确把握司法报道的尺度,不能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对策
1、模糊到清晰:打破司法神秘化,重塑法官职业形象
司法权作为国家审判权,因其高度的专业化和程式化而披上神秘的外衣。司法的神秘面纱为新闻宣传的有效开展设置了阻碍。以往认为,新闻宣传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根源在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各项具体作。但正如现在对“酒香不怕巷子深”等传统观念的批判,司法宣传也应从被动转为主动,更多的进行正面宣传,重塑法官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
2、新媒体的综合运用:强化效果,推动司法公开
传播力是新闻宣传工作的核心。要顺应新媒体时代发展的需要,针对各类媒体的传播特点和信息采集角度,结合各类媒体不同的受众需求,加强议题设置工作,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院新闻传播的亲和力,着力形成文字、声音和图像为一体的立体式传播,在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新媒体上形成全方位互动的传播效果,努力提升基层法院在社会舆论中的话语权和感召力。 3、双向交流:处理好与群众、地方党政机关的关系
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司法具有神秘的属性,新媒体环境下虽然获取司法信息的渠道日益增多,但充斥于网络中的多是一些特殊案件和网民的情绪宣泄。对于基层法院而言,虚拟网络是一个庞大的概念,更需要的是注重与当地群众和党政机关的沟通渠道畅通。当前一些基层法院在开展工作时,与群众的交流渠道不够畅通,导致很多案件最终走向信访途径解决,同时不重视与地方党政机关的关系,导致法院信息双向闭塞,不容易开展工作。这就需要基层法院通过新闻传播来畅通法院与媒体间的信息沟通,来消除法院与社会之间的鸿沟。
4、路径探索:本地化的宣传工作思路
上文中三种不同的宣传思路各有不同的基层法院进行实践,但目前占据主流的还是第一种宣传思路,毕竟在以结果为导向的宣传考评机制面前,任何其他的努力都有可能变成徒劳无功。但这种侧重于考核结果的宣传思路,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宣传格局。从以往的民调结果来看,越是了解法院的人对法院的满意度越高,反之亦然。这虽与当下的政务环境、百姓期望有关,但也反映了法院系统存在严重的内外信息不对称、公开度不够的问题。[4]美国学者威尔伯·施拉姆说过:“我们利用传播作为自己的管理工具,用于作出决定,用于说服和操纵别人。”从这个角度出发,法院需要通过媒体传播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和言论,同时减少并控制负面效应。[5]立足本地审判实践,用心经营新闻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可以增强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认同,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法院公信,向群众展示法院公正廉洁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切实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实现“阳光司法”。
注释:
[1]余建华、孟焕良:《适应全媒体环境 传播司法正能量——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载《中国新闻审判月刊》总第89期。
[2] 卢静:《论基层法院宣传工作对司法公开的必要性》,载《法制与社会》2012 · 07(上)。
[3] 齐奇等主编:《法治中国与司法公开》,方志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155页。
[4] 林劲标:《让微博成为人民法院链接公信与公正的桥梁——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载《中国新闻审判月刊》总第89期。
[5] 淦家辉、彭支援:《网络沟通下政府形象“距离悖论”的解析及应对》,载《理论与现代化》2011 年第3 期。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浙江 龙泉 323700)
一、 现状和问题
(一)、思路分化——基层法院宣传工作的不同思路
宣传工作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据笔者调研,当前基层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种宣传工作思路:
1、以考核为中心。第一种宣传工作思路是现行普遍的做法。即根据宣传考核的要求构造宣传重心,分配各种宣传方式的时间和精力。
2、本地化宣传模式。个别地区法院采取第二种宣传工作思路,即不考虑宣传考核的结果,以本地媒体为中心,着重在本地媒体进行宣传,通过不断强化在本地的新闻宣传,加深基层法院在本地的影响力,提升基层法院的形象。
3、虚无化宣传模式。采取第三种宣传工作思路的法院认为,法院的工作重心是审判工作,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工作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宣传工作占用了太多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心应该在强化裁判。
上述三种不同的宣传思路各有不同的基层法院进行实践,但占据主流的还是第一种宣传思路,这种以考核为优先考量的传统宣传路径,显示了上级法院令出必行的良好效果,但留给基层法院综合运用新媒体进行宣传的机会较少,也从侧面反映出较强的行政化色彩。
(二)、格局变化——新媒体与旧媒体的冲突
随着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不断发展,新闻宣传的格局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新兴媒体的出现既为新闻宣传工作提供了更加便捷、快速的手段,促进了基层法院更快更好的与群众互动交流与沟通,然而也更便于大众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一旦公众发现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及时有效的加以正面引导,便很容易被扩大化,对基层法院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网络的迅速发展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满时,往往不通过合法渠道,而是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对信息真假的辨别相对较难,不明真相的群众容易盲目跟风,在网上不负责任的散布对基层法院的负面言论。以往的文献也大多注重这个角度进行分析,本文着重从新媒体的运用及掌握司法宣传主动权角度进行探讨。
(三)、宣传本地化——基层法院宣传工作的实践探索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法院系统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新闻宣传队伍,继续积极高效的新闻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基层法院虽有三种不同的新闻宣传工作思路,但占据主流的仍然是以考核为中心的新闻宣传工作思路。在主流之外,也有部分法院开始探索本地化的宣传路径,即注重地方宣传效果。这也从另一面说明了侧重地方司法宣传的现实需要。
二、问题根源
1、揭开面纱,司法神秘化,司法公开大背景
司法权作为国家审判权,因其高度的专业化和程式化而披上神秘的外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明确了“以公开促公正”的司法理念,提出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等要求。[2]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司法公开的力度,下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试点方案》,开通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裁判文书网”上线运行,在大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方面成效显著,极大地深化了司法公开工作。在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揭开法院的神秘面纱,各种信息都予以公开,使各种虚假信息无处可藏,是基层法院掌握新闻宣传主动权的关键。
2、新媒体时代获取信息的渠道改变,单方面的信息输出,到互动性流通
随着新兴媒体的发展,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了“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舆论审判的风暴极易席卷诉讼案件,尤其是备受公众瞩目的热点案件。在这个处于转型期的社会里,司法的信息垄断又不断被新媒体突破,以“神秘”来强化司法权威的传统路径已经坍塌。连不欢迎摄像机的英美法庭,也被微博敲开了直播大门,司法公开成为历史的必然。[3]
3、法治中国的根源——公权与私权的博弈
司法公开的内涵就是要承认司法权是一种公权力,是公权力就应当在阳光下运行。法治的过程就是公权和私权博弈的过程。公权力与私权利截然不同的属性,导致民众在群求私权利救济时对于公权力的保守与不信任。由于一般民众无暇旁听庭审,新闻媒体可以将司法活动的有关资讯以及评论性意见提供给公众,以促进人们对国家司法活动的关心。由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公民的法治意识比较淡薄,一些民众对与己无关的事情漠不关心,或者处于一种猎奇的心理而关注;一些新闻工作者由于缺乏良好的法律素养,难以准确把握司法报道的尺度,不能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对策
1、模糊到清晰:打破司法神秘化,重塑法官职业形象
司法权作为国家审判权,因其高度的专业化和程式化而披上神秘的外衣。司法的神秘面纱为新闻宣传的有效开展设置了阻碍。以往认为,新闻宣传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根源在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各项具体作。但正如现在对“酒香不怕巷子深”等传统观念的批判,司法宣传也应从被动转为主动,更多的进行正面宣传,重塑法官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
2、新媒体的综合运用:强化效果,推动司法公开
传播力是新闻宣传工作的核心。要顺应新媒体时代发展的需要,针对各类媒体的传播特点和信息采集角度,结合各类媒体不同的受众需求,加强议题设置工作,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院新闻传播的亲和力,着力形成文字、声音和图像为一体的立体式传播,在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新媒体上形成全方位互动的传播效果,努力提升基层法院在社会舆论中的话语权和感召力。 3、双向交流:处理好与群众、地方党政机关的关系
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司法具有神秘的属性,新媒体环境下虽然获取司法信息的渠道日益增多,但充斥于网络中的多是一些特殊案件和网民的情绪宣泄。对于基层法院而言,虚拟网络是一个庞大的概念,更需要的是注重与当地群众和党政机关的沟通渠道畅通。当前一些基层法院在开展工作时,与群众的交流渠道不够畅通,导致很多案件最终走向信访途径解决,同时不重视与地方党政机关的关系,导致法院信息双向闭塞,不容易开展工作。这就需要基层法院通过新闻传播来畅通法院与媒体间的信息沟通,来消除法院与社会之间的鸿沟。
4、路径探索:本地化的宣传工作思路
上文中三种不同的宣传思路各有不同的基层法院进行实践,但目前占据主流的还是第一种宣传思路,毕竟在以结果为导向的宣传考评机制面前,任何其他的努力都有可能变成徒劳无功。但这种侧重于考核结果的宣传思路,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宣传格局。从以往的民调结果来看,越是了解法院的人对法院的满意度越高,反之亦然。这虽与当下的政务环境、百姓期望有关,但也反映了法院系统存在严重的内外信息不对称、公开度不够的问题。[4]美国学者威尔伯·施拉姆说过:“我们利用传播作为自己的管理工具,用于作出决定,用于说服和操纵别人。”从这个角度出发,法院需要通过媒体传播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和言论,同时减少并控制负面效应。[5]立足本地审判实践,用心经营新闻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可以增强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认同,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法院公信,向群众展示法院公正廉洁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切实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实现“阳光司法”。
注释:
[1]余建华、孟焕良:《适应全媒体环境 传播司法正能量——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载《中国新闻审判月刊》总第89期。
[2] 卢静:《论基层法院宣传工作对司法公开的必要性》,载《法制与社会》2012 · 07(上)。
[3] 齐奇等主编:《法治中国与司法公开》,方志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155页。
[4] 林劲标:《让微博成为人民法院链接公信与公正的桥梁——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载《中国新闻审判月刊》总第89期。
[5] 淦家辉、彭支援:《网络沟通下政府形象“距离悖论”的解析及应对》,载《理论与现代化》2011 年第3 期。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浙江 龙泉 32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