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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英美法系国家法院有时会运用“法律选择模式”和“法规优先模式”公共政策否定管辖权条款效力;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运用诉讼法中的强行性规则限制管辖权条款在某些领域的运用,实际上也起到了与运用公共政策类似的作用;《法院选择协议公约》①明确规定适用公共政策规则。我国现行的协议管辖制度不足以维护本国法律适用及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建议在协议管辖制度中采用公共政策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