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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
——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限
摘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促进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方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涉及检察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三个机关,需要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环境司法具有能动性,容易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基于司法有限性与环境法行政实施的特征,需要重视司法谦抑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