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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是指“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各种教材都提到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主体之一,对证券市场发挥着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集中统一监管相互补充作用的自律监管作用。但是是这样的吗?证券交易所是当然的自律监管主体吗?笔者试从下列角度提出质疑,以求教于各大方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