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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毛某在黄河三门峡医院体检,发现丙肝抗体呈阳性。在排除其他可能感染丙肝的途径后,毛某及家人认为其丙肝系其16年前出生时输血所致,遂将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和三门峡市中心血站诉至法院。2012年10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和中心血站共同赔偿毛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1062.98元。宣判后,医院、中心血站均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