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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鉴于国内学者报道的“致死性脑震荡”的案例Ommaya(1974)“脑震荡”6级分类和上野正吉(1956)3级分类,肖柏坤、曾建华(1991)曾提出采用与上野正吉基本相类同3级分类。即Ⅰ级:症状可完全恢复或后遗症轻微;Ⅱ级:有严重后遗症;Ⅲ级:植物人或死亡。由于所有上述分类与外科学脑震荡传统概念出现了严重分歧,在国内法医界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对脑震荡概念认识的混乱,现提出作者的看法与同行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