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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扩容使得各地方对立法人才的需求极大增加,律师作为广泛接触法律实践的法律职业人,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具有正当性,并且与参与国家立法相比因其更了解地方情况和实际更具优越性,应在承担传统的“法律咨询、服务”角色之外,更多地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当前我国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主要有作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审议草案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直接方式和律师或律师协会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会、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后评估等间接方式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