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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分配制度体现着普通民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由于各方面原因导致收入分配领域矛盾日积月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与日俱增。而真正解决好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弥补现有分配制度留下的不足,实现社会分配的公正。
关键词 经济法 公正 再分配
作者简介:田冰,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社科部讲师,硕士。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47-02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戮力同心、共同奋斗,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然而人们为社会进步欢呼雀跃时,也清醒地注意到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由过去的基本均衡逐渐发展到现在的比较严重的两极分化,我国基尼系数连年超过国际警戒值。因为社会分配不公,社会成员内心产生了不公正感和恐慌感,如果听之由之,会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改革发展的评价,影响到普通民众对社会生活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因此,与时俱进地构建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势在必行,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与关键,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决定着所有财富的安排。①经济法秉持着社会公平调节和利益的社会再分配职责,实际上深刻回应了如何妥善协调多元化的社会阶层中形成的失衡利益格局,并加以公平再分配。
一、现阶段我国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原因
公平和效率是经济学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市场经济要求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但由于相关制度保障不到位,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造成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而且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乃至同一阶层、同一职业的发展也是相差悬殊,最终形成一个人数较少的高收入阶层和人数庞大的低收入群体,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普遍客观存在。例如我国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部分垄断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问题相当突出,行业内企业高层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过大,城乡和区域收入差距越来越严重等等,社会收入差距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看出,中国2014年基尼系数为0.469,据统计最贫困人口与最富裕人口各占总人口约20%,但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②
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个问题。一个理想的现代社会是一个中等收入者多,高、低收入者少的“橄榄型”社会,而目前我国仍是中等收入者少,高、低收入者多的“哑铃型”社会。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
一是在初次分配中过分强调“效率”,过多纵容市场自由,公平原则严重不足。没有干预的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竞争的不完全性,企业自由出入、资源处分流动性、信息完全性等条件在现实中无法满足,导致谁的资本雄厚、资源丰富,市场就将更多的社会财富分给他。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收入差异过大的原因是由于垄断行业造成的,越是垄断性的企业,工资管理越是失控,这是一个机构性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缺乏的是资本和技术,而富余的却是大量的劳动力。单纯的市场机制会使收入差异不断扩大,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最终不可避免地激发尖锐的社会矛盾。
二是在再次分配领域中,政府职能淡化,导致政府对于社会主体彼此间贫富分化的加剧而无能为力。长期以来,由于制度设计有漏洞,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难以形成。一些政府官员通过审批项目等方式大举敛财,一些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在某些程度上也与政府决策的扶持和保护密切相关。我国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以及社会福利保障的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处于落后的水平,财税体制的再分配调节功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造成低收入群体的各项福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因制度、规则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是一种最大的人为不公平。因此,只有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扭转社会分配不公的格局,才能真正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二、 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让民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分配正义既涉及每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又涉及每个人可分享的社会公共资源,涉及从国家和社会中获取的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社会各种不公,归根结底都是源于收入分配不公,引发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的罪魁祸首,也是源于收入分配不公。社会分配是否公正,有两个基本的标准:
一是取得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即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受到保护以及平等地进行竞争,取得社会利益。
二是社会利益分布的均衡性,这是分配结果意义上的公正,社会总利益在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分配基本达到均衡状态。
市场配置资源存在固有的缺陷,为了应对市场失灵造成的不良影响,国家干预不断加大,但是如果国家对经济活动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干预,也会伤害脆弱的个人,破坏自由的市场。因此,应该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权衡、确认和保障活动加以调整和规范。为弥补市场不足、完善国家干预为目的的经济法就孕育而生。经济法是当前社会结构失衡,收入分配不合理的背景下,对利益资源的再分配法。③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首要原则,通过疏通协调使个人权利间的冲突得以良性化与和谐化,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提供参与公平竞争的平等机会,从而维护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经济法再分配的目的和任务是恰如其分地处理好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社会效率与个体效率、社会公平与个体公平之间的衡平问题,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来维护社会公平效率。经济法对于财富的再分配是经济与社会协调、稳定与健康发展的保障。经济法是遏制贫富差距过大的有效手段,只有充分发挥好经济法在再分配中的调节衡平作用,切实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才能逐步形成公正透明、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经济法实现再分配功能的特点有:
一是利益衡平性。经济法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不是完全实现形式意义上的绝对公平,而是通过逐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从而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即在允许收入差距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寻求的一种利益平衡。 二是有限调节性。经济法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应当以尊重市场规律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进军市场不能有效调节且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分配领域,从而弥补市场自身的缺陷与不足。同时,经济法也对政府权力进行明确界定,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带来的负面效应。
三、实现收入分配社会公平的经济法制保障
收入分配关系问题是整个社会利益关系的核心和关键。社会中的每个普通民众都盼望得到同等对待,不仅要求在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上得到平等分配,也要求在自我发展上得到平等的物质保障。中国社会分配正义的建构,可以参照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原则来实现:一是平等的自由,即保障公民财产的自由。二是机会平等,社会地位应该平等地向所有民众开放。三是差别原则,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必须有利于弱势群体。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法律部门,以调整分配关系,矫正分配结果,最终达到分配公平作为关键任务,其调节作用符合了上述正义原则,在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关系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追求分配公平是经济法公平理念的关键,经济法所追求的是不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即整个社会范围的公平。
(一)市场规制法的再分配功能
市场规制法主要是通过对市场竞争实行国家强制干预与管制,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排除阻碍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不良因素,将垄断组织和不正当竞争者获取的超额利益返还给普通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从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机构的稳定和发展。市场规制法调整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质上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活动。如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规制与约束,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获得的利益,增加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是一种利益再分配。而反垄断法则是针对那些垄断企业凭借自身市场优势滥施的垄断行为,通过反垄断法的制裁措施,使垄断企业产生超额垄断利润的基础不复存在,相应增加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从而实现对垄断企业获取的超额垄断利润的再分配。
(二)宏观调控法的再分配功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以间接手段为主,主要通过经济政策、经济杠杆和经济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关系来实现。宏观调控法,包括税收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都是对利益的一种再分配。我们面临的社会财富分配问题首先就是税收的公正征收问题。税收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该缴税但长年累月逃避缴税的人和事。因此,我们应当尽快提高税法体系的法律层次,制订和落实个人所得税的详细法律规则,确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以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为支撑的税收法律框架。
(三)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再分配功能
国家通过直接参与某些领域的投资经营,大大改善这些领域的社会经济条件,使相关领域的主体得到受益,这实质上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一种再调节再分配。也就是说,国家依据国家投资经营法,利用由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结果组成的政府财政收入进行投资经营时,即完成了对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比如《公共投资法》就是通过明确政府对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公共产品的供给保障责任,使普通民众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和利益。
分配公正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只有公正的分配制度,才能让人们有幸福感,才能创造公正和谐的社会。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只有借助经济法的调节机制,充分发挥其再分配功能,才能实现国家与市场的协调并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和谐、效率与公平的同步释放。
注释:
①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著.秋风译.财产、法律与政府.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98.
②魏伦浩.宏观调控维护社会公正的功能分析与路径选择.法制与社会.2015(5).
③漆多俊.经济法——利益资源的再分配法.法制日报.2007-12-06.
关键词 经济法 公正 再分配
作者简介:田冰,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社科部讲师,硕士。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47-02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戮力同心、共同奋斗,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然而人们为社会进步欢呼雀跃时,也清醒地注意到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由过去的基本均衡逐渐发展到现在的比较严重的两极分化,我国基尼系数连年超过国际警戒值。因为社会分配不公,社会成员内心产生了不公正感和恐慌感,如果听之由之,会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改革发展的评价,影响到普通民众对社会生活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因此,与时俱进地构建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势在必行,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与关键,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决定着所有财富的安排。①经济法秉持着社会公平调节和利益的社会再分配职责,实际上深刻回应了如何妥善协调多元化的社会阶层中形成的失衡利益格局,并加以公平再分配。
一、现阶段我国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原因
公平和效率是经济学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市场经济要求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但由于相关制度保障不到位,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造成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而且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乃至同一阶层、同一职业的发展也是相差悬殊,最终形成一个人数较少的高收入阶层和人数庞大的低收入群体,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普遍客观存在。例如我国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部分垄断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问题相当突出,行业内企业高层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过大,城乡和区域收入差距越来越严重等等,社会收入差距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看出,中国2014年基尼系数为0.469,据统计最贫困人口与最富裕人口各占总人口约20%,但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②
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个问题。一个理想的现代社会是一个中等收入者多,高、低收入者少的“橄榄型”社会,而目前我国仍是中等收入者少,高、低收入者多的“哑铃型”社会。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
一是在初次分配中过分强调“效率”,过多纵容市场自由,公平原则严重不足。没有干预的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竞争的不完全性,企业自由出入、资源处分流动性、信息完全性等条件在现实中无法满足,导致谁的资本雄厚、资源丰富,市场就将更多的社会财富分给他。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收入差异过大的原因是由于垄断行业造成的,越是垄断性的企业,工资管理越是失控,这是一个机构性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缺乏的是资本和技术,而富余的却是大量的劳动力。单纯的市场机制会使收入差异不断扩大,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最终不可避免地激发尖锐的社会矛盾。
二是在再次分配领域中,政府职能淡化,导致政府对于社会主体彼此间贫富分化的加剧而无能为力。长期以来,由于制度设计有漏洞,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难以形成。一些政府官员通过审批项目等方式大举敛财,一些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在某些程度上也与政府决策的扶持和保护密切相关。我国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以及社会福利保障的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处于落后的水平,财税体制的再分配调节功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造成低收入群体的各项福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因制度、规则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是一种最大的人为不公平。因此,只有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扭转社会分配不公的格局,才能真正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二、 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让民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分配正义既涉及每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又涉及每个人可分享的社会公共资源,涉及从国家和社会中获取的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社会各种不公,归根结底都是源于收入分配不公,引发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的罪魁祸首,也是源于收入分配不公。社会分配是否公正,有两个基本的标准:
一是取得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即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受到保护以及平等地进行竞争,取得社会利益。
二是社会利益分布的均衡性,这是分配结果意义上的公正,社会总利益在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分配基本达到均衡状态。
市场配置资源存在固有的缺陷,为了应对市场失灵造成的不良影响,国家干预不断加大,但是如果国家对经济活动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干预,也会伤害脆弱的个人,破坏自由的市场。因此,应该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权衡、确认和保障活动加以调整和规范。为弥补市场不足、完善国家干预为目的的经济法就孕育而生。经济法是当前社会结构失衡,收入分配不合理的背景下,对利益资源的再分配法。③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首要原则,通过疏通协调使个人权利间的冲突得以良性化与和谐化,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提供参与公平竞争的平等机会,从而维护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经济法再分配的目的和任务是恰如其分地处理好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社会效率与个体效率、社会公平与个体公平之间的衡平问题,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来维护社会公平效率。经济法对于财富的再分配是经济与社会协调、稳定与健康发展的保障。经济法是遏制贫富差距过大的有效手段,只有充分发挥好经济法在再分配中的调节衡平作用,切实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才能逐步形成公正透明、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经济法实现再分配功能的特点有:
一是利益衡平性。经济法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不是完全实现形式意义上的绝对公平,而是通过逐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从而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即在允许收入差距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寻求的一种利益平衡。 二是有限调节性。经济法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应当以尊重市场规律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进军市场不能有效调节且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分配领域,从而弥补市场自身的缺陷与不足。同时,经济法也对政府权力进行明确界定,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带来的负面效应。
三、实现收入分配社会公平的经济法制保障
收入分配关系问题是整个社会利益关系的核心和关键。社会中的每个普通民众都盼望得到同等对待,不仅要求在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上得到平等分配,也要求在自我发展上得到平等的物质保障。中国社会分配正义的建构,可以参照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原则来实现:一是平等的自由,即保障公民财产的自由。二是机会平等,社会地位应该平等地向所有民众开放。三是差别原则,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必须有利于弱势群体。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法律部门,以调整分配关系,矫正分配结果,最终达到分配公平作为关键任务,其调节作用符合了上述正义原则,在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关系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追求分配公平是经济法公平理念的关键,经济法所追求的是不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即整个社会范围的公平。
(一)市场规制法的再分配功能
市场规制法主要是通过对市场竞争实行国家强制干预与管制,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排除阻碍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不良因素,将垄断组织和不正当竞争者获取的超额利益返还给普通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从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机构的稳定和发展。市场规制法调整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质上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活动。如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规制与约束,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获得的利益,增加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是一种利益再分配。而反垄断法则是针对那些垄断企业凭借自身市场优势滥施的垄断行为,通过反垄断法的制裁措施,使垄断企业产生超额垄断利润的基础不复存在,相应增加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从而实现对垄断企业获取的超额垄断利润的再分配。
(二)宏观调控法的再分配功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以间接手段为主,主要通过经济政策、经济杠杆和经济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关系来实现。宏观调控法,包括税收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都是对利益的一种再分配。我们面临的社会财富分配问题首先就是税收的公正征收问题。税收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该缴税但长年累月逃避缴税的人和事。因此,我们应当尽快提高税法体系的法律层次,制订和落实个人所得税的详细法律规则,确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以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为支撑的税收法律框架。
(三)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再分配功能
国家通过直接参与某些领域的投资经营,大大改善这些领域的社会经济条件,使相关领域的主体得到受益,这实质上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一种再调节再分配。也就是说,国家依据国家投资经营法,利用由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结果组成的政府财政收入进行投资经营时,即完成了对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比如《公共投资法》就是通过明确政府对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公共产品的供给保障责任,使普通民众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和利益。
分配公正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只有公正的分配制度,才能让人们有幸福感,才能创造公正和谐的社会。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只有借助经济法的调节机制,充分发挥其再分配功能,才能实现国家与市场的协调并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和谐、效率与公平的同步释放。
注释:
①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著.秋风译.财产、法律与政府.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98.
②魏伦浩.宏观调控维护社会公正的功能分析与路径选择.法制与社会.2015(5).
③漆多俊.经济法——利益资源的再分配法.法制日报.200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