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几点认识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ynameiscaohao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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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著作权保护的组织形式。本文从近来引起广泛关注的《北京晚报》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论辩说起,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构建和组织建设为视角,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从这两个角度重点阐述了我国现阶段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完善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57-02
  
  一、引言
  
  《北京晚报》于今年12月3日、12月9日分别刊载了《音注协搅得企业不得安宁》①、《音注协你大胆的往死里收》②的两篇评论,矛头直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对其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著作权人向使用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辛辣的讽刺与评论。音著协也不甘示弱,12月12日,其总干事曲景明以《北京晚报你要干什么》③为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双方的论辩立即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12月15日《北京晚报》又以相同的版面刊登了《就是要对“模糊收费”问个明白——答音著协总干事曲景明问》④,具体针对音著协收费的透明度问题提出了质疑。紧随其后,音著协在其网站上帖出了曲景明先生的又一篇文章,题目是《北京晚报,让我悄悄的告诉你》⑤作为明确回应。这两次辩论在媒体的积极参与下,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代表双方立场的各方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话题再次成为社会观注的焦点。事实上,辩论双方对著作权中的一部分权利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管理并无异议,矛盾的关键集中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运作上,比如说如何收费、收费标准的确定等等。实际上,这些表面问题下掩盖着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这才是前述辩论双方对立的深刻根源。那么我国现时代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和组织哪?下面让我们对我国现阶段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进行一番重新审视吧!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
  
  在我国,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虽然起步较晚,但近些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制度建设方面,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了规定。2004年,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颁布,为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规依据。该条例共分为七章四十八条,分别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设立方式、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方面 ,在国家版权局的发起和推动下,我国先后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年)、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1997年)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08年)等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对音乐作品、文字作品及音像节目作品的著作权及与其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自上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以来,为有效地推动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而且对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知识产权意识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无论是在制度建设还是在组织建设方面,与成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不是在短时间内可以弥合的。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只是零星地提及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并未作展开的表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织形式,但其未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比较详尽的表述,这不得不说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大缺憾。至于我国2004年颁布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其内容不但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极易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走向垄断,而且其中许多模糊、笼统的规定是造成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中许多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这反映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上,致使这些组织在成立之初即存在先天不足:组织的行政色彩显著,垄断特点明显,相关业务运作不成熟,效率低下,收取著作权特许使用费的地域有限等等。无法起到有效维护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至于对著作权使用人提供的服务则更是无从谈起。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完善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与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因此,解决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关键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健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立法:
  1.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权利人得以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从性质上看,“实际上,著作权是一种私权”⑥是一种包含人身权利的私权。因此,在著作权交易中,应当遵循私法的一般原则,尤其要体现平等主体间意思自治的原则。遗憾的是,在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并没有贯彻平等自治原则的基本精神。因此,《条例》应广泛引入协商机制。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根据自愿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所以,应把协商机制作为整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础及核心,把以理服人的效果作为协商的基本力量,淡化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中浓重的权利主义和功利主义色彩。如在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上,应当寻找到交易双方的最佳契合点。具体来说,我国的立法可以采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大会预先与使用者代表协商的机制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特许权使用费标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作为对私权的一种处分,在其交易中以市场为基础,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相关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参与方的权利及义务,对促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必不可少的。
  2.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独占性。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确保知识经济形态下和谐的著作权秩序;另一方面,又要避免因滥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形式构成的垄断行为,给公共利益预留合理的空间并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更易把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引向垄断。《条例》应当建立符合时代特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双向引入竞争机制。一方面,允许由几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时管理著作权中的同一类权利,保持相对竞争的局面。既可避免垄断给著作权人及使用者带来的伤害,又能避免过度竞争导致的乱象;另一方面,《条例》应增加允许著作权人自由选择适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确定由其管理权利的明确范围。尊重著作权人的选择,促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断地在管理、运作方面完善自身。所以,在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引入适当竞争机制,不仅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健康发展,而且也能充分体现著作权集体管理各方参与者的最大利益。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完善
  完善的制度一旦搭建起来,就如构思精妙的剧本,接下来就是演员的完美表演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健全后,还要依赖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施。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完善问题也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针对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的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普遍存在着运作机制不成熟,组织机构不健全,透明度较差的问题。所以,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第一,进一步规范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为达到管理目标而采用的组织计划和全部方法与程序,在尽可能实行的范围内保证其业务经营的顺序和有效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特殊性,其“一手托两家”即著作权人及使用者,在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同时,为使用者提供便捷、经济的授权途径。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不是著作权人自治的组织,著作权集体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就成了著作权人及使用者双方关注的焦点。所以,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种内部控制制度应该是公开的,有利于权利人及使用者的监督,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行使过程中树立威信。第二,健全相关的组织机构,不断扩大著作权的地域授权范围,以更好地体现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不单单是收费,更重要的工作是不断地提高为授权使用者提供服务的能力,以便在实践中取得使用权人的信任,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第三,提高组织相关运作的透明度,重点提高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分配方式的透明化,我国现阶段,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工作中,受到诟病最多的地方即是组织、授权运作缺乏透明度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工作不断受到质疑的局面将无法改变。此外,还应当在充分保护广大权利人利益的同时提升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有效维护相关著作权人权益的初衷而设立的社团组织,具有“中介者”的功能。一方面,代表著作权人行使“一揽子”授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为著作权使用者提供方便经济的授权服务。因此,从外部和内部加强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与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当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是在国家职能部门(主要是国家版权局)的发起和推动下建立的,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国家版权局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者,注定在其监督管理能力方面存在瑕疵。而民政部门的监督就更显得苍白无力了,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智力财产权,在其相关的授权和保护工作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民政部由于其自身的限制几乎无法实施对著作权集体组织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我们认为:在实践工作中可以有两种解决办法,其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变成独立的社团法人或以企业法人的模式运作。这样国家职能机关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其二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大的监督管理权利,不断扩大权利人的监督管理权,使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真正走向著作权人的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四、结语
  
  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具体的运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这些矛盾的产生根源于我们现实制度的缺失。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解决当前现实存在矛盾的先导。所以,我们要不断地吸取经验、总结教训,结合目前我国社会的特点,踏踏实实地作好制度建设。同时,围绕成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很抓落实,扎实地推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健康发展,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真正成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理想途径,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真正成为受著作权使用者认可的好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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