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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广东潮州国际商会在广东调解中心潮州办事处筹建期间,受理了一起涉及90万美元的信用证争议,办事处借助国际商会的法律职能和资源,仅用五天的时间帮助争议双方解决了争议。事后接受调解的企业表示:以前只知道贸促会能“办证”、“组展”,不知还能调解纠纷和具有独特的法律职能。
案情介绍
潮州某企业(下称“出口商”)与埃及外商(下称“外商”)曾有过一次顺利的贸易经历。今年初双方又签订了90万美元的合同,价格条款为FOB深圳,信用证付款,但规定了以外商质检员签属的《质检报告》为议付单据之一的“软”条款。
合同履行中,在验货时外商质检员对部分产品外观提出异议要求降价,出口商为息事宁人同意调整价格。在装运时,外商质检员又提出部分产品不合格并要求再次降价,出口商只同意由其挑选合格的货物装运,将其认为不合格的货物甩下。后外商质检员以急着赶回国为由,仅在外商传真的《质检报告》上签字。
出口商将单据提交银行议付,银行提出“传真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正本,存在构成不符点的风险”。出口商要求外商将正本《质检报告》寄来,但外商提出要求赔偿空柜费(因为甩下了其认为不合格的部分货物)、未按合同供应足够货物的损失、以及质检员在中国多耽搁了十天的食宿费用等合计12万美元,否则拒绝寄送《质检报告》。
此时,出口商在有关网站上的“不守信用企业名单”中看到外商信用不良的风险提示,担心:如果交单对方银行可能以“质检报告不是正本”为由拒付,或外商以此为由再次要挟降价,如果不交单因承运人是外商指定,有无提单放货的风险。即便承运人同意将货物回运,费用也很大。
在出口商难以决策的情况下,得知潮州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办事处筹建,特提出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当时潮州商会既没有专职的调解人员,也没有经验,且该案时间急、案情复杂,距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仅剩5天的时间,如不能在此前使双方达成和解,问题将复杂化。商会负责人立即与外地的信用证和国际贸易的专家取得联系,鉴于时间万分紧急,专家通过电话、网络对案情进行了解会商之后,提出以下意见:
1.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外商质检员在传真件上签字之后,该《质检报告》应当被认为是“正本”,议付银行关于“传真件上签字可能构成不符点”的认定依据不足。然而,考虑开证行信用等级低、双方之间已经产生争议等情况,交单有面临拒付风险;2.由于承运人是外商指定的,且为无船承运人,不能保证其配合出口商控制货权,同时考虑到埃及当地海关制度,为此,货物回运不仅是费用问题,还存在着回运不能的风险;3.由调解中心受理该案,促使双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达成和解,以避免风险。
根据专家的意见,潮州商会配合出口商开展了以下工作:1.将外商质检员签署的《质检报告》传真件申请商会做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并协助与出口商共同依据与单据议付银行沟通,取得其理解和支持;2.向埃及有关商会通报该外商等2家该国商人已遭到多家中国企业投诉的情况,请其配合甄别是否可列入“不良信誉企业名单”;3.致函承运人的代理,通报潮州商会已受理出口商和外商的争议。其应指示承运人履行义务和遵循国际惯例,避免无提单放货;4.由调解中心办事处接受出口商的申请受理本案。
调解结果
外商基于承运人不配合其“无提单放货”和在埃及商会及信用证开证行的敦促下,同意由潮州调解中心办事处调解。鉴于时间紧急,各方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进行调解,经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外商致函开证行同意支付信用证项下90万美元货款;2.出口商收到货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商支付1.2万美元作为其质检员在中国期间的差旅费补偿;3.出口商撤回对外商在相关部门的投诉;4.双方履行和解协议后,由调解中心潮州办事处知会埃及商会。
最后,双方不但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埃及有关商会基于潮州地区的婚纱和陶瓷在埃及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等原因,还主动与潮州商会达成互助和信息交流的合作协议。
案情介绍
潮州某企业(下称“出口商”)与埃及外商(下称“外商”)曾有过一次顺利的贸易经历。今年初双方又签订了90万美元的合同,价格条款为FOB深圳,信用证付款,但规定了以外商质检员签属的《质检报告》为议付单据之一的“软”条款。
合同履行中,在验货时外商质检员对部分产品外观提出异议要求降价,出口商为息事宁人同意调整价格。在装运时,外商质检员又提出部分产品不合格并要求再次降价,出口商只同意由其挑选合格的货物装运,将其认为不合格的货物甩下。后外商质检员以急着赶回国为由,仅在外商传真的《质检报告》上签字。
出口商将单据提交银行议付,银行提出“传真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正本,存在构成不符点的风险”。出口商要求外商将正本《质检报告》寄来,但外商提出要求赔偿空柜费(因为甩下了其认为不合格的部分货物)、未按合同供应足够货物的损失、以及质检员在中国多耽搁了十天的食宿费用等合计12万美元,否则拒绝寄送《质检报告》。
此时,出口商在有关网站上的“不守信用企业名单”中看到外商信用不良的风险提示,担心:如果交单对方银行可能以“质检报告不是正本”为由拒付,或外商以此为由再次要挟降价,如果不交单因承运人是外商指定,有无提单放货的风险。即便承运人同意将货物回运,费用也很大。
在出口商难以决策的情况下,得知潮州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办事处筹建,特提出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当时潮州商会既没有专职的调解人员,也没有经验,且该案时间急、案情复杂,距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仅剩5天的时间,如不能在此前使双方达成和解,问题将复杂化。商会负责人立即与外地的信用证和国际贸易的专家取得联系,鉴于时间万分紧急,专家通过电话、网络对案情进行了解会商之后,提出以下意见:
1.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外商质检员在传真件上签字之后,该《质检报告》应当被认为是“正本”,议付银行关于“传真件上签字可能构成不符点”的认定依据不足。然而,考虑开证行信用等级低、双方之间已经产生争议等情况,交单有面临拒付风险;2.由于承运人是外商指定的,且为无船承运人,不能保证其配合出口商控制货权,同时考虑到埃及当地海关制度,为此,货物回运不仅是费用问题,还存在着回运不能的风险;3.由调解中心受理该案,促使双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达成和解,以避免风险。
根据专家的意见,潮州商会配合出口商开展了以下工作:1.将外商质检员签署的《质检报告》传真件申请商会做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并协助与出口商共同依据与单据议付银行沟通,取得其理解和支持;2.向埃及有关商会通报该外商等2家该国商人已遭到多家中国企业投诉的情况,请其配合甄别是否可列入“不良信誉企业名单”;3.致函承运人的代理,通报潮州商会已受理出口商和外商的争议。其应指示承运人履行义务和遵循国际惯例,避免无提单放货;4.由调解中心办事处接受出口商的申请受理本案。
调解结果
外商基于承运人不配合其“无提单放货”和在埃及商会及信用证开证行的敦促下,同意由潮州调解中心办事处调解。鉴于时间紧急,各方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进行调解,经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外商致函开证行同意支付信用证项下90万美元货款;2.出口商收到货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商支付1.2万美元作为其质检员在中国期间的差旅费补偿;3.出口商撤回对外商在相关部门的投诉;4.双方履行和解协议后,由调解中心潮州办事处知会埃及商会。
最后,双方不但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埃及有关商会基于潮州地区的婚纱和陶瓷在埃及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等原因,还主动与潮州商会达成互助和信息交流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