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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金融支持一直是制约农民增收的瓶颈。“十一五”规划提出要从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等五个方面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开金融部门的支持,新农村建设就不会有较快的发展,如何改进目前农村的金融工作,解决农村建设中的资金瓶颈以日益凸现。近期笔者就金融如何支持新农村建设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一、目前农村金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滨海县七乡、八镇,人口10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85.9%。近年来,全县各金融部门把新农村建设作为信贷支持重点,努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收到良好效果。因而形成了东坎镇的蔬菜、西瓜塑料大棚为主导、天场乡的涉外劳务为主导;五汛、蔡桥镇的稻田养蟹、绿色大米为主导;滨淮、临淮乡镇棉花栽培为主导等特色农业产业,并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了农村地方经济的发展。2006年年初以来,全县金融机构进一步加磊了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支持新农村建设。6月末,全辖金融机构投放贷款28.81亿元,其中“三农”贷款余额为13.5亿元。比年初增加1.86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加1.88亿元;存款余额达到54.22亿元,比年初增加7.51亿元,同比多增加6.72亿元。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2006年8月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8.8亿元,财政收入4.2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7.6%和30.2%。
虽然金融机构克服各种困难,支持了许多项目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影响大,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利润低、风险大,加之一些企业、农民信用意识不强,受这些因素影响,金融部门在贷款的投放上慎之又慎,因而造成农村金融所有制结构单一,供给渠道狭窄,农村金融发燕尾服滞后,信贷投入不足,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市场金融工具单一,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和企业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农村资金大量“农转非”,造成农村资金严重短缺。由于农村、缺少大项目、在、大企业,对资金的吸引力不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自然流向盈利比较高的企业、行业和部门,因而造成农村资金短缺。截至2006年6月末,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54.2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8.81亿元,总体存货比仅为53.14%,存差高达25.41%亿元。为鼓励县级支行上存资金,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对所辖县支行的存资金,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对所辖县支行的上存资金实行二级准备金的优惠利率政策,据调查全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存贷比由2000年底的71.93%下降为37.64%。银行大量的存款流向了收益相对较高的县外城市或非农部门。农民用于证券、保险等领域的投资也使大量的农村资金不断流入城市。
(二)直接服务农村的金融机构少,而且还成了使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调整,县域以下金融网点不断收缩,目前我县在乡镇设网点的金融机构几乎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县城也仅有四家商业银行。虽然农业发展银行在县设有支行,但其主要肩负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龙头化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刚刚起步,抗灾扶贫、农业基础设施等政策性贷款仍未开办。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居住集中,社区公益性投入和农民生活医疗保障等多方面都有大量的资金需求,农村金融机构的单一化,资金短缺势成必然。从调查情况看,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问题非常突出。如我县农村信用社2006年6月未,各项存款余额16.49亿元,比年初增加2.97亿元,贷款余额14.26亿元,比年初增加1.79亿元,贷款增加额是存款额的近2倍,仍有1.2亿元的资金未用于农业。而邮政储蓄吸纳的3亿元资金则全部流入城市。
(三)国有商业银行自身贷款门槛过高,造成农民和涉农企业贷款难。国有商业银行对欠发达地区的贷款投放,主要体现为即机构撤并,贷款权上收,基层行无力为;政策限制,基层行不能为;不切实际的贷款审批程序,基层行无法为;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基层行不敢为;缺少对信贷人员的激励,以及对上存资金实行优惠利率,基层行为愿为。由于不确定性因素多,农业风险较大,许多银行在贷款投放上都持谨慎态度,既使为农民服务的农业银行,其贷款条件也非常苛刻,手续复杂且门槛较高。县级支行只有存单质押贷款权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权,且受到额度限制,其他如个人生产经营、农机消费贷款等基本停办。这一条件限制了欠发达地区国有商业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作用的有效发挥。虽然农行调整经营战略,将县级支行支持新农村建设作为贷款投放的重点,但具体政策也还尚未出台。
(四)农村信用社独家垄断农村金融市场形成诸多弊病。主要表现:一是有的信用社没有真正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意识,业务经营趋利化、贷款投放非农化、资金转移城市化问题比较突出。二是对“三农”贷款没有实行优惠利率,大部分农户贷款利率都是“一浮到顶”,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又影响了农民借款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对农户小额贷款规定过死,额度偏小,期限过短。如有的信用社对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农户最高授信额度10000元,对一般农户授信度仅为1000元,且贷款发放期限多为一年之内,“春放秋收不贷”的习俗,同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周期不相适应,往往群众不得不在产生周期未完成的情况下举债来还贷,不能满足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需要,即使一般农户也不能很好满足。四是一些信用社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上有“吃、拿、卡、要”的现象,有的甚至按贷款的一定额度索要回扣。
(五)现行担保制度阻碍了农业信贷的投放。首先,现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银行贷款的主要条件。由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场所、产品和经营周期有其特殊性,银行不允许作抵押,致使涉农融资中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保物,因而制约了信贷的获取。另外国有商业银行对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的贷款偏好,主观上造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萎缩。其次,我国《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在我国农民生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是他们比较有价值的财产。而目前的法律却禁止了农民用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导致了更多的农民无法进行借贷。而且,目前乡村两级大多有巨额债务,其信用等级不高,难以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担保。
二、关于做好农村金融工作的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系统工作,重点在城镇,难点在农村,但最终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资金外流,其根本原因在于金融生态不够优化,要改变目前资金外流,必须从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当前除加大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外,还要抓好金融改革,充分发挥金融部门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
(一)建立农村资金回流和有效投入机制。一是通过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农村资金回流到农村,通过财政资金的注入有针对性地引导各方面资金向农村的投入。另外可将某些向农业的补贴转移为金融部门的贷款贴息或贷款风险准备金,通过市场化调节,引导推动银行服务“三农”。二是积极借鉴国外《农村社区再投资法》立法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区再投资法》,对经济发达地区吸收的资金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通过贷款或其他形式返还给欠发达地区,避免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将欠发达地区的资金通过上存、拆借等形式转移到发达地区问题的发生,并鼓励域外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欠发达地区,以切实解决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的资金不足,充分体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三是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明确要求有关金融机构要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改革为重点,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力促农村经济发展。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作用,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延长使用期限,提高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效率。
(二)加强政策倾斜,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建议国家财政建立专门的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给予小额信贷的一定利息补贴;扩大信用社呆坏帐核销自主权,及时核销小额信贷呆帐;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在严格监管的同时,适应增加支农再贷款的投放额度,合理确定再贷款;对农户小额贷款,适应放宽存贷款比例和期限,加强和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三)“多管”齐下,整合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改革试点要求,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做好小规模农业贷款的业务,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农业银行对龙头企业,以及“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等农业经济生产给予重点支持,解决好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信贷资金大规模需求;三是在加大财政金融投资力度的基础上,拓宽农村资金供应渠道,减少农村资金外流。一方面要减少国有商业银行引致的资金外流。加一方面应加快邮政储蓄改革步伐,调整其资金运用,将邮政储蓄吸收的资金以一定的方式用于农业生产和支持农村经济建设。
(四)规范引导民间信贷,发挥其积极作用。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要引导和规范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为其提供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由于私有资本、外资具有制度安排的灵活性与高效性的最大特征,因此,农村金融组织一旦吸收了外资与民资的血液,就能使农村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充足,农村金融市场化步伐更加坚定,新农村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责任编辑:徐永祥]
一、目前农村金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滨海县七乡、八镇,人口10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85.9%。近年来,全县各金融部门把新农村建设作为信贷支持重点,努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收到良好效果。因而形成了东坎镇的蔬菜、西瓜塑料大棚为主导、天场乡的涉外劳务为主导;五汛、蔡桥镇的稻田养蟹、绿色大米为主导;滨淮、临淮乡镇棉花栽培为主导等特色农业产业,并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了农村地方经济的发展。2006年年初以来,全县金融机构进一步加磊了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支持新农村建设。6月末,全辖金融机构投放贷款28.81亿元,其中“三农”贷款余额为13.5亿元。比年初增加1.86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加1.88亿元;存款余额达到54.22亿元,比年初增加7.51亿元,同比多增加6.72亿元。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2006年8月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8.8亿元,财政收入4.2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7.6%和30.2%。
虽然金融机构克服各种困难,支持了许多项目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影响大,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利润低、风险大,加之一些企业、农民信用意识不强,受这些因素影响,金融部门在贷款的投放上慎之又慎,因而造成农村金融所有制结构单一,供给渠道狭窄,农村金融发燕尾服滞后,信贷投入不足,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市场金融工具单一,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和企业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农村资金大量“农转非”,造成农村资金严重短缺。由于农村、缺少大项目、在、大企业,对资金的吸引力不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自然流向盈利比较高的企业、行业和部门,因而造成农村资金短缺。截至2006年6月末,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54.2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8.81亿元,总体存货比仅为53.14%,存差高达25.41%亿元。为鼓励县级支行上存资金,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对所辖县支行的存资金,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对所辖县支行的上存资金实行二级准备金的优惠利率政策,据调查全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存贷比由2000年底的71.93%下降为37.64%。银行大量的存款流向了收益相对较高的县外城市或非农部门。农民用于证券、保险等领域的投资也使大量的农村资金不断流入城市。
(二)直接服务农村的金融机构少,而且还成了使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调整,县域以下金融网点不断收缩,目前我县在乡镇设网点的金融机构几乎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县城也仅有四家商业银行。虽然农业发展银行在县设有支行,但其主要肩负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龙头化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刚刚起步,抗灾扶贫、农业基础设施等政策性贷款仍未开办。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居住集中,社区公益性投入和农民生活医疗保障等多方面都有大量的资金需求,农村金融机构的单一化,资金短缺势成必然。从调查情况看,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问题非常突出。如我县农村信用社2006年6月未,各项存款余额16.49亿元,比年初增加2.97亿元,贷款余额14.26亿元,比年初增加1.79亿元,贷款增加额是存款额的近2倍,仍有1.2亿元的资金未用于农业。而邮政储蓄吸纳的3亿元资金则全部流入城市。
(三)国有商业银行自身贷款门槛过高,造成农民和涉农企业贷款难。国有商业银行对欠发达地区的贷款投放,主要体现为即机构撤并,贷款权上收,基层行无力为;政策限制,基层行不能为;不切实际的贷款审批程序,基层行无法为;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基层行不敢为;缺少对信贷人员的激励,以及对上存资金实行优惠利率,基层行为愿为。由于不确定性因素多,农业风险较大,许多银行在贷款投放上都持谨慎态度,既使为农民服务的农业银行,其贷款条件也非常苛刻,手续复杂且门槛较高。县级支行只有存单质押贷款权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权,且受到额度限制,其他如个人生产经营、农机消费贷款等基本停办。这一条件限制了欠发达地区国有商业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作用的有效发挥。虽然农行调整经营战略,将县级支行支持新农村建设作为贷款投放的重点,但具体政策也还尚未出台。
(四)农村信用社独家垄断农村金融市场形成诸多弊病。主要表现:一是有的信用社没有真正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意识,业务经营趋利化、贷款投放非农化、资金转移城市化问题比较突出。二是对“三农”贷款没有实行优惠利率,大部分农户贷款利率都是“一浮到顶”,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又影响了农民借款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对农户小额贷款规定过死,额度偏小,期限过短。如有的信用社对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农户最高授信额度10000元,对一般农户授信度仅为1000元,且贷款发放期限多为一年之内,“春放秋收不贷”的习俗,同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周期不相适应,往往群众不得不在产生周期未完成的情况下举债来还贷,不能满足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需要,即使一般农户也不能很好满足。四是一些信用社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上有“吃、拿、卡、要”的现象,有的甚至按贷款的一定额度索要回扣。
(五)现行担保制度阻碍了农业信贷的投放。首先,现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银行贷款的主要条件。由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场所、产品和经营周期有其特殊性,银行不允许作抵押,致使涉农融资中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保物,因而制约了信贷的获取。另外国有商业银行对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的贷款偏好,主观上造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萎缩。其次,我国《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在我国农民生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是他们比较有价值的财产。而目前的法律却禁止了农民用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导致了更多的农民无法进行借贷。而且,目前乡村两级大多有巨额债务,其信用等级不高,难以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担保。
二、关于做好农村金融工作的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系统工作,重点在城镇,难点在农村,但最终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资金外流,其根本原因在于金融生态不够优化,要改变目前资金外流,必须从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当前除加大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外,还要抓好金融改革,充分发挥金融部门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
(一)建立农村资金回流和有效投入机制。一是通过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农村资金回流到农村,通过财政资金的注入有针对性地引导各方面资金向农村的投入。另外可将某些向农业的补贴转移为金融部门的贷款贴息或贷款风险准备金,通过市场化调节,引导推动银行服务“三农”。二是积极借鉴国外《农村社区再投资法》立法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区再投资法》,对经济发达地区吸收的资金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通过贷款或其他形式返还给欠发达地区,避免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将欠发达地区的资金通过上存、拆借等形式转移到发达地区问题的发生,并鼓励域外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欠发达地区,以切实解决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的资金不足,充分体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三是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明确要求有关金融机构要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改革为重点,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力促农村经济发展。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作用,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延长使用期限,提高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效率。
(二)加强政策倾斜,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建议国家财政建立专门的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给予小额信贷的一定利息补贴;扩大信用社呆坏帐核销自主权,及时核销小额信贷呆帐;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在严格监管的同时,适应增加支农再贷款的投放额度,合理确定再贷款;对农户小额贷款,适应放宽存贷款比例和期限,加强和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三)“多管”齐下,整合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改革试点要求,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做好小规模农业贷款的业务,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农业银行对龙头企业,以及“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等农业经济生产给予重点支持,解决好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信贷资金大规模需求;三是在加大财政金融投资力度的基础上,拓宽农村资金供应渠道,减少农村资金外流。一方面要减少国有商业银行引致的资金外流。加一方面应加快邮政储蓄改革步伐,调整其资金运用,将邮政储蓄吸收的资金以一定的方式用于农业生产和支持农村经济建设。
(四)规范引导民间信贷,发挥其积极作用。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要引导和规范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为其提供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由于私有资本、外资具有制度安排的灵活性与高效性的最大特征,因此,农村金融组织一旦吸收了外资与民资的血液,就能使农村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充足,农村金融市场化步伐更加坚定,新农村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责任编辑:徐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