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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视域下,民间借贷可谓一种有效补充,解决了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对促进我国经济繁荣意义重大。但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行为采取高压管制政策,市场经济环境下,暴露出了诸多弊端,如主体多头、利率规制不合理等,无形中增加了其稳定健康发展阻力。本文在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问题作出简析与论述的基础上,就其相关完善策略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监管 发展完善
一、引言
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下,社会资本趋向一定程度的集中,加重了贫富分化,民间借贷作为“地下金融”作用日益突出。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活动频繁,民间借贷行为也越发普范,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法律监管问题,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与探究至关重要。民间借贷法律监管不单单是一个现实社会问题,同样也是一个理论层次的系统问题。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民间借贷活动越发广泛,对推动经济发展的反向作用明显。日前,国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并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条例,夯实了其实践基础。但就现实来看,其中还不乏问题出现。例如,我国既有法律虽然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系列规制,但只是散见于各部门法当中,尚未形成统一,且冲突不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职责推诿现象,同时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也使得审判结果大相径庭,难以有效维护法律威严。此外,民间借贷利率界定不尽合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民间借贷本身属于民事活动的范畴,既然如此法律规定一个固定利率则与之冲突,似乎不太合理。政府过多地介入民间借贷显然也是不合理的,与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原则冲突。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完善
时至今日,民间借贷已然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构成,为缓解中小企业及个人资金压力发挥了有效作用,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毋庸置疑。而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多元价值的创造,又需要在强有力的法律监管下才能实现。作者基于上述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策略,以供参考和借鉴。
1.明确参与主体。经济市场运行体制下,在对民间借贷组织的监管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定位于服务,如协调与控制等,以保证合理健康的竞争秩序,促进民间借贷事业稳定发展。为了更好地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可建立相关组织协会进行合理有效的行业内部控制与规范。如此一来,不仅可以缩减政府财务精力投入,还能够发挥市场竞争导向作用,促进民间借贷行业创新发展,并更快、更及时地处置相关问题。在此过程中,民间借贷监管协会以平民的姿态、专业的角度审查行业动态发展,对于相关问题的了解更加全面,以分析报告的形式反馈给政府,有利于国家即时民间借贷法律在社会上运行的情况,并针对性采取策略。以行业内控为视角,加之政府监管配合,有效确保了民间借贷法制的科学性、实践性,对推进相关监管体系完善工作至关重要。明确实施主体,并量化其职责与权限,有利于推进民间借贷法律监管落实。
2.健全法律体系。既有监管民间借贷法律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并在彼此间存在一定冲突,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法律进行统一编撰。在此过程中,应对现有民间借贷法律的效力等级进行细致、明确规定,指导审判人员的办案思维,使之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至于大相径庭,有效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义、平等及威严。众所周知,法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其与生俱来就附有滞后性,任何一部法律规范从它制定时起就已滞后于社会实践发展。尤其对于如火如荼发展着的民间借贷而言,有关法律监管更是如此。因此,国家政法及有关部门应与时俱进,在不断的摸索实践中总结经验,审查旧法不足的同时,健全新法,取精华、剔糟泊,以推动民间借贷法律监管逐步完善。在此过程中,也需学术领域专家各尽其才,积极参与国家法制建设事业,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以更加专业、全面的角度提出建议。民间借贷法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需要多方参与,同时亦要以事实为基础持续不断的开展。
3.完善准入机制。在我国既有民间借贷组织架构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混乱,作用对象不明晰,直接影响了相关工作成效。长期的实践经验表明,从法律层次上加强民间借贷相关风险规制,并采取措施增加行业准入限制条件,可以有效降低甚至规避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高度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民间借贷机构的经济状态表现参差不齐,对此需建立科学、完善的资格审查机制,同时进一步引导其向社区银行的转化,以保证其健康运行。在此过程中,信誉作为民间借贷机构的硬性条件,其相关审查工作开展至关重要。因此,建议国家及地区政府充分做好民间借贷机构运行前的考察与审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相关责任人的资质、能力等,有效杜绝非法集资现象发生。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严格审查民间借贷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行为,一旦出现越线问题,即予以严厉的问责追究,必要时对其进行取缔处罚。相信在严格的审查机制面前,加以法律强制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将迈入新的台阶。
4.加强利率规制。综合来讲,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核心是利率是否正常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意见》,民间借贷年利率波动不宜超过20%左右,且上限不能超过正常银行四倍。理性维度分析,这一规定太过僵化,现已不再适合金融发展需求,但如若不限制利率,势必会由于借贷双方不平等地位事实而引发或加重高利贷现象,甚至会威胁社会稳定,这是党国政府绝不容许的。以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贷款市场尚未完全开放,民间借贷利率的主控权还集中在资本雄厚的借款人手里。对此,建立国家废止四倍利率规定,在尊重金融自由和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府职能,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應适度放开意思自治,实现民间借贷人性化监管。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经济水平差异,所采取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制手段略有不同,需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创新和改革,进以提高监管实效。
四、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至关重要,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核心问题。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本文作出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因此,作者希望学术界的更多大家参与此课题研究,全面解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不足,理性审查其影响因素,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多有效解决对策,规范我国金融发展秩序,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民生效益。
参考文献:
[1]岳彩申,车云霞.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新进路[J]. 河北法学,2016,05:47-57.
[2]蔡宏伟. 我国民间借贷规制法律问题研究[J].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70-75.
[3]林义,何必胜.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问题研究[J]. 法制博览,2015,16:184-185.
作者简介:张文艳。邢台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民法,房地产法。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监管 发展完善
一、引言
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下,社会资本趋向一定程度的集中,加重了贫富分化,民间借贷作为“地下金融”作用日益突出。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活动频繁,民间借贷行为也越发普范,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法律监管问题,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与探究至关重要。民间借贷法律监管不单单是一个现实社会问题,同样也是一个理论层次的系统问题。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民间借贷活动越发广泛,对推动经济发展的反向作用明显。日前,国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并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条例,夯实了其实践基础。但就现实来看,其中还不乏问题出现。例如,我国既有法律虽然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系列规制,但只是散见于各部门法当中,尚未形成统一,且冲突不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职责推诿现象,同时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也使得审判结果大相径庭,难以有效维护法律威严。此外,民间借贷利率界定不尽合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民间借贷本身属于民事活动的范畴,既然如此法律规定一个固定利率则与之冲突,似乎不太合理。政府过多地介入民间借贷显然也是不合理的,与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原则冲突。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完善
时至今日,民间借贷已然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构成,为缓解中小企业及个人资金压力发挥了有效作用,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毋庸置疑。而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多元价值的创造,又需要在强有力的法律监管下才能实现。作者基于上述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策略,以供参考和借鉴。
1.明确参与主体。经济市场运行体制下,在对民间借贷组织的监管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定位于服务,如协调与控制等,以保证合理健康的竞争秩序,促进民间借贷事业稳定发展。为了更好地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可建立相关组织协会进行合理有效的行业内部控制与规范。如此一来,不仅可以缩减政府财务精力投入,还能够发挥市场竞争导向作用,促进民间借贷行业创新发展,并更快、更及时地处置相关问题。在此过程中,民间借贷监管协会以平民的姿态、专业的角度审查行业动态发展,对于相关问题的了解更加全面,以分析报告的形式反馈给政府,有利于国家即时民间借贷法律在社会上运行的情况,并针对性采取策略。以行业内控为视角,加之政府监管配合,有效确保了民间借贷法制的科学性、实践性,对推进相关监管体系完善工作至关重要。明确实施主体,并量化其职责与权限,有利于推进民间借贷法律监管落实。
2.健全法律体系。既有监管民间借贷法律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并在彼此间存在一定冲突,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法律进行统一编撰。在此过程中,应对现有民间借贷法律的效力等级进行细致、明确规定,指导审判人员的办案思维,使之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至于大相径庭,有效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义、平等及威严。众所周知,法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其与生俱来就附有滞后性,任何一部法律规范从它制定时起就已滞后于社会实践发展。尤其对于如火如荼发展着的民间借贷而言,有关法律监管更是如此。因此,国家政法及有关部门应与时俱进,在不断的摸索实践中总结经验,审查旧法不足的同时,健全新法,取精华、剔糟泊,以推动民间借贷法律监管逐步完善。在此过程中,也需学术领域专家各尽其才,积极参与国家法制建设事业,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以更加专业、全面的角度提出建议。民间借贷法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需要多方参与,同时亦要以事实为基础持续不断的开展。
3.完善准入机制。在我国既有民间借贷组织架构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混乱,作用对象不明晰,直接影响了相关工作成效。长期的实践经验表明,从法律层次上加强民间借贷相关风险规制,并采取措施增加行业准入限制条件,可以有效降低甚至规避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高度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民间借贷机构的经济状态表现参差不齐,对此需建立科学、完善的资格审查机制,同时进一步引导其向社区银行的转化,以保证其健康运行。在此过程中,信誉作为民间借贷机构的硬性条件,其相关审查工作开展至关重要。因此,建议国家及地区政府充分做好民间借贷机构运行前的考察与审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相关责任人的资质、能力等,有效杜绝非法集资现象发生。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严格审查民间借贷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行为,一旦出现越线问题,即予以严厉的问责追究,必要时对其进行取缔处罚。相信在严格的审查机制面前,加以法律强制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将迈入新的台阶。
4.加强利率规制。综合来讲,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核心是利率是否正常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意见》,民间借贷年利率波动不宜超过20%左右,且上限不能超过正常银行四倍。理性维度分析,这一规定太过僵化,现已不再适合金融发展需求,但如若不限制利率,势必会由于借贷双方不平等地位事实而引发或加重高利贷现象,甚至会威胁社会稳定,这是党国政府绝不容许的。以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贷款市场尚未完全开放,民间借贷利率的主控权还集中在资本雄厚的借款人手里。对此,建立国家废止四倍利率规定,在尊重金融自由和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府职能,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應适度放开意思自治,实现民间借贷人性化监管。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经济水平差异,所采取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制手段略有不同,需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创新和改革,进以提高监管实效。
四、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至关重要,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核心问题。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本文作出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因此,作者希望学术界的更多大家参与此课题研究,全面解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不足,理性审查其影响因素,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多有效解决对策,规范我国金融发展秩序,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民生效益。
参考文献:
[1]岳彩申,车云霞.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新进路[J]. 河北法学,2016,05:47-57.
[2]蔡宏伟. 我国民间借贷规制法律问题研究[J].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70-75.
[3]林义,何必胜.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问题研究[J]. 法制博览,2015,16:184-185.
作者简介:张文艳。邢台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民法,房地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