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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60年代北欧国家创造性的赋予著作权管理组织可以在特定的著作权领域内延伸性管理非会员作品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我国最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出现。在互联网的大数据时代,结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及媒体中海量作品的发展趋势,逐步将该制度本土化并削弱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性确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