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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结合现今社会的发展环境,对该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如果还是按照1997年颁布的《刑法》适应现在的社会,不免会出现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为适应现今社会,有许多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界定范围的观点提出。从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以最快速度适应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1 总述我国现行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下调
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的趋势,成了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条中规定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到16周岁,所谓的相对是指在14至16周岁这个年龄段里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①很显然我国《刑法》将14至18周岁的一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但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少见,其中绝大部分的犯罪程度以及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成年人的犯罪。而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则多集中于12周岁以上。基于此种情况,提议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适当下调,适应社会的发展。
2 现行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适当下调的三点理由
应认识到我国《刑法》于1979年正式颁布,虽然在1997年有对其进行重新的修订,但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新《刑法》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改动。纵观1979至现今30多年的发展,我国无论从物质上还是精神文化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单从生理角度来讲,现今的我们要比30年前早成熟2-3年。如果还是按照30年前的规定来适应现在人们的生理成长,则会有一定的滞后性。例如网络的出现,就是促进青少年早熟的一个重要因素。从《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统计数字里得出青少年网民上网使用率为总体网民使用率的64.6%,其中观看网络电视,音乐,玩网络游戏的占青少年的91.4%。而这些人群中13-16周岁人所占比例为47.5%,几乎占到青少年上网人群中的一半。②数据进一步显示13-16周岁人上网地点主要集中在家里、学校和网吧。尤其是网吧,接近一半(48.4%)的学生经常在网吧上网,难免会有一些不良信息的流入导致这些青少年形成不良的人生观,严重者还会陷入网络的虚拟世界以致危害社会。所以单从生理方面也应将我国的现行《刑法》规定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做出适当的调整。
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别的国家相比较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是比较高的。如法国为十三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十二周岁,墨西哥为九周岁,香港和美国纽约州则规定为七周岁。虽然不能盲从这些国家的规定,但是从各方面的发展和人类自身的进步角度考虑还是应该结合自己的国情做出适当的改变。
根据我国近年来的犯罪数据的统计也可以看出青少年的犯罪比例呈现出了上升的趋势。比如,2004年全国青少年刑事犯罪人数为249128,2008年全国青少年刑事犯罪人数则上升为322061。比2004年增加了近一半的人数,增长幅度较大。在这群人中初中文化以下的人则占到80%。这时法律必须起到辅助,甚至决定的作用。在道德的约束下加大法律的惩治力度,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道德与法双管齐下对青少年的犯罪现象会起到一定的扼制作用。即使被社会批评为是“头痛治头,脚痛治脚”,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总比什么效果也没有,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要好。
3 我国青少年犯罪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1:2008年6月4日8时,兰州平板玻璃厂铁路南家属区西固庄浪东路号一居民家里夫妻俩被杀害。经办案民警仔细侦察,初步确定杀害夫妻俩的是他们13岁的二儿子。之后,民警立即撒网追捕。几经周折,当日12时终于在距案发地不远的一家网吧抓获了“失踪”多时的二儿子小君(化名)。经当场审查,嫌疑人年仅13岁,上初中一年级;其身高1.75米,体格强壮,看上去根本不像13岁的孩子。③在审查中,他承认杀害双亲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杀害父母的经过。此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嫌疑人小君是在网吧被抓获,并在调查取证中发现小君曾多次要求进入网吧而因老板拒绝不能进入的经历,但在这一过程中网吧老板并没有看出小君有异常表现。从这点细节可以看出小君的心理处于扭曲的,不健康的状态。但因为他只有13周岁,所以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小君只是到当地的少管所接收一年的教育和劳动。但是一年之后,这样的孩子回归社会不免让人有所担心。同时,13周岁犯罪不受《刑法》的调整的规定被更多经常接触不良社会信息的青少年了解后,是否会借此机会危害社会呢?也是值得考虑的一个方面。
案例2:2004年7月,13岁的男孩赵某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某。然而,赵某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某向明某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夜闯明某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某杀害。④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某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同样也是一个13周岁青少年犯罪的案例,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自身性质都十分恶劣。我们却看到这样一个让人瞠目的结果:只被劳教1年零6个月。法律是至高无尚的,不能因为某一个特例而违背法律,可是如果当这种特例已经不再是特殊时,是不是应该考虑要对我们的法律适当的调整,来适应新的社会要求。
4 对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其它观点的探讨与可行性
现今社会对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看法,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观点1:不能只关注青少年犯罪的年龄这一点,应该深入剖析其犯罪的真正原因。这也是现今普遍赞同的观点。拒绝“头痛治头,脚痛治脚”这一只看表面的方法,需要从社会、家庭、学校这三个方面入手从生活环境上改变一个人的心理,使人真正的健康,积极发展。⑤
观点2: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的底线适当的上调。原因:在20岁之前有很多的塑造机会,不能因犯过一些错误就葬送了一生。所以要给予更多的时间、教导和帮助。⑥
观点3:要求将《刑法》中的责任年龄界限下调,强制性的降低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数量。该观点注重的是实效、结果。本人也赞同该观点。观点1、2虽各有其道理,但是我们要快速的改善青少年犯罪这一现象,采用前两种方法是不合适的。特别是第一种看法,提出要治其根本,从人的心理上彻底的改善。虽然该愿望有望实现,但需要漫长的社会发展与人类自身演变的过程。我们没有必要,也耗费不起这样漫长的时间。如果让道德来潜移默化,则会延缓社会在各方面的发展进程。案例2作说明:本案中赵力宝从小所受的教育已经在其心理根深蒂固。一旦一种道德观已经形成再去更改是很困难的。也许将来我们国家、社会的整体素质达到了现在所期望的水平,但那只是将来。现在我们没有义务也不需要为了等到那一时刻的到来,而在这里默守陈规,用适用于未来的法律调整现在。
根据社会目前的发展状况,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措施虽然也有不足,但事物具有两面性,不存在绝对有利的事物。因此只要其利大于弊就可以采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果断性,但总的来说它可以起到很好的扼制作用,并且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所以,将现行《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适当的下调势在必行。
注释
①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解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②2004-2008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表[R].
③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手册[A].
④张明楷.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⑤赵廷光.论罪行[J].中国法学,2004(3).
⑥马克昌.刑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1 总述我国现行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下调
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的趋势,成了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条中规定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到16周岁,所谓的相对是指在14至16周岁这个年龄段里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①很显然我国《刑法》将14至18周岁的一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但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少见,其中绝大部分的犯罪程度以及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成年人的犯罪。而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则多集中于12周岁以上。基于此种情况,提议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适当下调,适应社会的发展。
2 现行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适当下调的三点理由
应认识到我国《刑法》于1979年正式颁布,虽然在1997年有对其进行重新的修订,但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新《刑法》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改动。纵观1979至现今30多年的发展,我国无论从物质上还是精神文化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单从生理角度来讲,现今的我们要比30年前早成熟2-3年。如果还是按照30年前的规定来适应现在人们的生理成长,则会有一定的滞后性。例如网络的出现,就是促进青少年早熟的一个重要因素。从《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统计数字里得出青少年网民上网使用率为总体网民使用率的64.6%,其中观看网络电视,音乐,玩网络游戏的占青少年的91.4%。而这些人群中13-16周岁人所占比例为47.5%,几乎占到青少年上网人群中的一半。②数据进一步显示13-16周岁人上网地点主要集中在家里、学校和网吧。尤其是网吧,接近一半(48.4%)的学生经常在网吧上网,难免会有一些不良信息的流入导致这些青少年形成不良的人生观,严重者还会陷入网络的虚拟世界以致危害社会。所以单从生理方面也应将我国的现行《刑法》规定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做出适当的调整。
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别的国家相比较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是比较高的。如法国为十三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十二周岁,墨西哥为九周岁,香港和美国纽约州则规定为七周岁。虽然不能盲从这些国家的规定,但是从各方面的发展和人类自身的进步角度考虑还是应该结合自己的国情做出适当的改变。
根据我国近年来的犯罪数据的统计也可以看出青少年的犯罪比例呈现出了上升的趋势。比如,2004年全国青少年刑事犯罪人数为249128,2008年全国青少年刑事犯罪人数则上升为322061。比2004年增加了近一半的人数,增长幅度较大。在这群人中初中文化以下的人则占到80%。这时法律必须起到辅助,甚至决定的作用。在道德的约束下加大法律的惩治力度,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道德与法双管齐下对青少年的犯罪现象会起到一定的扼制作用。即使被社会批评为是“头痛治头,脚痛治脚”,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总比什么效果也没有,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要好。
3 我国青少年犯罪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1:2008年6月4日8时,兰州平板玻璃厂铁路南家属区西固庄浪东路号一居民家里夫妻俩被杀害。经办案民警仔细侦察,初步确定杀害夫妻俩的是他们13岁的二儿子。之后,民警立即撒网追捕。几经周折,当日12时终于在距案发地不远的一家网吧抓获了“失踪”多时的二儿子小君(化名)。经当场审查,嫌疑人年仅13岁,上初中一年级;其身高1.75米,体格强壮,看上去根本不像13岁的孩子。③在审查中,他承认杀害双亲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杀害父母的经过。此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嫌疑人小君是在网吧被抓获,并在调查取证中发现小君曾多次要求进入网吧而因老板拒绝不能进入的经历,但在这一过程中网吧老板并没有看出小君有异常表现。从这点细节可以看出小君的心理处于扭曲的,不健康的状态。但因为他只有13周岁,所以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小君只是到当地的少管所接收一年的教育和劳动。但是一年之后,这样的孩子回归社会不免让人有所担心。同时,13周岁犯罪不受《刑法》的调整的规定被更多经常接触不良社会信息的青少年了解后,是否会借此机会危害社会呢?也是值得考虑的一个方面。
案例2:2004年7月,13岁的男孩赵某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某。然而,赵某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某向明某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夜闯明某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某杀害。④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某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同样也是一个13周岁青少年犯罪的案例,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自身性质都十分恶劣。我们却看到这样一个让人瞠目的结果:只被劳教1年零6个月。法律是至高无尚的,不能因为某一个特例而违背法律,可是如果当这种特例已经不再是特殊时,是不是应该考虑要对我们的法律适当的调整,来适应新的社会要求。
4 对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其它观点的探讨与可行性
现今社会对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看法,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观点1:不能只关注青少年犯罪的年龄这一点,应该深入剖析其犯罪的真正原因。这也是现今普遍赞同的观点。拒绝“头痛治头,脚痛治脚”这一只看表面的方法,需要从社会、家庭、学校这三个方面入手从生活环境上改变一个人的心理,使人真正的健康,积极发展。⑤
观点2: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的底线适当的上调。原因:在20岁之前有很多的塑造机会,不能因犯过一些错误就葬送了一生。所以要给予更多的时间、教导和帮助。⑥
观点3:要求将《刑法》中的责任年龄界限下调,强制性的降低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数量。该观点注重的是实效、结果。本人也赞同该观点。观点1、2虽各有其道理,但是我们要快速的改善青少年犯罪这一现象,采用前两种方法是不合适的。特别是第一种看法,提出要治其根本,从人的心理上彻底的改善。虽然该愿望有望实现,但需要漫长的社会发展与人类自身演变的过程。我们没有必要,也耗费不起这样漫长的时间。如果让道德来潜移默化,则会延缓社会在各方面的发展进程。案例2作说明:本案中赵力宝从小所受的教育已经在其心理根深蒂固。一旦一种道德观已经形成再去更改是很困难的。也许将来我们国家、社会的整体素质达到了现在所期望的水平,但那只是将来。现在我们没有义务也不需要为了等到那一时刻的到来,而在这里默守陈规,用适用于未来的法律调整现在。
根据社会目前的发展状况,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措施虽然也有不足,但事物具有两面性,不存在绝对有利的事物。因此只要其利大于弊就可以采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果断性,但总的来说它可以起到很好的扼制作用,并且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所以,将现行《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适当的下调势在必行。
注释
①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解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②2004-2008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表[R].
③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手册[A].
④张明楷.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⑤赵廷光.论罪行[J].中国法学,2004(3).
⑥马克昌.刑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