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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的林菲在丈夫病逝后与离异的陈一凡相识,但在同居9年后又分手。陈一凡对他们的同居事实全盘否认,只承认他们之间是恋爱关系,而不肯分给她一分钱同居期间共同挣得的财产。没有领结婚证,就只能吃这个哑巴亏吗?林菲通过大量证人证物向法院证明了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终于打赢了这场同居财产保卫战。近日,法院终审判决林菲可以分得陈一凡的一半财产。
同居九年挣下百万财产
1998年,时年28岁的林菲经历了人生中的巨大变故,她的丈夫在缠绵病榻两年后,终不敌病魔,撒手人寰,留下林菲独自抚养双胞胎子女杨少少、杨多多。因为林菲长得比较漂亮,同时也出于对其年轻丧夫的同情,一时间为她介绍再婚对象的人还真不少,但林菲都一一拒绝了。她说,老公尸骨未寒,我要为老公守孝三年,三年之内我不会考虑这类事情。我只想好好养大我们共同的儿女,以安慰老公的在天之灵。
林菲说到做到,三年以来对条件再好的对象她都摇头婉拒。直到2002年正月,林菲才同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叫陈一凡的男人。陈一凡是一个商人,大林菲4岁多,1998年与前妻解除了婚姻关系,儿子陈不凡随他共同生活。两个在同一年恢复单身的陌生男女奇异地在三年多后相识并互相满意,关系迅速发展。3个多月后,林菲义无反顾地带着一双儿女搬进陈一凡在张家港市的家,开始了同居生活,连同陈一凡的儿子,组成了新的一家五口。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虽然林菲和陈一凡没有正式领结婚证,但从踏进陈家门的那天起,林菲就主动和自觉地融入了陈一凡的生活。根据陈一凡生意和经营的需要,林菲在与陈一凡同居后的第二个月就带着孩子跟随着陈一凡一起来到南通市钟秀乡租房共同生活。一年后,林菲随陈一凡搬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向徐玉林承租服装厂宿舍6幢102室,双方继续共同生活。
日月如梭,转眼又是3年过去了。在这3年间,林菲带好3个孩子做好大后方,陈一凡安心经营生意红火,取得相当不错的收益。手上有了点钱,陈一凡和林菲商量在经营福地南通买房,从此告别租房居住的日子。林菲举双手赞成“老公”的英明决策。
2005年5月,陈一凡交付首付17万余元,加上银行贷款2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购得通州区金沙镇开发区春江花园3幢506室房产一套(含阁楼、车库)。经过简单装修后,陈一凡、林菲一家五口快快乐乐搬进了属于他们自己的新房。
就在买房的这个月,林菲接到家里电话,告知其祖母病危,很想见她最后一面。林菲的父亲本来一直不同意女儿与陈一凡的婚事,对陈一凡这个新“女婿”不太满意。经人出面做工作,林菲的父亲终于同意陈一凡和林菲一起前去探望祖母。
林菲祖母终于看到了几年没见的林菲,尤其是看到林菲又重新找到了人生伴侣陈一凡,很是欣慰。不久,林菲祖母带着微笑安心地合上了双眼。林菲、陈一凡又以孙女、孙女婿身份参与办理后事,并按农村风俗披麻戴孝为祖母送终。
自此,林菲父母开始接纳认可陈一凡为女婿并正常往来。2006年底,林菲外祖母去世,林菲、陈一凡又顺理成章地以外孙女、外孙女婿身份参与办理后事,并按农村风俗披麻戴孝为外祖母送终。
2007年4月,林菲之女杨多多改名陈善美;2008年8月,林菲之子杨少少改名林江山。标志着林菲和她的两个孩子彻底地告别了过去,融入了这个新家庭。
由于生活和经营的需要以及财富的象征,林菲、陈一凡又连续三年购买了汽车。2006年以陈一凡名义购得牌号苏FSM251汽车一辆,价值56000元;2007年以林菲名义购得牌号苏FH3260汽车一辆,价值26000元;2008年以陈一凡名义购得苏F21Z55汽车一辆,价值285000元。
看着房价飞涨,手中又有了一定生意积余,2009年,陈一凡果断出手,又以自己名义连续购得两套房产:用667092元(其中银行贷款47万元)购得南通市崇川区时代嘉园18幢1504室房产一套,用7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0万元)购得崇川区金秀商务中心5幢1502室房产一套。
否认同居只为独吞财产
有房有车有亲人的承认有家庭的幸福,这一切是多么美好啊!
谁又能够想到,这美好的一切竟然也会有结束的那一天,人呐,难道真的共富贵比同患难还要不容易?就在日子越过越美满的时候,林菲、陈一凡的关系却江河日下终至又成陌路人了。
2009年底,林菲、陈一凡在大吵一架后彻底分手,陈一凡搬离了春江花园3幢506室他们共同居住的家,住进了新买的时代嘉园18幢1504室,林菲带着一双已经改名换姓的儿女仍居住在原处。但陈一凡临出门前,留了句话:“这房子是我的,你得早点搬走。”
这句最后的留言让林菲从头凉到脚,屈指算来,跟了陈一凡也有将近9年了,这么多年来自己为这个家庭付出了许多许多,他们一共买了三套房子,临到头来难道连和孩子的栖身之处都要失去吗?随着陈一凡“砰”地一声关上防盗门甩袖而去,林菲不由得放声大哭。林菲感到自己真是命苦啊,前一个丈夫与她死别,后一个男人竟又如此无情地与她生离,近十年的岁月终落得一场空。
虽然陈一凡并没有真的立即来赶林菲出门,但林菲却时时感到内心的不安,要被扫地出门的威胁像一把达摩克斯剑高高地悬在她的头上。在不安中度过近2年后,林菲痛定思痛,认为不能被动等待挨打,而要主动出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菲坚定地走进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递上了对陈一凡的起诉状,要求依法分割与陈一凡共同生活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如期开庭。在法庭上,针对林菲的起诉,陈一凡慢条斯理地说:“我与林菲之间只是恋爱关系,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也没有形成同居关系,所以也不存在分割财产的问题。”
闻听此言,林菲气得浑身发抖:“姓陈的,你真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啊!我跟着你颠沛流离,四处为家,租房就换了好几处地方,难道这一切你一句话就能否认?!”
林菲心里想,幸亏在律师的提醒下我作了充分准备,也幸亏我有保存单据和字据的习惯,在过去的几年中无意中积累了不少书证。林菲立即当庭向法官提交了大量原始书证及证人证言,包括几份房屋租赁合同、时间跨度自2003年至2006年的数张前后几位房东出具的房租收条、多次居住地的邻居的证人证言等。林菲还请来几位邻居和亲人走上法庭,亲口证实看见他们像一家人一样生活和以夫妻名义共同参加婚丧嫁娶等大事的事实。法官也当庭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认可,认为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双方自2002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编造债务只为少分财产
听到法官的话后,林菲不由露出了难得的微笑,而陈一凡的脸却是由红变白,一时间十分难看。他怎么甘心把“自己”的财产白白分一半给已经毫无关系的林菲啊?在他的代理律师对他耳语几句之后,陈一凡的腰又直了起来,他大声对法官说:“即使认定我和林菲形成同居关系,在对同居财产分割时,林菲也要对这个期间形成的债务予以分担。我们还有许多共同债务,申请下次开庭带来证据。”
林菲白了他一眼,心想:你真是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啊,你的经济我又不是不知道。赚那么多钱,我们买房首付都是用的自有资金,其余又没有什么大的支出,哪里需要借什么钱啊?!你就编吧,我但看你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过了一段时间,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信心满满中夹杂着忐忑不安的林菲不知道陈一凡又会耍出什么花招。只见陈一凡向法庭提交了一大叠调解协议,上面列出了所谓在同居期间因购置房产、汽车及进行房屋装潢产生的债务:2005年9月至2008年11月,向钱金浩借款197万元用于购房、购车、装修房产,已还50万元,余欠147万元;2008年9月,向王明借款50万元用于购车;2008年12月,向李永借款80万元用于购南通金秀商务中心5幢1502室房产;2008年12月,向沈皖江购买南通金秀商务中心5幢1502室房产,尚欠其购房款20.1万元。
林菲把调解协议一一看过后,用手机上的计算器把数据加了一下,然后看也不看陈一凡一眼,面对法官认真地说:“我认为陈一凡主张的上述债务都是虚假的。陈一凡主张的债务近330万元,而我们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三套房三辆车加起来当时全部价值220万元,扣去抵押贷款97万元,现金花费仅为120万元,凭什么120万元的花费却要借上330万元呢?何况我们做生意是赚了钱的,120万元对于我们来说完全有能力用自有资金付出,我们根本不需要借债,也确实没有借一分钱。”
法院判决同居女
分得一半财产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林菲提供的大量证据,足以证明林菲、陈一凡自2002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添置的财产应认定双方共有,由双方依法均分为宜。林菲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陈一凡主张的巨额债务有违常情,加之陈一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上述债务系因购置房产、汽车及房屋装潢所产生,故法院对陈一凡要求双方分担上述债务的辩称不予支持。据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座落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开发区春江花园3幢506室房产一套(含阁楼、车库)及苏FH3260、苏FSM251汽车各一辆归林菲所有;座落于南通市崇川区时代嘉园18号楼1504室房产、南通市崇川区金秀商务中心5幢1502室房产各一套及苏F21Z55汽车一辆归陈一凡所有。上述房产的抵押贷款,由分割后所有权的取得者各自归还。陈一凡支付林菲房产价值差价人民币62万元、汽车价差价人民币10.15万元,共计人民币72.15万元。此款由陈一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林菲。
一审判决后,陈一凡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陈一凡与林菲仅是恋爱关系,没有形成同居关系。林菲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同居生活的情况,证据形式上也存在串通的可能。即使认定陈一凡与林菲存在同居关系,讼争的各项财产也是陈一凡所购置的财产,各项财产登记在陈一凡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认定为陈一凡的财产。即使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也应结合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情况等认定份额,而不应均分。且陈一凡为购置财产所欠巨额债务实际存在,若分割共同财产,也应分担共同债务。
二审审理过程中,林菲又向法庭补充提交唁簿两册,用以补强证明二人同居生活期间,陈一凡以孙女婿、外孙女婿身份参加了其祖母、外祖母的丧礼。陈一凡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提不出意见,但认为该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有稳定同居关系。法院认证认为,该两份证据真实且符合本地风俗,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菲在一审中提供的数张房租收条时间跨度自2003年至2006年,结合房屋租赁合同、照片、唁簿名册及一审多位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一审对此认定正确,陈一凡认为二人只是恋爱关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讼争的各项财产均系在二人同居生活期间形成,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陈一凡上诉称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结合双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不应均分。本院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陈一凡与林菲之间并不具有家庭关系,故讼争各项财产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而目前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额,且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同居过程中形成的财产以不同方式作出贡献,陈一凡称其对共同财产贡献较大无证据证明。故讼争各项财产应视为双方等额享有,原审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正确。关于共同债务,法院认为,陈一凡所主张的几笔借款均系林菲起诉后陈一凡与债权人以调解的形式确认,且债务总额已远远超出购买讼争财产时的支出,难以认定系陈一凡与林菲的共同债务。综上,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小区名为化名)
(责编:夏轩)
同居九年挣下百万财产
1998年,时年28岁的林菲经历了人生中的巨大变故,她的丈夫在缠绵病榻两年后,终不敌病魔,撒手人寰,留下林菲独自抚养双胞胎子女杨少少、杨多多。因为林菲长得比较漂亮,同时也出于对其年轻丧夫的同情,一时间为她介绍再婚对象的人还真不少,但林菲都一一拒绝了。她说,老公尸骨未寒,我要为老公守孝三年,三年之内我不会考虑这类事情。我只想好好养大我们共同的儿女,以安慰老公的在天之灵。
林菲说到做到,三年以来对条件再好的对象她都摇头婉拒。直到2002年正月,林菲才同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叫陈一凡的男人。陈一凡是一个商人,大林菲4岁多,1998年与前妻解除了婚姻关系,儿子陈不凡随他共同生活。两个在同一年恢复单身的陌生男女奇异地在三年多后相识并互相满意,关系迅速发展。3个多月后,林菲义无反顾地带着一双儿女搬进陈一凡在张家港市的家,开始了同居生活,连同陈一凡的儿子,组成了新的一家五口。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虽然林菲和陈一凡没有正式领结婚证,但从踏进陈家门的那天起,林菲就主动和自觉地融入了陈一凡的生活。根据陈一凡生意和经营的需要,林菲在与陈一凡同居后的第二个月就带着孩子跟随着陈一凡一起来到南通市钟秀乡租房共同生活。一年后,林菲随陈一凡搬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向徐玉林承租服装厂宿舍6幢102室,双方继续共同生活。
日月如梭,转眼又是3年过去了。在这3年间,林菲带好3个孩子做好大后方,陈一凡安心经营生意红火,取得相当不错的收益。手上有了点钱,陈一凡和林菲商量在经营福地南通买房,从此告别租房居住的日子。林菲举双手赞成“老公”的英明决策。
2005年5月,陈一凡交付首付17万余元,加上银行贷款2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购得通州区金沙镇开发区春江花园3幢506室房产一套(含阁楼、车库)。经过简单装修后,陈一凡、林菲一家五口快快乐乐搬进了属于他们自己的新房。
就在买房的这个月,林菲接到家里电话,告知其祖母病危,很想见她最后一面。林菲的父亲本来一直不同意女儿与陈一凡的婚事,对陈一凡这个新“女婿”不太满意。经人出面做工作,林菲的父亲终于同意陈一凡和林菲一起前去探望祖母。
林菲祖母终于看到了几年没见的林菲,尤其是看到林菲又重新找到了人生伴侣陈一凡,很是欣慰。不久,林菲祖母带着微笑安心地合上了双眼。林菲、陈一凡又以孙女、孙女婿身份参与办理后事,并按农村风俗披麻戴孝为祖母送终。
自此,林菲父母开始接纳认可陈一凡为女婿并正常往来。2006年底,林菲外祖母去世,林菲、陈一凡又顺理成章地以外孙女、外孙女婿身份参与办理后事,并按农村风俗披麻戴孝为外祖母送终。
2007年4月,林菲之女杨多多改名陈善美;2008年8月,林菲之子杨少少改名林江山。标志着林菲和她的两个孩子彻底地告别了过去,融入了这个新家庭。
由于生活和经营的需要以及财富的象征,林菲、陈一凡又连续三年购买了汽车。2006年以陈一凡名义购得牌号苏FSM251汽车一辆,价值56000元;2007年以林菲名义购得牌号苏FH3260汽车一辆,价值26000元;2008年以陈一凡名义购得苏F21Z55汽车一辆,价值285000元。
看着房价飞涨,手中又有了一定生意积余,2009年,陈一凡果断出手,又以自己名义连续购得两套房产:用667092元(其中银行贷款47万元)购得南通市崇川区时代嘉园18幢1504室房产一套,用7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0万元)购得崇川区金秀商务中心5幢1502室房产一套。
否认同居只为独吞财产
有房有车有亲人的承认有家庭的幸福,这一切是多么美好啊!
谁又能够想到,这美好的一切竟然也会有结束的那一天,人呐,难道真的共富贵比同患难还要不容易?就在日子越过越美满的时候,林菲、陈一凡的关系却江河日下终至又成陌路人了。
2009年底,林菲、陈一凡在大吵一架后彻底分手,陈一凡搬离了春江花园3幢506室他们共同居住的家,住进了新买的时代嘉园18幢1504室,林菲带着一双已经改名换姓的儿女仍居住在原处。但陈一凡临出门前,留了句话:“这房子是我的,你得早点搬走。”
这句最后的留言让林菲从头凉到脚,屈指算来,跟了陈一凡也有将近9年了,这么多年来自己为这个家庭付出了许多许多,他们一共买了三套房子,临到头来难道连和孩子的栖身之处都要失去吗?随着陈一凡“砰”地一声关上防盗门甩袖而去,林菲不由得放声大哭。林菲感到自己真是命苦啊,前一个丈夫与她死别,后一个男人竟又如此无情地与她生离,近十年的岁月终落得一场空。
虽然陈一凡并没有真的立即来赶林菲出门,但林菲却时时感到内心的不安,要被扫地出门的威胁像一把达摩克斯剑高高地悬在她的头上。在不安中度过近2年后,林菲痛定思痛,认为不能被动等待挨打,而要主动出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菲坚定地走进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递上了对陈一凡的起诉状,要求依法分割与陈一凡共同生活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如期开庭。在法庭上,针对林菲的起诉,陈一凡慢条斯理地说:“我与林菲之间只是恋爱关系,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也没有形成同居关系,所以也不存在分割财产的问题。”
闻听此言,林菲气得浑身发抖:“姓陈的,你真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啊!我跟着你颠沛流离,四处为家,租房就换了好几处地方,难道这一切你一句话就能否认?!”
林菲心里想,幸亏在律师的提醒下我作了充分准备,也幸亏我有保存单据和字据的习惯,在过去的几年中无意中积累了不少书证。林菲立即当庭向法官提交了大量原始书证及证人证言,包括几份房屋租赁合同、时间跨度自2003年至2006年的数张前后几位房东出具的房租收条、多次居住地的邻居的证人证言等。林菲还请来几位邻居和亲人走上法庭,亲口证实看见他们像一家人一样生活和以夫妻名义共同参加婚丧嫁娶等大事的事实。法官也当庭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认可,认为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双方自2002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编造债务只为少分财产
听到法官的话后,林菲不由露出了难得的微笑,而陈一凡的脸却是由红变白,一时间十分难看。他怎么甘心把“自己”的财产白白分一半给已经毫无关系的林菲啊?在他的代理律师对他耳语几句之后,陈一凡的腰又直了起来,他大声对法官说:“即使认定我和林菲形成同居关系,在对同居财产分割时,林菲也要对这个期间形成的债务予以分担。我们还有许多共同债务,申请下次开庭带来证据。”
林菲白了他一眼,心想:你真是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啊,你的经济我又不是不知道。赚那么多钱,我们买房首付都是用的自有资金,其余又没有什么大的支出,哪里需要借什么钱啊?!你就编吧,我但看你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过了一段时间,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信心满满中夹杂着忐忑不安的林菲不知道陈一凡又会耍出什么花招。只见陈一凡向法庭提交了一大叠调解协议,上面列出了所谓在同居期间因购置房产、汽车及进行房屋装潢产生的债务:2005年9月至2008年11月,向钱金浩借款197万元用于购房、购车、装修房产,已还50万元,余欠147万元;2008年9月,向王明借款50万元用于购车;2008年12月,向李永借款80万元用于购南通金秀商务中心5幢1502室房产;2008年12月,向沈皖江购买南通金秀商务中心5幢1502室房产,尚欠其购房款20.1万元。
林菲把调解协议一一看过后,用手机上的计算器把数据加了一下,然后看也不看陈一凡一眼,面对法官认真地说:“我认为陈一凡主张的上述债务都是虚假的。陈一凡主张的债务近330万元,而我们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三套房三辆车加起来当时全部价值220万元,扣去抵押贷款97万元,现金花费仅为120万元,凭什么120万元的花费却要借上330万元呢?何况我们做生意是赚了钱的,120万元对于我们来说完全有能力用自有资金付出,我们根本不需要借债,也确实没有借一分钱。”
法院判决同居女
分得一半财产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林菲提供的大量证据,足以证明林菲、陈一凡自2002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添置的财产应认定双方共有,由双方依法均分为宜。林菲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陈一凡主张的巨额债务有违常情,加之陈一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上述债务系因购置房产、汽车及房屋装潢所产生,故法院对陈一凡要求双方分担上述债务的辩称不予支持。据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座落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开发区春江花园3幢506室房产一套(含阁楼、车库)及苏FH3260、苏FSM251汽车各一辆归林菲所有;座落于南通市崇川区时代嘉园18号楼1504室房产、南通市崇川区金秀商务中心5幢1502室房产各一套及苏F21Z55汽车一辆归陈一凡所有。上述房产的抵押贷款,由分割后所有权的取得者各自归还。陈一凡支付林菲房产价值差价人民币62万元、汽车价差价人民币10.15万元,共计人民币72.15万元。此款由陈一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林菲。
一审判决后,陈一凡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陈一凡与林菲仅是恋爱关系,没有形成同居关系。林菲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同居生活的情况,证据形式上也存在串通的可能。即使认定陈一凡与林菲存在同居关系,讼争的各项财产也是陈一凡所购置的财产,各项财产登记在陈一凡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认定为陈一凡的财产。即使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也应结合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情况等认定份额,而不应均分。且陈一凡为购置财产所欠巨额债务实际存在,若分割共同财产,也应分担共同债务。
二审审理过程中,林菲又向法庭补充提交唁簿两册,用以补强证明二人同居生活期间,陈一凡以孙女婿、外孙女婿身份参加了其祖母、外祖母的丧礼。陈一凡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提不出意见,但认为该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有稳定同居关系。法院认证认为,该两份证据真实且符合本地风俗,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菲在一审中提供的数张房租收条时间跨度自2003年至2006年,结合房屋租赁合同、照片、唁簿名册及一审多位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一审对此认定正确,陈一凡认为二人只是恋爱关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讼争的各项财产均系在二人同居生活期间形成,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陈一凡上诉称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结合双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不应均分。本院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陈一凡与林菲之间并不具有家庭关系,故讼争各项财产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而目前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额,且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同居过程中形成的财产以不同方式作出贡献,陈一凡称其对共同财产贡献较大无证据证明。故讼争各项财产应视为双方等额享有,原审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正确。关于共同债务,法院认为,陈一凡所主张的几笔借款均系林菲起诉后陈一凡与债权人以调解的形式确认,且债务总额已远远超出购买讼争财产时的支出,难以认定系陈一凡与林菲的共同债务。综上,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小区名为化名)
(责编: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