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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用飞机产业近些年来受到国家的重点扶持发展。但落后的民航法律法规制约了其发展。本文从民机咨询服务产业入手,剖析民机咨询服务方面行政许可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促进其发展。
【关键词】民用飞机;咨询服务;行政许可
一、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概述
民用飞机及其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主要指的是民航企业与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由咨询公司负责对民航企业所提出的技术性课题,提供建议或解决方案。它服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审核、招标任务书的拟定、产品的设计或者改装、设备的购买,项目的监督指导等。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技术比较落后,也缺少解决技术课题解决问题的经验,故而他们须聘请外国有经验的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这样也可以避免多走弯路,并且也可以节约成本。
二、我国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的行政许可发展与状况
我国民用飞机及其相关产品咨询服务产业在我国的起步相对来说比较晚,直到2011年,我国才仅有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等几个专门从事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的公司,这些公司也主要接受国家发改委、民航局、机场集团公司及其他业主的委托,开展民航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及课题研究等工作。从总体来看,我国咨询服务产业发展体系不完善,与发达国家存有较大的差距。
我国民用飞机及其相关产品咨询服务产业发展比较滞后,相对应的民用飞机及其相关产品咨询服务的行政许可发展状况也非常缓慢。目前我国仅有《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中对行政许可问题作了一个统领性的规定,还没有出台一个具体规定民用飞机及其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的行政许可法规。
三、我国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的行政许可问题分析(一)行政许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
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立法上不健全,在法律法规上只有《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这一统领性的规定,咨询服务的相关性规定较少,相关性条文不具体,这直接导致在现实的操作中行政许可设定混乱,程序不完善,直接制约着我国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产业的跨越与发展。(二)行政许可的设立条件不具体、标准不明确
行政许可的设立有的过于宽泛,有的过于苛刻,使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且办事缺乏公开化、规范化。行政许可的程序不完善,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许可的混乱。这些不足直接制约着我国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发展,行政许可的不力导致了咨询服务企业在质量上的良莠不齐,严重制约了其发展步伐。(三)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管不力
行政许可往往只与利益挂钩,审批机关往往只享有权力,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许可的事项缺少经常行的监督,导致不符合条件、资格的企业得到了行政许可,而对许可人的违法活动又没有得到有效的查处,许可权的无作为与乱作为,无制度和组织约束,严重扰乱了咨询服务行业的经济秩序。
四、完善我国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的行政许可对策研究
借鉴美国及欧洲国家关于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行政许可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该行业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我们认为应与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首当其冲的是大力完善我国在咨询服务方面的行政许可立法工作
加强咨询服务行业的行政许可立法,加强咨询服务行业的行政许可细化工作,让法律法规来规范民机咨询服务产业的发展,并且加强对已经获得行政许可企业的监管,不能只顾许可,不重监管,造成监管缺位,这样以来,才能促进我国民用飞机及其相关产品咨询服务产业获得可持续发展。
(二)在行政许可的设立中,要注意正确界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领域
要注意处理好政府部门的管理与市场经济自我管理与调节的界限,凡是属于市场经营主体自我管理的范围,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部门不应该多插手,所以我们在对民用飞机咨询服务产业进行设立行政许可的时候,要注意界限,既不可设立过多的冗繁的许可程序,又不能管理的过于宽松,把握住一个度,这是对完善民机咨询服务行政许可的一个重要要求①。(三)要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制度
目前,我国现有的民用飞机咨询服务产业的咨询服务行政许可不但不健全,而且存在着许可事项多、行为不规范和监管不力的弊端,已成为有些部门、领导干部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条件。所以我们在改革行政许可制度过程中,对那些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消和调整,做到依法许可。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国民用飞机的咨询服务行政许可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四)要加大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完善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
行政许可的运行不是孤立的,而是出于一国整个法制环境和法律体系之中。对其监督不仅仅依赖于改善和净化整个执法环境,而且需要增强公民的自身权利观念与民主意识,加强整个社会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而且要增强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的意识和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自觉接受监督。做好行政许可的监督,对完善我国民用飞机及其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的行政许可有重要意义。
注 释:
①冯慧.走出行政许可的尴尬境地[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20).
参考文献:
[1]张吉昌,姜春海.中国大飞机产业组织策略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8(1).
[2]华润熙.中国民用飞机工业发展中有关问题之我见[J].航空工业经济研究,2000(3).
[3]潘振.环境、难题和建议——刍议我国航空工业发展若干问题[J].国际航空,2000(3).
[4]黄强.中国民机产业崛起之探索[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7.
【关键词】民用飞机;咨询服务;行政许可
一、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概述
民用飞机及其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主要指的是民航企业与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由咨询公司负责对民航企业所提出的技术性课题,提供建议或解决方案。它服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审核、招标任务书的拟定、产品的设计或者改装、设备的购买,项目的监督指导等。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技术比较落后,也缺少解决技术课题解决问题的经验,故而他们须聘请外国有经验的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这样也可以避免多走弯路,并且也可以节约成本。
二、我国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的行政许可发展与状况
我国民用飞机及其相关产品咨询服务产业在我国的起步相对来说比较晚,直到2011年,我国才仅有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等几个专门从事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的公司,这些公司也主要接受国家发改委、民航局、机场集团公司及其他业主的委托,开展民航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及课题研究等工作。从总体来看,我国咨询服务产业发展体系不完善,与发达国家存有较大的差距。
我国民用飞机及其相关产品咨询服务产业发展比较滞后,相对应的民用飞机及其相关产品咨询服务的行政许可发展状况也非常缓慢。目前我国仅有《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中对行政许可问题作了一个统领性的规定,还没有出台一个具体规定民用飞机及其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的行政许可法规。
三、我国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的行政许可问题分析(一)行政许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
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立法上不健全,在法律法规上只有《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这一统领性的规定,咨询服务的相关性规定较少,相关性条文不具体,这直接导致在现实的操作中行政许可设定混乱,程序不完善,直接制约着我国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产业的跨越与发展。(二)行政许可的设立条件不具体、标准不明确
行政许可的设立有的过于宽泛,有的过于苛刻,使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且办事缺乏公开化、规范化。行政许可的程序不完善,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许可的混乱。这些不足直接制约着我国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发展,行政许可的不力导致了咨询服务企业在质量上的良莠不齐,严重制约了其发展步伐。(三)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管不力
行政许可往往只与利益挂钩,审批机关往往只享有权力,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许可的事项缺少经常行的监督,导致不符合条件、资格的企业得到了行政许可,而对许可人的违法活动又没有得到有效的查处,许可权的无作为与乱作为,无制度和组织约束,严重扰乱了咨询服务行业的经济秩序。
四、完善我国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的行政许可对策研究
借鉴美国及欧洲国家关于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行政许可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该行业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我们认为应与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首当其冲的是大力完善我国在咨询服务方面的行政许可立法工作
加强咨询服务行业的行政许可立法,加强咨询服务行业的行政许可细化工作,让法律法规来规范民机咨询服务产业的发展,并且加强对已经获得行政许可企业的监管,不能只顾许可,不重监管,造成监管缺位,这样以来,才能促进我国民用飞机及其相关产品咨询服务产业获得可持续发展。
(二)在行政许可的设立中,要注意正确界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领域
要注意处理好政府部门的管理与市场经济自我管理与调节的界限,凡是属于市场经营主体自我管理的范围,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部门不应该多插手,所以我们在对民用飞机咨询服务产业进行设立行政许可的时候,要注意界限,既不可设立过多的冗繁的许可程序,又不能管理的过于宽松,把握住一个度,这是对完善民机咨询服务行政许可的一个重要要求①。(三)要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制度
目前,我国现有的民用飞机咨询服务产业的咨询服务行政许可不但不健全,而且存在着许可事项多、行为不规范和监管不力的弊端,已成为有些部门、领导干部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条件。所以我们在改革行政许可制度过程中,对那些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消和调整,做到依法许可。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国民用飞机的咨询服务行政许可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四)要加大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完善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
行政许可的运行不是孤立的,而是出于一国整个法制环境和法律体系之中。对其监督不仅仅依赖于改善和净化整个执法环境,而且需要增强公民的自身权利观念与民主意识,加强整个社会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而且要增强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的意识和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自觉接受监督。做好行政许可的监督,对完善我国民用飞机及其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的行政许可有重要意义。
注 释:
①冯慧.走出行政许可的尴尬境地[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20).
参考文献:
[1]张吉昌,姜春海.中国大飞机产业组织策略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8(1).
[2]华润熙.中国民用飞机工业发展中有关问题之我见[J].航空工业经济研究,2000(3).
[3]潘振.环境、难题和建议——刍议我国航空工业发展若干问题[J].国际航空,2000(3).
[4]黄强.中国民机产业崛起之探索[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