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高等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我国法学教育盲目学习西方模式,严重脱离我国社会现实,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教育模式问题一直是法学教育界争论的焦点,迄今为止仍无定论。文章旨在通过比较中西方的法学教育,分析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以便能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实际,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模式。
[关键词]法律教育 教育模式 精英教育 大众教育
[作者简介]翟月玲(1973- ),女,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法学院工会主席,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律教育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山东 聊城 252059)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8年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灾前预防与灾后重建的政府责任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J08WD59)和2008年聊城大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中的政府法律责任”(项目编号:Y0702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40-05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0)15-0080-03
我国和西方国家的高等教育大都经历了由“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转变,其中也包括法学教育。西方发达国家最有影响的大学,如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美国哈佛大学、法国巴黎大学、日本东京大学等,都以培养高级法律人才而闻名于世。
一、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法学教育概况
1.英国的法学教育。英国的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主要目标,分为理论学习和实践培训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分为两个小阶段,一是由大学法学院负责的法学学士教育阶段,主要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理论,时间为三年;二是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以进入专门的法律学院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法律学院负责传授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知识和培养律师职业技能。第二阶段是实习,通过法律学院各门课程考试的学生就具有实习律师的资格。他们可以为“出庭大律师”当一年的学徒,考核通过后可成为大律师,也可以到事务律师的律师事务所里当两年的实习生,考核通过后可成为事务律师。
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由各大学的法学院承担,但在选拔律师方面,则由律师学院的法律教育理事会和法律协会分别负责培训。大学法律教育与律师学院(或法律协会培训)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的学习时间较短,着重职业教育。英国这种法律教育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实用,培养出来的法律工作者都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很快地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2.美國的法学教育。美国的学术性法学教育和研究主要不是在法学院进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学研究所、研究中心进行。在美国,多数“理论法学课”是在其他院系(主要在政治系、商学院、犯罪学系或诸如妇女问题研究中心和东亚研究中心)开设法律或与法律有关课程。因此,严格来讲,本科阶段法律课程的学习应该属于大众化教育。美国的法学院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属于职业教育。一般来说,美国法学院设置的学位主要有法律博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法律博士学位课程是法学院的基本课程,类似于中国及其他国家的法学专科、本科课程。最初的美国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的法学教育具有明显的精英教育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美国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开始设立法学研究生院,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目前,在劳动力市场和高等教育相互作用的过程中,美国已经形成了由研究型大学、博士授予大学、综合型大学、普通四年制学院和社区学院等构成的层次鲜明的法学教育体系。
3.日本的法学教育。日本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而日本法学教育的主体是法律本科教育,学制为四年,学生先学习1.5~2年的人文、社会、自然科学和外语等公共基础知识,然后再用2年或2.5年的时间集中学习法学,而法学又分为法律和政治两类。法学学习阶段强调学生要掌握一般性基础知识,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使学生不仅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还能胜任政府官员或公司雇员的工作。日本法学教育的性质属于集科学教育、人文教育、专业教育于一体的学科教育,教育的核心是让学生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较少涉及法律的实际应用。学生本科毕业后要想从事法律职业,还必须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再统一接受2年实践性的法律职业培训。近年来,日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使司法考试制度更加规范,旨在建立美国式的学院教育机构和司法培训制度,以增加法官、律师的数量。但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在改革以后,已经成为日本最难的考试,全国平均每年的考试合格率仅为2.5%左右。
4.法国的法学教育。法国的法律高等教育分两条轨道,一是“大众教育”,即只要通过BAC后,都可以进入大学学习。这里的大学是指“University”,学习年限为4年,分两个阶段,前两年为第一阶段。第一阶段结束后可获得“高等基础学业证书”文凭,相当于我国的两年制大专文凭。第三年进入第二阶段,第三年结束后获得的文凭叫“Licence”,第四年结束后获得的文凭叫“Maitrise”。法国高等教育中的“大众教育”严格遵守“宽进严出”的原则,即以高淘汰率来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法国高等教育的另一条轨道是“精英教育”。高中毕业后,学生将成绩单、导师的推荐信等材料递交给校方,被录取后,先进入预科班学习两年,这就相当于进入了大学教育阶段。预科班毕业后,成绩优秀者就直接进入“大学校”继续深造,其他的学生则可以免试进入“大众教育”的普通大学三年级就读。总的来说,法国有90%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进入普通大学接受大众化高等教育,只有10%的学生能进入预科班,并有机会接受精英化的高等教育。
5.德国的法学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正规大学教育,不存在任何其他教育形式。这是由于德国的高等教育普及化程度较高,此外,正规大学能提供其他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严格和高质量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原因。另外,在德国并非所有的高等院校都设有法学院,而只有具有法学教育传统的综合大学才设有法学院。在德国学生如果不能完成相应的学业并通过两次国家考试,他们就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德国法学教育除了培养法律从业人员外,还肩负着培养国家高级文职官员的重任。因为如果对法律缺少透彻的理解,就很难胜任高级文职官员的工作。
德国法学教育对法学人才的培养采用的是一种“宽进严出、逐层筛选”的方式。据统计,最终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学生人数占入学学生总数的比例不到50%。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紧密结合是德国大学法学教育的重要特色。在大学法学教育的后期,各大学都安排了专门的国家考试培训课程,帮助学生充分准备第一次国家考试。可以说,让学生顺利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是德国大学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内容就是大学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这种考试与课程紧密结合的模式使学生的学习目的明确,也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总而言之,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教育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二是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训练。由于各国的传统不同,对于这两个目标又各有侧重。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于前者,即在大多数情况下,接受法律教育就意味着选择了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而大陆法系则侧重于后者,即大学法律教育通常只是国民素质教育的一部分,虽然从事法律职业需要接受大学法律专业教育,但是,多数法律专业学生将来从事的却是法律之外的职业。例如,目前每年日本各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数以万计,而每年从事几种主要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新人数量却只有千人而已。在大陆法系国家,少数选择以法律作为终身职业的毕业生通常需要再接受法律职业界所进行的行业训练。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法学教育在迄今为止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形成一个目标明确、内容具体的教育模式,也不存在评价合格毕业生的标准。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精英教育说。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精英培养模式:一种是美国式的,这种模式是将选择的过程尽可能地延长,所有人都可以参加公开竞争,最后产生少数精英,谓之“竞争流动模式”;另一种是以英国20世纪50年代的教育为参照的早期淘汰机制,竞争胜出者才能接受专门的精英教育,这一模式被称为“庇护流动模式”。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大多来源于西方的精英教育,即旨在培养具有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一时间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将本校的法学教育定位在培养精英上。
2.素质教育说。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即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并系统阐述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实施途径。法学素质教育重在培养学生未来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业务能力。但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着忽视法律素质教育的问题,教师重专业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的培养,特别是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学生往往重考试成绩、轻实践能力,导致其在实践中不能胜任法律工作,不能公正执法。
3.大众化教育与精英教育相结合的模式。我国法学界的一个普遍观点是:随着法学专业逐年扩招,法科在校生数量逐年增加,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已属于大众化教育。但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方面,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必然会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也会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推进法律从业人员教育的精英化;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人才需求的不平衡,社会的其他领域也同样需要大批法律人才。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实现法律从业人员教育的精英化和法律事务教育的大众化相统一,法律本科教育的大众化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精英化相统一。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还是一种素质教育,即法学教育不仅要教授法律知识、理论、制度,而且还要教授相关的人文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特别是法律从业者独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格。在大眾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相结合的模式中,大学本科前两年应该实施法学基础内容的教学,后两年则主要应适应“分类教育”的要求,为准备就业和升学的学生开设不同的课程。
三、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正规的法学教育“发育不良”,“文革”期间几乎全面中断。虽然近年来备受关注,但是法学教育究竟应当以什么样的模式进行却仍没有定论。
2.由于法学教育模式没有确立,于是便出现了法律教育层次以及办学途径的极度多样化的现象。除了教育机构之外,非教育机构也大办法学教育,如司法机构所设立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等。非教育机构所办的培训机构也能授予相应的文凭。归根结底,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们并不明确“要通过法学教育培养什么人”的问题,这就必然导致在教学内容上的差异较大,从而影响了司法决策的统一性。因此,我国法学教育的当务之急应当是整合法学教育资源,确立法学教育模式。
3.法学教育理论发展水平太低。许多法学院在教育教学上缺乏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尤其是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学教育理论的指导,这导致了大量教育资源的浪费,使教育实践与教育理论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有专家认为,法学专业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的问题,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其表现之一就是法科学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部分法学院毕业生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
总之,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必须与我国社会需要相结合,避免与实践脱节。首先,必须将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学校不仅要使学生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积极与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培训机构合作提供实践性的法律培训。任何一种法学教育模式都不可能是纯理论的或纯实践的,理想的法学教育模式应该是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培训的有机统一。其次,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方面,社会必然会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资格和要求,进一步严格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要求推进法律职业教育的精英化;另一方面,社会的其他领域,特别是广大基层社区和农村也同样需要大批法律人才,因此,法律教育应在树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目标的同时,注重与社会实际情况相结合,以适应社会对全面型人才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杨柳.三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兼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模式[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2]朱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对我们的启发[DB/OL].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9706,2004-09-21.
[3]罗曼菲.国外高教大众化及其经验与教训[J].惠州大学学报,2001(3).
[4]赵文博.发达国家法律职业教育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世界职业技术教育,2003(5).
[5]庞博,唐慧.巴黎高等师范精英教育“精”在何处?[DB/OL].http://news.xin
huanet.com/ edu/2004-02/27/content_1334867.htm,2004-02-27.
[6]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4(1).
[7]孙冉,刘芳.国外大学的精英教育[J].中国新闻周刊,2006(41).
[8]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
[9]焦富民.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与法学教育的改革[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3(4).
[10]贺卫方.培养目标与法律教育模式[DB/OL].http://www.fsfxh.gov.cn/newsh/
20051127165959.htm,2005-11-27.
[11]王亦君,杨思远.四有余四不足 高校该如何改进法学教育[DB/OL].http://
edu.people.com.cn/GB/1055/3313503.html,2005-04-12.
[关键词]法律教育 教育模式 精英教育 大众教育
[作者简介]翟月玲(1973- ),女,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法学院工会主席,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律教育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山东 聊城 252059)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8年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灾前预防与灾后重建的政府责任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J08WD59)和2008年聊城大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中的政府法律责任”(项目编号:Y0702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40-05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0)15-0080-03
我国和西方国家的高等教育大都经历了由“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转变,其中也包括法学教育。西方发达国家最有影响的大学,如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美国哈佛大学、法国巴黎大学、日本东京大学等,都以培养高级法律人才而闻名于世。
一、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法学教育概况
1.英国的法学教育。英国的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主要目标,分为理论学习和实践培训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分为两个小阶段,一是由大学法学院负责的法学学士教育阶段,主要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理论,时间为三年;二是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以进入专门的法律学院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法律学院负责传授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知识和培养律师职业技能。第二阶段是实习,通过法律学院各门课程考试的学生就具有实习律师的资格。他们可以为“出庭大律师”当一年的学徒,考核通过后可成为大律师,也可以到事务律师的律师事务所里当两年的实习生,考核通过后可成为事务律师。
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由各大学的法学院承担,但在选拔律师方面,则由律师学院的法律教育理事会和法律协会分别负责培训。大学法律教育与律师学院(或法律协会培训)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的学习时间较短,着重职业教育。英国这种法律教育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实用,培养出来的法律工作者都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很快地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2.美國的法学教育。美国的学术性法学教育和研究主要不是在法学院进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学研究所、研究中心进行。在美国,多数“理论法学课”是在其他院系(主要在政治系、商学院、犯罪学系或诸如妇女问题研究中心和东亚研究中心)开设法律或与法律有关课程。因此,严格来讲,本科阶段法律课程的学习应该属于大众化教育。美国的法学院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属于职业教育。一般来说,美国法学院设置的学位主要有法律博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法律博士学位课程是法学院的基本课程,类似于中国及其他国家的法学专科、本科课程。最初的美国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的法学教育具有明显的精英教育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美国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开始设立法学研究生院,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目前,在劳动力市场和高等教育相互作用的过程中,美国已经形成了由研究型大学、博士授予大学、综合型大学、普通四年制学院和社区学院等构成的层次鲜明的法学教育体系。
3.日本的法学教育。日本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而日本法学教育的主体是法律本科教育,学制为四年,学生先学习1.5~2年的人文、社会、自然科学和外语等公共基础知识,然后再用2年或2.5年的时间集中学习法学,而法学又分为法律和政治两类。法学学习阶段强调学生要掌握一般性基础知识,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使学生不仅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还能胜任政府官员或公司雇员的工作。日本法学教育的性质属于集科学教育、人文教育、专业教育于一体的学科教育,教育的核心是让学生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较少涉及法律的实际应用。学生本科毕业后要想从事法律职业,还必须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再统一接受2年实践性的法律职业培训。近年来,日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使司法考试制度更加规范,旨在建立美国式的学院教育机构和司法培训制度,以增加法官、律师的数量。但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在改革以后,已经成为日本最难的考试,全国平均每年的考试合格率仅为2.5%左右。
4.法国的法学教育。法国的法律高等教育分两条轨道,一是“大众教育”,即只要通过BAC后,都可以进入大学学习。这里的大学是指“University”,学习年限为4年,分两个阶段,前两年为第一阶段。第一阶段结束后可获得“高等基础学业证书”文凭,相当于我国的两年制大专文凭。第三年进入第二阶段,第三年结束后获得的文凭叫“Licence”,第四年结束后获得的文凭叫“Maitrise”。法国高等教育中的“大众教育”严格遵守“宽进严出”的原则,即以高淘汰率来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法国高等教育的另一条轨道是“精英教育”。高中毕业后,学生将成绩单、导师的推荐信等材料递交给校方,被录取后,先进入预科班学习两年,这就相当于进入了大学教育阶段。预科班毕业后,成绩优秀者就直接进入“大学校”继续深造,其他的学生则可以免试进入“大众教育”的普通大学三年级就读。总的来说,法国有90%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进入普通大学接受大众化高等教育,只有10%的学生能进入预科班,并有机会接受精英化的高等教育。
5.德国的法学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正规大学教育,不存在任何其他教育形式。这是由于德国的高等教育普及化程度较高,此外,正规大学能提供其他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严格和高质量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原因。另外,在德国并非所有的高等院校都设有法学院,而只有具有法学教育传统的综合大学才设有法学院。在德国学生如果不能完成相应的学业并通过两次国家考试,他们就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德国法学教育除了培养法律从业人员外,还肩负着培养国家高级文职官员的重任。因为如果对法律缺少透彻的理解,就很难胜任高级文职官员的工作。
德国法学教育对法学人才的培养采用的是一种“宽进严出、逐层筛选”的方式。据统计,最终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学生人数占入学学生总数的比例不到50%。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紧密结合是德国大学法学教育的重要特色。在大学法学教育的后期,各大学都安排了专门的国家考试培训课程,帮助学生充分准备第一次国家考试。可以说,让学生顺利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是德国大学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内容就是大学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这种考试与课程紧密结合的模式使学生的学习目的明确,也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总而言之,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教育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二是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训练。由于各国的传统不同,对于这两个目标又各有侧重。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于前者,即在大多数情况下,接受法律教育就意味着选择了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而大陆法系则侧重于后者,即大学法律教育通常只是国民素质教育的一部分,虽然从事法律职业需要接受大学法律专业教育,但是,多数法律专业学生将来从事的却是法律之外的职业。例如,目前每年日本各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数以万计,而每年从事几种主要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新人数量却只有千人而已。在大陆法系国家,少数选择以法律作为终身职业的毕业生通常需要再接受法律职业界所进行的行业训练。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法学教育在迄今为止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形成一个目标明确、内容具体的教育模式,也不存在评价合格毕业生的标准。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精英教育说。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精英培养模式:一种是美国式的,这种模式是将选择的过程尽可能地延长,所有人都可以参加公开竞争,最后产生少数精英,谓之“竞争流动模式”;另一种是以英国20世纪50年代的教育为参照的早期淘汰机制,竞争胜出者才能接受专门的精英教育,这一模式被称为“庇护流动模式”。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大多来源于西方的精英教育,即旨在培养具有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一时间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将本校的法学教育定位在培养精英上。
2.素质教育说。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即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并系统阐述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实施途径。法学素质教育重在培养学生未来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业务能力。但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着忽视法律素质教育的问题,教师重专业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的培养,特别是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学生往往重考试成绩、轻实践能力,导致其在实践中不能胜任法律工作,不能公正执法。
3.大众化教育与精英教育相结合的模式。我国法学界的一个普遍观点是:随着法学专业逐年扩招,法科在校生数量逐年增加,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已属于大众化教育。但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方面,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必然会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也会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推进法律从业人员教育的精英化;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人才需求的不平衡,社会的其他领域也同样需要大批法律人才。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实现法律从业人员教育的精英化和法律事务教育的大众化相统一,法律本科教育的大众化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精英化相统一。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还是一种素质教育,即法学教育不仅要教授法律知识、理论、制度,而且还要教授相关的人文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特别是法律从业者独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格。在大眾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相结合的模式中,大学本科前两年应该实施法学基础内容的教学,后两年则主要应适应“分类教育”的要求,为准备就业和升学的学生开设不同的课程。
三、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正规的法学教育“发育不良”,“文革”期间几乎全面中断。虽然近年来备受关注,但是法学教育究竟应当以什么样的模式进行却仍没有定论。
2.由于法学教育模式没有确立,于是便出现了法律教育层次以及办学途径的极度多样化的现象。除了教育机构之外,非教育机构也大办法学教育,如司法机构所设立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等。非教育机构所办的培训机构也能授予相应的文凭。归根结底,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们并不明确“要通过法学教育培养什么人”的问题,这就必然导致在教学内容上的差异较大,从而影响了司法决策的统一性。因此,我国法学教育的当务之急应当是整合法学教育资源,确立法学教育模式。
3.法学教育理论发展水平太低。许多法学院在教育教学上缺乏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尤其是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学教育理论的指导,这导致了大量教育资源的浪费,使教育实践与教育理论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有专家认为,法学专业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的问题,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其表现之一就是法科学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部分法学院毕业生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
总之,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必须与我国社会需要相结合,避免与实践脱节。首先,必须将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学校不仅要使学生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积极与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培训机构合作提供实践性的法律培训。任何一种法学教育模式都不可能是纯理论的或纯实践的,理想的法学教育模式应该是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培训的有机统一。其次,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方面,社会必然会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资格和要求,进一步严格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要求推进法律职业教育的精英化;另一方面,社会的其他领域,特别是广大基层社区和农村也同样需要大批法律人才,因此,法律教育应在树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目标的同时,注重与社会实际情况相结合,以适应社会对全面型人才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杨柳.三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兼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模式[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2]朱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对我们的启发[DB/OL].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9706,2004-09-21.
[3]罗曼菲.国外高教大众化及其经验与教训[J].惠州大学学报,2001(3).
[4]赵文博.发达国家法律职业教育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世界职业技术教育,2003(5).
[5]庞博,唐慧.巴黎高等师范精英教育“精”在何处?[DB/OL].http://news.xin
huanet.com/ edu/2004-02/27/content_1334867.htm,2004-02-27.
[6]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4(1).
[7]孙冉,刘芳.国外大学的精英教育[J].中国新闻周刊,2006(41).
[8]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
[9]焦富民.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与法学教育的改革[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3(4).
[10]贺卫方.培养目标与法律教育模式[DB/OL].http://www.fsfxh.gov.cn/newsh/
20051127165959.htm,2005-11-27.
[11]王亦君,杨思远.四有余四不足 高校该如何改进法学教育[DB/OL].http://
edu.people.com.cn/GB/1055/3313503.html,2005-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