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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坚持”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原则,亦是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特质、法治的公平正义以及中国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必然需要。
[关键词]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 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8-0009-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了充分的顶层设计,勾勒了未来一段时期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为依法治国建设指明了方向。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构的进程中,坚持“五大原则”,是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基础。当法治成为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之下,更要牢牢坚持。
一、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亦在于此。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条重要的基本经验就是在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以及各方面,坚持与完善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关系各族人民福祉、关系社会稳定,不仅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要求,亦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与政治保障。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其应有之义便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地位亦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断完善与巩固。要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生活有序,彰显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实现各族人民的福祉,就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地位。
(一)要夯实党依法执政的法治基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执政党的合法执政地位,并通过制度的设计使执政党的治国理政能够沿着宪法法律的路径前行。依法执政对执政党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通过宪法法律等方式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还要求执政党要不断地加强党内规范的建设,从严治党。治国理政依法,从严治党靠法,这是夯实执政党依法执政基础的两个基本层面。
(二)执政党要带头守法,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以党纪、党内法律规范为制度依据,不断实现从严治党的法治化
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仅总揽全局,同时还须协调各方,使政府、人大、政协以及检察、审判机关能够在法治建设中各尽其职,将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与执政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党不仅带领人民制定法律规范,实施法律规范,同时党自身又是模范遵纪守法的主体,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这意味着执政党要加强党纪与党内法规建设,将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构建起党内法律规范体系。实践已经充分地证明,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关注从严治党建设,对于党内的腐败、违法乱纪始终采取高压态势。
(三)要不断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提升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一支尊法、守法、知法、用法的法治队伍
依法治国不仅需要科学的制度设计,亦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治队伍。党员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率先垂范,成为守法模范将会发挥积极的示范与带动作用,将推动形成全社会的守法氛围。这就需要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摒弃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对人民、对法治常怀敬畏之心,不断培养、形成法治思维方式;在行动上,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慎言、慎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司法领域避免行政权干预,使每个案件都能彰显社会主義法治的公平与正义,不断养成、践行法治行为方式。
二、价值皈依:人民主体地位
依法治国的主体在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充分的体现并实现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中。法治建设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这是依法治国的价值皈依。以此为基本指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充分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实现并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人民权利的丰富内涵,并在法律运作中充分地保障人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从而在党的领导下,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维护,共同富裕得以促进。
(一)要坚持立法与制度建构中人民的主体地位
须将党的群众路线基本要求实现于立法与制度建构过程,充分地体现出立法与制度建构的民主性、开放性,使立法与制度建构过程成为听民声、集民意、汇民智的过程,从而使立法与制度建构能够体现人民群众的诉求,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亦是法治对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要求。这种人民主体地位实现的前提是:在宪法法律等规范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人民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事务中的地位、途径与实现方式。只有人民主体地位的法定化,才能将人民主体原则的要求实现于法治建设的诸环节之中。
(二)要坚持执法与司法环节人民的主体地位
依法治国要求在行政执法以及司法环节,体现出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坚持,这种动态运作层面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基于对公权力权源的正确理解。简单地讲,公权力的权源来自于社会大众私权集合化后的让渡,换句话说,社会大众的私权是具有强制力的公权力的来源。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最终享有者应为人民,公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亦应是人民权益的实现。这就使执法为民,为人民服务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当然需要。
三、运行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的基本价值内核包含正义与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所包含的正义与公平的具体体现。任何个人、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活动都应该纳入宪法法律的范围,享有私权利、行使私权利,享有公权力、行使公权力,履行义务与承担责任都要依法进行,在摒弃特权的实践中形成对于宪法法律权威之信仰与崇尚。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并保证其有效实施,需要在法律制度建构上充分体现统一性、协调性,徇私枉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不论以何种方式,以何种借口,都应被禁止。 (一)平等: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在依法治国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仅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从“平等”角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对于平等的涵义有着不同的定位,但在法治视域下,平等一般体现着其一,实体法规定的平等;其二,法运作层面在程序及结果上的平等。平等首先应是法律在实体规定中的平等(并非法律规定的权义完全相同,与法律对弱势群体等特殊主体之保障并不冲突),这种实体法规定中的平等,包含对于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性规定,并以此为前提体现在权益保障中的一视同仁,即不论任何主体,权益之受损、受侵害都应获得法律之保护,并实现相关救济。如果法律实体规定平等性确实实难通过程序纠偏,其结果实难体现平等,更无正义与公平可言。
(二)在依法治国中不断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
1.摒弃特权思想,培育尚法理念。平等原则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在法律面前无特权。在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各项义务时一律平等,不因财产、教育、职业、民族、性别等有所差异;在权利平等保护的同时,不因身份、地位的差异而使之逃避处罚,即在责任承担与追究中的平等;任何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并不得使其他社会主体承擔法外义务与惩罚。任何政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与组织以及各族人民,都应以宪法法律为其行为基本准则,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2.完善制度建构,维护法治权威。法治权威的树立,重要的立足点在于科学、统一、协调的法律规范能够在现实中得以运作实施。这种法治的权威,对于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规范的制定要体现出科学性与统一性,避免使用中统一案件出现不同结果。法律规范制定缺乏统一性,各规范间缺乏协调,无疑使法律规范的操作性降低,从而在差别适用中损害了法治的权威。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的程序设计,确保执法严格、违法必究与司法尊严。维护法治权威,重要的环节在于权力行使者能够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这就意味着党员干部在守法中要带好头,并加大对于违法乱纪的惩处力度,从而使法治权威得以彰显。
四、实践方式: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法律与道德都是治国理政的方式,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法律与道德对于社会成员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指引作用,但实现方式各有不同:法律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上具有强制性,从而树立法的权威;道德在提升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上具有说服性与劝导性。法治重制度建构,德治重思想提升,“内心之法律为道德,成文之道德为法律”。在国家治理中,法治与德治不尽相同,不可替代,各具功效,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积淀了数千年中华文化精髓的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更不能忽视德治的重要作用。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国家治理合理,方能实现社会的有序与健康。
五、现实基础: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尊重中国发展的现实与规律,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已有模式。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国家的历史传统与文化以及价值观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的法治建设,这是历史与实践的辩证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是要求我们要始终用辩证的方式看待中国的实际与社会发展阶段,坚持社会意识决定于社会存在的基本观点,正确的看待客观与主观,实际与理论相统一的问题,立足于本国国情,考量法治建设与社会制度、改革开放、文化传统相适应的问题。
(一)要正确地认识、甄别外来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法治模式与中国实际的关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本土法治与域外法治在精神理念、文化价值、实践模式中的碰撞、交锋,已成为现实使然。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中国法治资源的实际,透过现象看本质,理性的甄别域外法治的诸要素。我们必须看到域外法治中包含的积极因素,例如人权保障,私权意识等,更要甄别域外法治的政治基础,不能以所谓的“民主”“法治”而在制度模式上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在价值观念上奉行所谓“普世价值”,这都是在无视我国实际的前提下,陷入了西方的语境陷阱!这就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研究提出了现实的、新的要求,也只有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深入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二)要传承优秀法治成果,做好本土法治资源的整合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实现中国优秀法治成果的传承,汲取千百年来中国法律文化有益的精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含的重德治教化、孝、礼等,都可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同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还要不断实现本土法治资源的整合,立足我国发展实际,依托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积极发挥民主、法治宣传、制度创设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作用。
(三)要开拓进取,着眼未来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绝不是闭门造车,更不是墨守成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与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与时俱进的过程,法治建设要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需要。这就意味着,法治建设从中国实际出发,也要在制度创设上具有预见性、前瞻性,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六、结语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内涵丰富的体系工程,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中国实际出发,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式,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创造新的法治文明。
【参考文献】
[1]参见秦龙,肖唤元.用“五个坚持”推进法治新常态建设[J].学习月刊,2015(03):5.
[2]潘盛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N].人民日报,2014-11-21,第7版.
责任编辑:张丽
[关键词]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 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8-0009-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了充分的顶层设计,勾勒了未来一段时期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为依法治国建设指明了方向。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构的进程中,坚持“五大原则”,是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基础。当法治成为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之下,更要牢牢坚持。
一、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亦在于此。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条重要的基本经验就是在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以及各方面,坚持与完善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关系各族人民福祉、关系社会稳定,不仅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要求,亦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与政治保障。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其应有之义便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地位亦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断完善与巩固。要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生活有序,彰显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实现各族人民的福祉,就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地位。
(一)要夯实党依法执政的法治基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执政党的合法执政地位,并通过制度的设计使执政党的治国理政能够沿着宪法法律的路径前行。依法执政对执政党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通过宪法法律等方式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还要求执政党要不断地加强党内规范的建设,从严治党。治国理政依法,从严治党靠法,这是夯实执政党依法执政基础的两个基本层面。
(二)执政党要带头守法,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以党纪、党内法律规范为制度依据,不断实现从严治党的法治化
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仅总揽全局,同时还须协调各方,使政府、人大、政协以及检察、审判机关能够在法治建设中各尽其职,将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与执政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党不仅带领人民制定法律规范,实施法律规范,同时党自身又是模范遵纪守法的主体,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这意味着执政党要加强党纪与党内法规建设,将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构建起党内法律规范体系。实践已经充分地证明,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关注从严治党建设,对于党内的腐败、违法乱纪始终采取高压态势。
(三)要不断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提升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一支尊法、守法、知法、用法的法治队伍
依法治国不仅需要科学的制度设计,亦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治队伍。党员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率先垂范,成为守法模范将会发挥积极的示范与带动作用,将推动形成全社会的守法氛围。这就需要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摒弃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对人民、对法治常怀敬畏之心,不断培养、形成法治思维方式;在行动上,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慎言、慎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司法领域避免行政权干预,使每个案件都能彰显社会主義法治的公平与正义,不断养成、践行法治行为方式。
二、价值皈依:人民主体地位
依法治国的主体在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充分的体现并实现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中。法治建设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这是依法治国的价值皈依。以此为基本指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充分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实现并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人民权利的丰富内涵,并在法律运作中充分地保障人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从而在党的领导下,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维护,共同富裕得以促进。
(一)要坚持立法与制度建构中人民的主体地位
须将党的群众路线基本要求实现于立法与制度建构过程,充分地体现出立法与制度建构的民主性、开放性,使立法与制度建构过程成为听民声、集民意、汇民智的过程,从而使立法与制度建构能够体现人民群众的诉求,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亦是法治对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要求。这种人民主体地位实现的前提是:在宪法法律等规范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人民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事务中的地位、途径与实现方式。只有人民主体地位的法定化,才能将人民主体原则的要求实现于法治建设的诸环节之中。
(二)要坚持执法与司法环节人民的主体地位
依法治国要求在行政执法以及司法环节,体现出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坚持,这种动态运作层面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基于对公权力权源的正确理解。简单地讲,公权力的权源来自于社会大众私权集合化后的让渡,换句话说,社会大众的私权是具有强制力的公权力的来源。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最终享有者应为人民,公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亦应是人民权益的实现。这就使执法为民,为人民服务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当然需要。
三、运行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的基本价值内核包含正义与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所包含的正义与公平的具体体现。任何个人、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活动都应该纳入宪法法律的范围,享有私权利、行使私权利,享有公权力、行使公权力,履行义务与承担责任都要依法进行,在摒弃特权的实践中形成对于宪法法律权威之信仰与崇尚。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并保证其有效实施,需要在法律制度建构上充分体现统一性、协调性,徇私枉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不论以何种方式,以何种借口,都应被禁止。 (一)平等: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在依法治国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仅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从“平等”角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对于平等的涵义有着不同的定位,但在法治视域下,平等一般体现着其一,实体法规定的平等;其二,法运作层面在程序及结果上的平等。平等首先应是法律在实体规定中的平等(并非法律规定的权义完全相同,与法律对弱势群体等特殊主体之保障并不冲突),这种实体法规定中的平等,包含对于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性规定,并以此为前提体现在权益保障中的一视同仁,即不论任何主体,权益之受损、受侵害都应获得法律之保护,并实现相关救济。如果法律实体规定平等性确实实难通过程序纠偏,其结果实难体现平等,更无正义与公平可言。
(二)在依法治国中不断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
1.摒弃特权思想,培育尚法理念。平等原则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在法律面前无特权。在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各项义务时一律平等,不因财产、教育、职业、民族、性别等有所差异;在权利平等保护的同时,不因身份、地位的差异而使之逃避处罚,即在责任承担与追究中的平等;任何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并不得使其他社会主体承擔法外义务与惩罚。任何政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与组织以及各族人民,都应以宪法法律为其行为基本准则,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2.完善制度建构,维护法治权威。法治权威的树立,重要的立足点在于科学、统一、协调的法律规范能够在现实中得以运作实施。这种法治的权威,对于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规范的制定要体现出科学性与统一性,避免使用中统一案件出现不同结果。法律规范制定缺乏统一性,各规范间缺乏协调,无疑使法律规范的操作性降低,从而在差别适用中损害了法治的权威。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的程序设计,确保执法严格、违法必究与司法尊严。维护法治权威,重要的环节在于权力行使者能够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这就意味着党员干部在守法中要带好头,并加大对于违法乱纪的惩处力度,从而使法治权威得以彰显。
四、实践方式: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法律与道德都是治国理政的方式,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法律与道德对于社会成员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指引作用,但实现方式各有不同:法律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上具有强制性,从而树立法的权威;道德在提升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上具有说服性与劝导性。法治重制度建构,德治重思想提升,“内心之法律为道德,成文之道德为法律”。在国家治理中,法治与德治不尽相同,不可替代,各具功效,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积淀了数千年中华文化精髓的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更不能忽视德治的重要作用。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国家治理合理,方能实现社会的有序与健康。
五、现实基础: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尊重中国发展的现实与规律,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已有模式。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国家的历史传统与文化以及价值观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的法治建设,这是历史与实践的辩证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是要求我们要始终用辩证的方式看待中国的实际与社会发展阶段,坚持社会意识决定于社会存在的基本观点,正确的看待客观与主观,实际与理论相统一的问题,立足于本国国情,考量法治建设与社会制度、改革开放、文化传统相适应的问题。
(一)要正确地认识、甄别外来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法治模式与中国实际的关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本土法治与域外法治在精神理念、文化价值、实践模式中的碰撞、交锋,已成为现实使然。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中国法治资源的实际,透过现象看本质,理性的甄别域外法治的诸要素。我们必须看到域外法治中包含的积极因素,例如人权保障,私权意识等,更要甄别域外法治的政治基础,不能以所谓的“民主”“法治”而在制度模式上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在价值观念上奉行所谓“普世价值”,这都是在无视我国实际的前提下,陷入了西方的语境陷阱!这就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研究提出了现实的、新的要求,也只有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深入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二)要传承优秀法治成果,做好本土法治资源的整合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实现中国优秀法治成果的传承,汲取千百年来中国法律文化有益的精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含的重德治教化、孝、礼等,都可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同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还要不断实现本土法治资源的整合,立足我国发展实际,依托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积极发挥民主、法治宣传、制度创设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作用。
(三)要开拓进取,着眼未来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绝不是闭门造车,更不是墨守成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与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与时俱进的过程,法治建设要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需要。这就意味着,法治建设从中国实际出发,也要在制度创设上具有预见性、前瞻性,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六、结语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内涵丰富的体系工程,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中国实际出发,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式,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创造新的法治文明。
【参考文献】
[1]参见秦龙,肖唤元.用“五个坚持”推进法治新常态建设[J].学习月刊,2015(03):5.
[2]潘盛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N].人民日报,2014-11-21,第7版.
责任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