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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力资本载体的职业经理人是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家,而作为另一种形式的人力资本载体的大股东则是"大股东企业家"。这一观点具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肯定了大股东的劳动者本质,纠正了传统理论关于大股东本质问题的认识误区,为资本创造社会财富的有益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政治与道德层面的支持;二是肯定了大股东获取股权之外的控制权活动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的权力,必将促使现有理论对于控制权私利进行重新定义;三是公开肯定了大股东获取人力资本收益的正当性,从而为社会从法律层面建立大股东人力资本产权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制度性框架奠定了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