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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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劳务派遣于上世纪90年代在我国出现以后,发展至今已初具规模。劳务派遣关系相较于普通的劳动关系而言,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具有三方主体,处于此种关系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面对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两个“雇主”,本文基于这一现实,从规制劳务派遣的角度对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劳务派遣;雇主责任;责任分配1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事派遣”、“劳动力派遣”等,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劳务派遣进行直接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①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该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接受用工单位的组织、监督、管理并提供劳动,完成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劳动合同存在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而劳动给付却发生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一种特殊制度”。②
  2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是一个包含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主体的非典型就业形式。关于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劳动法学界一直存在一重劳动关系说和两重劳动关系说两种理论。一重劳动关系说③认为,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只存在一个劳动关系,一般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两重劳动关系说④则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均属于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雇主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采用了一重劳动关系说。《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⑤”。即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之间,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实际用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3我国法律对于劳务派遣雇主责任分配的规定
  在劳动法中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在雇佣过程中,向雇员提供各项劳动保障和福利,保障雇员享有劳动法上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以及违反此项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明确选择了一重劳动法律关系学说,在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分配上采用单一雇主制的模式,具体规定为:
  31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承担诸如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责任。
  32用工单位承担与工作场所相关的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劳动,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从实质上来说,虽然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但是《劳动合同法》并不将这种关系视为劳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与工作场所相关的安全卫生保障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⑥。”因此,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工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特殊责任。
  4对完善我国劳务派遣雇主责任分配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58条和第62条的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雇主责任分配问题填补了立法空白,然其规定仍然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41明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雇主责任划分。比如:派遣机构负责办理合同签订、录用退工手续、劳动关系管理、社保缴费、工资发放等,而招聘录用、岗位设置、绩效管理、培训考核等事关被派遣劳动者职业发展的事项应由用工单位负责,特别是薪酬福利标准、业绩考核方案、培训协议、服务期约定、保密规定、竞业禁止等内容,均应以用工单位为履行主体。当然完全硬性的切割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是不能解决实践中将会出现的复杂问题,需要相关专门立法或是配套性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撑。
  42明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对劳动者承担连赔偿带责任,然而法律并未建立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础。从劳动关系的角度说,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用人单位”,而用工单位并不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不应当承担派遣单位违反勞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两个独立的义务主体,在派遣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而用工单位即未参与也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也不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之亦然。所以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将连带责任限于法定标准范围内,否则可能会导致义务人相互推诿。
  总之,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在实践的过程中还会出现更多新的问题,雇主责任的分配作为劳务派遣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两个“雇主”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责任,才能使该项制度更加完善。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条。
  ②黎建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317页。
  ③黄程贯《德国劳工派遣关系之法律结构》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1998年6月:277页。
  ④董保华《劳动关系非标准趋势下的劳务派遣》载《中国劳动》,2006年3月:8页。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参考文献
  [1]董保华主编劳动力派遣北京: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7。
  [2]李海明劳动派遣法原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3]王全兴,成曼丽劳动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划分载《中国劳动》,2006年第4期。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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