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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有效有段。本文比较详细介绍了国外巨灾保险的先进经验,主要是美国、日本巨灾多发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包括巨灾保险项目或计划的内容、风险管理办法,损失补偿基金来源,再保险压巨灾风险分散和转移等,并对其巨灾保险制度进行优劣分析,指出目前存在的不足,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巨灾 保险 风险 再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D09)09-0115-06
1 引言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且难以预见的、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巨灾风险每年都给全球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也不例外,并且近年来我国自然巨灾发生的频率和造成的损失呈现增长趋势,日益凸显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美国、日本等巨灾频发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对巨灾保险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保护,目前均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巨灾保险运行模式。研究国外发展巨灾保险的政策、措施、手段,总结和分析其经验教训,对于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2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发生机率的不可测及造成损失的巨大性使其不符合一般可保风险的条件,容易造成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为此美国商业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意提供巨灾风险保障。鉴于此,美国政府设立各种形式的巨灾保险项目应对市场失灵。尽管州政府在美国是保险业的主要监管人,联邦政府在必要时也会介八保险市场发展,所以,根据影响范围及实施主体的不同,美国巨灾保险制度分为联邦巨灾保险项目和州巨灾保险项且两种类型。
2.1 联邦巨灾保险项目。

2.1.1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The National F100d InsuranceProgram)。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依据1968年《国家洪水保险法》而建立,其设立目的是提供消费者可以负担得起的洪水保险,解决由于洪灾损失的逐步升级而使广大纳税人承担的救灾款不断上升的问题,以及通过对洪泛区征收洪水保险费,引导土地开发远离洪泛区。NFIP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下面的联邦保险管理局(FIA)管理,成立后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修改而逐步完善,目前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

以社区为基础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参加洪水保险计划是以社区为单位,而且只有在充分实施了洪泛区管理条例的社区参加NFIP后其所在地房屋所有人才有资格购买洪水保险。
提供基本的保障。国家洪水保险保障的对象只是居民家庭以及某些小型企业的财产,而且有最高承保限额的规定。

费率厘定科学并兼顾特殊性。NFIP根据洪水保险费率图(Flood Insurance Rate Map,FIRM)开展洪水保险,洪水保险费率分为两类:精算费率与补贴费率。
私营保险公司参与日常业务运作。国家洪水计划虽然主要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但私营保险公司以代理人的角色参与。私营保险公司向居民出售洪水保险,其保费收入上缴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但赔付也由国家洪水保险基金支付。
国家参与承担风险。一般而言,NFIP虽享有免税待遇,但经费和赔付资金来源只是所收取的保费。但在损失超过历史平均水平时,NFIP有权向财政部进行有息贷款,其权限一般为15亿美元,而且如果NFIP有更多融资需要,国会会授权提高其贷款限额,甚至还可能会提供特别拨款。

2.1.2 恐怖主義和战争风险保险计划(Terrorism andWar—Risk Insurance Program)。“9·11"恐怖袭击后,不仅政府为此付出数百亿美元的援助,保险业也遭受了360亿的可保损失。为此,保险公司或者不再愿意为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保障,或者以增加保费的条件来承保。为了应对恐怖主义保险供给的紧缩,联邦航空管理局在“9·11”之后不到两周就实施了航空战争风险管理计划(the aviation war—risk insurance program),直接对美国航空公司由于战争和恐怖主义引发的第三者责任提供保单。
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The Terrorism Risk InsuranceAct,TRIA)是为了解决一般企业财产恐怖主义风险保险保障的取得性问题,在2002年11月一经提议便获国会通过。TRIA由两个主要部分组成:首先,它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不要把恐怖主义风险排除在保单保障之外;第二,TRIA授权财政部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恐怖主义风险的再保险。
2.2 州巨灾保险项目。
2.2.1 加州地震保险制度。1994年的Northridge地震使加州保险业遭受重创,第二年加州立法机构就批准成立了加州地震保险局(the 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CEA),它是一个私人募集、官方管理的地震风险承保体,在满足必须有超过70%以上的加州财产保险人自愿加入成为会员才能运行的立法规定后,CEA于1996年展开业务。目前,CEA有72万保单持有人,是世界最大的地震风险承保体,每年的签单保费是4.33亿美元。
CEA通过其会员保险人对住宅、公寓等提供小保单(scaled—down Policy),但被保标的不包括游泳池、车库等。屋内财产保险限额为5000美元,紧急生活费用保险限额为1500美元。保单的标准免赔率是15%,应用于全部损失。


CEA震后损失的补偿基金来源于其资本金、保费收入、对会员保险公司的摊派、贷款、再保险以及投资收入等。加州政府并不向CEA提供资金,但它享有联邦免税待遇,还可以税前提取巨灾损失准备金。目前CEA的融资能力超过77亿美元,如果发生地震损失,CEA首先用其成立时的资本金以及后来累积的准备金进行补偿,目前总额为23.5亿美元。如果这部分金额不够弥补损失,或者CEA的资本总额掉到了3.5亿美元以下,CEA有权向其会员保险公司收取最高可达21.83亿美元的震后行业摊派。如果摊派还不足以支付赔款,可以从再保险人那边获得最高17.56亿美元的超额再保险赔款。CEA的最后一个筹资渠道是向其会员公司进行最多为14.56亿的第二次震后行业摊派。
2.2.2 佛州里达州飓风灾害保险制度。佛州的飓风保险制度内容丰富,政府不仅参与飓风直接保险市场,还直接提供飓风再保险保障,下图为佛州飓风灾害市场结构图。佛州公民财产保险公司(Citizens Property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Citizens)和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The Florida Hurricane Ca-tastropheFund,FHCF)是整个飓风灾害保险运行机制中重要 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佛州公民财产保险公司由佛罗里达风灾承保协会及佛罗里达住宅联合伤亡和财产承保协会在2002年合并而成,是享受政府免税待遇的非营利团体,专门承保那些私营保险商不愿承保的飓风风险,但它也为一般的家庭和企业提供具有广泛责任(含飓风风险)的住宅保险。Citizens在签发保单及支付赔款方面和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无异,但如果Citizens发生亏损,就有权向州内有营业执照的保险人根据其市场份额进行摊派,而这些摊派最终会转嫁到被摊派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身上,从而实现保险成本在州内所有被保险人之间的共同分摊。
飓风巨灾基金(FHCF)是州政府经营的巨灾再保险项目,于安德鲁飓风发生后在1993年11月成立,以应对有关飓风再保险的取得性问题。基金来源由州内承保住宅险的业者根据各公司所面临巨灾损失的风险程度出资赞助,并提供州内保险人的再保险需求,州内保险人均必须参加。FHCF每年根据风险暴露的程度预设承保最高总限额(the claims paying capacity)及行业免赔额(an aggregate industry retention),这是决定每个保险公司各自的免赔额和承保最高限额的基础。
2.3 美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体系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主要集中在保险立法、保险制度完善、农业风险管理、险种设计和保险技术的创新等方面,为世界各国开办农业巨灾保险提供了多方面的经验。
2.3.1 农业巨灾保险的基本内容。
2.3.1.1 特别灾害救助计划。美国的巨灾农业保险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特别灾害救助计划”。该计划主要是对小麦、高粱、玉米、大麦、高地棉和水稻生产因不利气候而无法播种、栽培或异常低产时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进行赔偿。凡是参加价格支持计划和收入支持计划的农民都可以获得赔偿。在某种程度上,灾害补充计划实际上是一种“不收保费”的作物保险,因而也直接影响到农民不参加作物保险。美国农业部以各种形式进行补偿,资金总计250亿美元(如图2所示)。
2.3.1.2 巨灾风险保障机制(Catastrophic Risk Protee-tlon,简称CAT)。到了90年代,针对80年代美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美国国会经过连续几年的辩论,终于在1994年通过了新修订的《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根据该法案,考虑到“不交保费的保险”对农作物保险的替代作用,取消了“巨大灾害救助计划”,同时决定建立新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农业巨灾保险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安全底线,帮助农户抵御在农业上遭受的重大的、突发性的损失。农业巨灾保险的范围主要是对由于水灾、旱灾、风灾、火灾、冰雹、低温多雨和病虫害等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农业损失进行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一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除非加入了多种灾害性保险);二是只有一个保险级别,即50%的保险级别。其主要内容是:对农作物平均产量的核定与保险;对无法提供产量记录的农作物保险办理办法;保险手续费及保险范围:申请地点及期限等。
2.3.1.3 其他农业巨灾保险。此外,多风险保险保障制度可以看作是在巨灾风险保险基础上提供更高商品的保险保障。它是经过改造的农作物的一切保险,包括CAT。保险的产量商品可在前4年平均产量的65%~75%之间进行选定,发生巨灾损失时的赔偿按事先选定价格的100%计算。保费的高低取决于不同作物、不同地区、选定的保障商品和价格,购买这种保险就不必另外购买CAT。
在区域风险保险计划中,农户在遭遇到农业巨灾的时候,以有权获得“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稳定农户生活、帮助农户恢复农业生产的作用。
2.3.2 农业巨灾保险风险管理办法。农业巨灾风险是非常巨大的,因此,美国政府采取了财政、税收、再保险和紧急贷款,特别是采用了农业巨灾证券化等手段来分散和转移农业巨灾风险。
2.3.2.1 财政手段。美国将农业巨灾保险计划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1980和1999年,政府为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共支出约150亿美元。仅1999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农民共缴纳农业保险保费11.74亿美元,因灾害和价格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额达到24.09亿美元。财政补贴对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补偿农民损失、保障农民收入起到了重大作用。
2.3.2.2 再保险手段。由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即通过分保的形式降低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农作物保险制度的平稳进行,降低了私人保险公司的巨灾农业保险风险。美国政府对每个州的最高分保比率进行了限制,从10%~75%有所不同。由于采取了一定措施,美國农业巨灾再保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
2.3.2.3 紧急贷款手段。1994年,美国政府经过几年的激烈争论,出台了《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新推出了一种区域风险计划(Group Risk Plan,简称GRP),规定当农户遇农业巨灾,遭受巨大农业损失,严重影响到家庭生产和生活的时候,只要参加区域风险保险计划,就可以有权获得“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从1980年到1990年10年间,农户通过紧急贷款计划总计获得了1008998.5万美元的紧急贷款支持,对稳定生活和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如图3所示)。
2.3.2.4 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手段。保险业用金融手段为大规模自然灾害提供资金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的一系列自然灾害的发生。保险公司遭受的巨大损失,飞涨的成本、对灾害再保险供给的不足以及灾害所具有的高风险性,促使了保险业将目光放在资本市场上来寻求事前和事后的资金来源。
把保险与金融市场结合起来为农业灾害提供风险保障,是一个新趋势。它通过发行具有特定约束条件的要求权,并将其直接卖给金融投资者来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
2.4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优劣分析。根据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实效来看,其优点主要体现在:
2.4.1 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为了提高巨灾发生后的融资能力,加州地震保险制度、佛州飓风保险制度、全国洪水保险计划等都构建了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不仅在保险市场上分散风险,必要时还能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进行融资,甚至可以利用风险证券化等形式谋求在资本市场分散风险。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为从时间上跨期分散巨灾风险创造了相对有利的条件,更维持了巨灾保险经营的持续性。
2.4.2 政府介入并积极发挥作用。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存在提供了政府介入其中的依据,美国政府对巨灾保险市场的 介入体现在多种方面:其一,使巨灾保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以解决逆选择和需求不足的问题。如NFIP“法定洪水保险购买要求”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其二,利用政府在融资方面的优势,或者在系统建立的初期由政府提供资金,或者对可能发生的巨额损失提供融资渠道,以保证巨灾保险项目运营的稳定性。其三,各类巨灾保险项目基本都享受政府税收减免的优待,有个别甚至有财政的补贴,这有利于加快系统基金的积累。其四,政府利用其行政优势,整合资源在风险评估和管理、条款费率的制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为。
2.4.3 鼓励防灾防损。如NFIP积极鼓励个人和社区的减灾行为,对实施特定减灾措施的社区提供财政援助,还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洪水保险的好处及减灾措施的必要性。佛州公民保险公司、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加州地震保险局等都规定了对实施防灾防损措施的投保人实行费率优惠。
2.4.4 最大限度地寻求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以期提高运营效率。NFIP、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CEA等都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营销、核保、理赔及其他保单服务等,既充分利用了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同时也获得了相对较高的运营效率。
美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但由于巨灾发生的不可测性,不排除在个别年份其发展会遭遇波动和挫折,如2004、2005年度的多个飓风给佛州飓风保险体系以及全国洪水保险计划都带来不小的冲击,这反映出在风险评估、费率厘定、风险分摊等方面,这些制度尚有改进的余地。而且,虽然美国巨灾保险项目众多,内容丰富,但各项目各自独立运作,缺乏完整的规划与整合,极易造成资源的重复及浪费,从而也成为了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一个令人感到遗憾的缺陷。
3 日本巨灾保险项目
3.1 地震保险制度。日本是世界上著名的地震多发国,为了使国民在发生地震后得到及时、必要的经济补偿,日本在地震保险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一旦发生了大地震,国民不仅能通过国家救济得到最低补偿,而且还可以通过保险手段得到进一步充分的经济补偿。
日本的地震保险体制是以1964年新泻地震灾害为契机,于1966年国会审议通过而建立的。与此同时,日本还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以确保地震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该制度规定以各保险公司出资成立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作为专门负责地震再保险业务。之后,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在使用过程中还作了多次修改,特别是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对地震保险的内容、保險费率的确定以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的职责等方面作了较大的修改。
3.1.1 地震保险的内容。日本地震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地震保险签约内容、地震保险的对象、能获得赔偿的损害的内容、保险金的支付方法、地震保险加入方法以及地震保险金额等,具体如下:
3.1.1.1 地震保险签约的内容。地震保险是以资助受灾灾民安定生活为目的,以政府的再保险为前提的高公共性的灾害保险。政府对民间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承担的地震保险责任的一部分进行再保险,并为此制定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有关地震保险法律施行令”等相关法规。
3.1.1.2 地震保险的对象。根据地震保险法,地震保险的对象是指用于居民居住的住房和用于居民生活的家用财产如家具、衣服等日常生活用品。不过价值超过30万日元的贵重物品,如珠宝、字画、古董、有价证券等不包含在被保险的范围内。
3.1.1.3 能获得赔偿的损害。指直接遭受地震、火山、海啸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损坏、掩埋或流失等造成的房屋建筑及财产的损害。损害程度包括全部毁坏、半毁和一部分损坏。
3.1.1.4 保险金的支付方法。根据日本地震保险法,如属于全部毁坏,将获得全额的地震保险费全额支付,但不超过地震保险理赔的上限:如属于半损的情况,将获得地震保险金额的50%的赔偿;但如果只是一部分损坏,则只能获取地震保险金额的5%的赔偿。
3.1.1.5 地震保险加入方法。目前日本的地震保险是附加在房屋火灾保险中的。根据地震保险法,原则上在房屋及其他生活用物品加入火灾保险时自动加入地震保险。不过,由于地震保险金额较高,且地震的风险随着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些地震少发地区,人们加入地震保险的意识相对较弱,而购买地震保险对一部分人来说会是一种经济负担,所以在保险购买申请表中有一栏可选项目,如果本人不愿意加入地震保险,可以选择“不加入地震保险”一项,这样就可以只购买火灾保险。
3.1.1.6 地震保险金额。根据地震保险法规定,地震保险金额为主保险金(房屋火灾保险)的30%~50%,同时规定房屋的保险金额上限为5000万日元,生活用品的保险金额上限为1000万日元。
3.1.2 地震保险费率的确定。
3.1.2.1 标准费率。日本的地震保险费率是根据损害保险费率算定机构的相关法律,被定为标准费率的。在日本,能成为标准费率的保险种类为根据地震保险法制定的地震保险和根据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定的汽车赔偿责任保险两类,这是因为这两种保险都具有较高的公共性而通过法律规定了其保险内容。
3.1.2.2 保险费率。地震保险费率是根据被保险的建筑物以及所容家财的建筑物的结构、所在地区等决定的。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相关研究机构,通过对日本的地震发生规律和震害特征分析研究,对日本各地的地震危险性作了评价,并根据地震危险性大小,将日本划分为4个等级,即1等地、2等地、3等地和4等地,并按此等级确定地震基本保险费率,即,购买1000日元/a的地震保险,需交付相应不等的保险金额。地震危险性等级的划分和各自的基本保险费率如表2所示。的新旧程度不同,其抗震性能也不同,同样,即使同一建筑年代的建筑,也具有不同的抗震等级。所以,地震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住宅的建筑年代和建筑物的抗震等级,要再进行一定比率的折扣。根据1995年阪神大地震房屋破坏的分析研究结果,1981年6月1日修改的建筑抗震标准颁布以后建的住宅,比该标准前的建筑物有较强的抗震性,所以,修改后的地震保险条款规定,1981年6月1日以后建成的建筑,投保时享受9折优惠;同时,对建筑物按照日本“住宅品质确保的促进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日本住宅性能标准等级”进行评定,符合该标准的抗震3级的享受7折优惠,符合抗震2级标准的住宅,享受8折优惠,符合抗震1级标准的住宅享受9折优惠。
3.1.3 再保险及责任准备金。
由于地震可能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而民间保险公司是以短期保险收支平衡为经营特征的,这种风险巨大的保险,民间保险公司很难经营,所以,为了将低频度发生的大地震的高风险分散化,必须建立一个超长期的保险收支平衡。为此,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最终由政府对地震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以分担保险公司地震保险的风险。
投保人可以到属于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成员的任何一家 普通的保险公司购买地震保险,各保险公司再將本公司卖出的地震保险到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购买地震再保险(称为“A特别签约”),以减小该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风险。而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则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称为“B特别签约”);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称为“C签约”);最后一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自己保有份额)。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整个地震再保险的流程如图5所示。
3.1.4 保险公司与政府的责任分担。一次地震后的保险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与政府各自的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度额,在日本地震保险法的实行令、施行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现阶段下,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各自的责任分担如图6所示。
每一次地震后,保险理赔金额在750亿日元之内部分,全部由民间保险公司负担;750亿日元以上10774亿日元以内部分,民间保险公司与日本政府各承担其中的50%:而超过10774亿日元,直到一次地震保险理赔金额的上限45000亿日元部分内,民间保险公司承担5%,日本政府的地震再保险公司承担95%。同时规定,每一次地震保险的支付总金额的上限为45000亿日元。也就是说,在一次地震后的45000亿日元的地震保险金额中,民间保险公司总共需要承担7473.3亿日元,而政府的地震再保险则必须承担其中的37526.7亿日元。
3.1.5 地震保险的加入及理赔状况。由于现阶段日本的地震保险为非强制性购买,所以民众有较大的自主性,人们可以根据自己对灾害保险的认识和对本地区的地震危险性等进行综合判断后,考虑是否购买地震保险。由于日本全国不同地区,地震危险度有很大的差别,同时房屋建筑特征也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所以,地震保险的加入也因地区的不同而出现较大差别。
根据日本地震再保险2002年度资料,在日本的10个地区中,南关东地区(东京都、琦玉县、千叶县、神奈川县)的地震保险购买率最高,达22.95%,这是由于日本关东地区东海地震、南关东地震等危害性大地震发生的可能性较高的关系,民众的地震保险意识也相对较高。相反,在日本海一侧的北陆地区,由于地震活动相对平缓,该地区的地震危险度较低,所以地震保险加入率最低,仅为9.89%。尽管如此,日本民众购买地震保险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积极的,全国的地震保险平均加入率为16.41%。各地区地震保险加入情况如图7所示。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已在多次地震灾害中为投保的受灾户提供了地震灾害保险的赔偿,为地震灾区民众迅速投入灾后重建和生活的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最大一次的地震保险金的赔偿是1995年的阪神大地震,该次地震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为65427户地震保险客户支付了总额高达783亿4700万日元的赔偿金。表3为地震保险制度建立来以支付的保险金额居前10位的地震及其赔偿情况。
3.1.6 地震保险的课题。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地震灾后重建和减轻灾民的经济负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地震灾害的特殊性,地震保险制度中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课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3.1.6.1 无法适用的大数法则。由于地震是突发性的灾害,其频率相对于其他灾害而言,还是相当小,且震害程度还取决于地震发生的季节和时间。比如,同样规模的地震,发生在冬季傍晚时分的受灾程度远远大于发生在其他季节和时间段,这是因为冬季的取暖和厨房用火引起地震火灾的几率高于其他任何时间。这种地震灾害的不确定性,使得无法用统计的方法来确定保险费率,所以保险业中的大数法则很难适用于地震保险,这对合理地制定地震保险的风险机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1.6.2 巨大的损失的课题。地震灾害对比于其他灾害,发生的次数虽少,但一旦有大地震发生,造成的损失将是非常巨大的。如何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是个很大的课题。日本现在的地震保险制度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国家再保险方式来分散和降低地震保险公司的风险。当像阪神大地震这样的地震灾害发生时,政府承担的部分同样也会成为巨大的财政负担。所以,如何更好地通过地震保险市场来调节和控制灾害的损失,进一步降低国家的财政负担,是地震保险中又一个需要解决的课题。
3.1.6.3 大量保险客户的确保。地震保险制度必须在长时间内稳定运营,所以,只有在确保有大量的客户加入的情况下,其风险才能分散。如何确保大量的保险客户,是地震保险中需要解决的课题之一。正如前文所述,地震保险的购买率集中在地震风险度高的地区,地震危险性低的地区相对地震保险的购买率就较低,所以要真正达到保险所追求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理念和效果,还需要大量保险客户的加入。
因此,如何解决地震保险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很多研究者的研究课题。阪神大地震以后,日本的学者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比如,有的研究者提出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在个人建房或购买房子时,按一定比例缴纳地震保险税,政府用这笔钱作为基金运作,当有地震发生时,就用该基金来帮助灾民重建家园,这将大大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又能快速有效地进行灾后恢复和重建。具体地说,按平均每户建房费用1500万日元计算,如果收取5%的地震保险税,那么每户新建户或购房户都将会按规定缴纳75万日元的地震保险税。而现在日本的住房市场年均大约新建140万户左右,那么1年的地震保险基金将达10500日元,如此,10年即达105000亿日元,50年更高达525000亿日元。这是非常庞大的基金,设想毁坏性大地震50年左右发生一次的话,52500亿日元足以用来处理地震灾害的复旧复兴,国家就可以大大地减轻负担。当然,这只是一个设想,到实现还需要经过各种论证和法制的保障。
3.2 天气保险。近年来,“天气保险”作为一项新型保险商品悄然步入日本观光旅游、休闲度假、饮食娱乐以及其他与天气关系密切的行业,且市场规模正不断扩大。今年到目前为止,日本“天气保险”市场规模已经超过600亿日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0%以上。
所谓“天气保险”是指因天气异常导致企业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提供赔偿。这项保险1999年在日本首次推出后,立即受到观光旅游、休闲娱乐、饭店、服装、冷饮等对天气异常敏感行业的关注,日本各大保险公司也纷纷介入,使竞争一向十分激烈的日本财险市场又增添了一个新领域。
日本6大财产保险公司分别推出各自的“天气保险”服务。其中,日本海上日动公司推出了“梅雨险”,为企业因梅雨天气造成经营损失提供保险。日本财产保险公司推出“晴空万里险”,如果7月中旬到8月底因降雨过多、气温偏低影响企业经营业绩,投保者就可获得赔偿。三井住友海上保险公司推出了“樱花险”和“酷暑险”,为樱花盛开日期以及7、8两个月可能出现酷暑 天气提供保险。音蓝财产保险公司设置了“夏季异常天气险”,为客户因夏季出现酷暑或夏凉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日本兴亚财险公司推出了“台风险”。日生同和保险公司也推出内容与保险范围基本相同的保险业务。
“樱花险”的具体操作方法是:保险公司请气象专家参考近几十年来日本列岛的樱花开放规律,对当年气温、日照时间等气象问题进行预测,并研究和分析这些气象数据对樱花开放期的影响,然后再预测当年日本各地樱花开放的具体日子。投保的旅行社、休闲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客户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预测安排相关日程,如果樱花开放日期与保险公司的预测不一,保险公司将向投保者支付赔偿金。
最近这些年,日本频繁出现酷暑、严冬、冷夏、暖冬、台风、雪灾等天气异常现象,一些与天气关系密切的行业因此蒙受了不小损失。例如,经营高尔夫球场的公司因天气过于炎热,进场打高尔夫球的顾客大幅减少,公司收益受到影响。但如果这家公司投保了“酷暑险”,保险公司就必须给这家公司支付保险费,以弥补公司的收益减少。
三井住友海上保险公司表示,为了避免天氣异常给经营带来意外损失,日本许多农业团体、旅游休闲机构、饮料生产企业等都开始重视投保天气险。预计“天气保险”市场规模今后几年将以50%以上的速度递增。东京金融期货交易所也决定在年内将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商品上市交易。专家认为,这项新的保险商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将成为金融机构激烈争夺的新领域。
4 其他国家巨灾保险制度
4.1 英国洪水保险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是以市场化为基础,政府不参与承担风险,私营保险业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但是,只有在某地区的防御工程措施达到特定标准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的条件下,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为其建筑物及其内部的财产承保洪水风险。同时,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并可以通过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洪水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及投资所得和再保险。英国政府在整个洪水保险中主要负责洪水防御工程、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的提供,并与私人保险业建立建设性伙伴关系,促进防灾减损措施的实施和维护,并在必要时提供灾害救济。
4.2 法国巨灾保险体系。1982年7月13日,法国颁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建立了巨灾保障体系。承保范围包括: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地陷、山体滑坡、风暴等7类风险。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包括火险、营业中断险、机动车辆险等)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由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巨灾险费率由政府确定,包含于财产险保单费率之中,免赔率由各公司决定,但法律设置了下限。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将巨灾风险向国有再保险公司——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CaisseCentrale deReassurante,简称CCR)分保。
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由国家预算资助,按照法定赔付的巨灾赔付超过再保险费收入时,超过部分由国家预算支出;如果出现盈余则以基金的形式积累起来。各保险公司分给CCR的保险责任CCR必须接受,并按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一旦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
4,3挪威巨灾保险体系。挪威的法律规定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扩展责任,属于强制保险。其保费附加在所有售出的火险保单之中。巨灾保险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即设置了15%的免赔率。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了挪威自然灾害基金(Norwegian Natural Perils Pool,简称NNPP)。所有经营巨灾保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
基金的作用: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巨灾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的契约。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管理。法律规定,凡巨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损失都必须告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各公司火险费率高低及市场份额将总损失在成员公司间分摊。对每次巨灾,委员会均会制定统一的理赔方案,以保证各公司理赔口径的一致性。
4.4 新西兰巨灾保险体系。位于地震多发地带的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
新西兰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分别由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社会机构的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三部分组成。地震委员会设立专门基金,资金来源一部分是投资收益,另外一部分是居民购买财险时强制收取的震灾险。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元,房内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过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为了分散保险公司与地震基金的风险,保险公司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的支付能力时,由政府作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来兜底,但地震委员会每年须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4.5 瑞士巨灾保险体系。瑞士的巨灾保险体系承保主体由29个瑞士保险公司组成非强制性的“瑞士自然灾害集团”。每成员公司自留40%,其余60%分保给集团,然后按各成员公司的市场份额分配。
4.6 德国巨灾保险体系。德国的方法比较简便,由购房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保理赔范围相当广泛的房屋保险(包括水灾、火灾、飓风、地震、闪电、冰雹等常见的各种自然灾害)。不过,房屋保险的保费较低,总体上一般家庭住房每年的保费约为专业评估机构“再造房价”的千分之五左右。
5 结语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多变,自然环境及地质构造复杂,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2008年初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5月12日发生的四川汶川地震,凸显加强巨灾风险管理,建立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文详细介绍并分析了国外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为我国提供可借鉴的相关经验,相信随着巨灾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入,行之有效的巨灾保险机制一定能在我国建立并不断完善。
关键词:巨灾 保险 风险 再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D09)09-0115-06
1 引言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且难以预见的、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巨灾风险每年都给全球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也不例外,并且近年来我国自然巨灾发生的频率和造成的损失呈现增长趋势,日益凸显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美国、日本等巨灾频发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对巨灾保险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保护,目前均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巨灾保险运行模式。研究国外发展巨灾保险的政策、措施、手段,总结和分析其经验教训,对于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2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发生机率的不可测及造成损失的巨大性使其不符合一般可保风险的条件,容易造成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为此美国商业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意提供巨灾风险保障。鉴于此,美国政府设立各种形式的巨灾保险项目应对市场失灵。尽管州政府在美国是保险业的主要监管人,联邦政府在必要时也会介八保险市场发展,所以,根据影响范围及实施主体的不同,美国巨灾保险制度分为联邦巨灾保险项目和州巨灾保险项且两种类型。
2.1 联邦巨灾保险项目。

2.1.1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The National F100d InsuranceProgram)。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依据1968年《国家洪水保险法》而建立,其设立目的是提供消费者可以负担得起的洪水保险,解决由于洪灾损失的逐步升级而使广大纳税人承担的救灾款不断上升的问题,以及通过对洪泛区征收洪水保险费,引导土地开发远离洪泛区。NFIP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下面的联邦保险管理局(FIA)管理,成立后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修改而逐步完善,目前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

以社区为基础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参加洪水保险计划是以社区为单位,而且只有在充分实施了洪泛区管理条例的社区参加NFIP后其所在地房屋所有人才有资格购买洪水保险。
提供基本的保障。国家洪水保险保障的对象只是居民家庭以及某些小型企业的财产,而且有最高承保限额的规定。

费率厘定科学并兼顾特殊性。NFIP根据洪水保险费率图(Flood Insurance Rate Map,FIRM)开展洪水保险,洪水保险费率分为两类:精算费率与补贴费率。
私营保险公司参与日常业务运作。国家洪水计划虽然主要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但私营保险公司以代理人的角色参与。私营保险公司向居民出售洪水保险,其保费收入上缴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但赔付也由国家洪水保险基金支付。
国家参与承担风险。一般而言,NFIP虽享有免税待遇,但经费和赔付资金来源只是所收取的保费。但在损失超过历史平均水平时,NFIP有权向财政部进行有息贷款,其权限一般为15亿美元,而且如果NFIP有更多融资需要,国会会授权提高其贷款限额,甚至还可能会提供特别拨款。

2.1.2 恐怖主義和战争风险保险计划(Terrorism andWar—Risk Insurance Program)。“9·11"恐怖袭击后,不仅政府为此付出数百亿美元的援助,保险业也遭受了360亿的可保损失。为此,保险公司或者不再愿意为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保障,或者以增加保费的条件来承保。为了应对恐怖主义保险供给的紧缩,联邦航空管理局在“9·11”之后不到两周就实施了航空战争风险管理计划(the aviation war—risk insurance program),直接对美国航空公司由于战争和恐怖主义引发的第三者责任提供保单。
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The Terrorism Risk InsuranceAct,TRIA)是为了解决一般企业财产恐怖主义风险保险保障的取得性问题,在2002年11月一经提议便获国会通过。TRIA由两个主要部分组成:首先,它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不要把恐怖主义风险排除在保单保障之外;第二,TRIA授权财政部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恐怖主义风险的再保险。
2.2 州巨灾保险项目。
2.2.1 加州地震保险制度。1994年的Northridge地震使加州保险业遭受重创,第二年加州立法机构就批准成立了加州地震保险局(the 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CEA),它是一个私人募集、官方管理的地震风险承保体,在满足必须有超过70%以上的加州财产保险人自愿加入成为会员才能运行的立法规定后,CEA于1996年展开业务。目前,CEA有72万保单持有人,是世界最大的地震风险承保体,每年的签单保费是4.33亿美元。
CEA通过其会员保险人对住宅、公寓等提供小保单(scaled—down Policy),但被保标的不包括游泳池、车库等。屋内财产保险限额为5000美元,紧急生活费用保险限额为1500美元。保单的标准免赔率是15%,应用于全部损失。


CEA震后损失的补偿基金来源于其资本金、保费收入、对会员保险公司的摊派、贷款、再保险以及投资收入等。加州政府并不向CEA提供资金,但它享有联邦免税待遇,还可以税前提取巨灾损失准备金。目前CEA的融资能力超过77亿美元,如果发生地震损失,CEA首先用其成立时的资本金以及后来累积的准备金进行补偿,目前总额为23.5亿美元。如果这部分金额不够弥补损失,或者CEA的资本总额掉到了3.5亿美元以下,CEA有权向其会员保险公司收取最高可达21.83亿美元的震后行业摊派。如果摊派还不足以支付赔款,可以从再保险人那边获得最高17.56亿美元的超额再保险赔款。CEA的最后一个筹资渠道是向其会员公司进行最多为14.56亿的第二次震后行业摊派。
2.2.2 佛州里达州飓风灾害保险制度。佛州的飓风保险制度内容丰富,政府不仅参与飓风直接保险市场,还直接提供飓风再保险保障,下图为佛州飓风灾害市场结构图。佛州公民财产保险公司(Citizens Property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Citizens)和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The Florida Hurricane Ca-tastropheFund,FHCF)是整个飓风灾害保险运行机制中重要 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佛州公民财产保险公司由佛罗里达风灾承保协会及佛罗里达住宅联合伤亡和财产承保协会在2002年合并而成,是享受政府免税待遇的非营利团体,专门承保那些私营保险商不愿承保的飓风风险,但它也为一般的家庭和企业提供具有广泛责任(含飓风风险)的住宅保险。Citizens在签发保单及支付赔款方面和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无异,但如果Citizens发生亏损,就有权向州内有营业执照的保险人根据其市场份额进行摊派,而这些摊派最终会转嫁到被摊派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身上,从而实现保险成本在州内所有被保险人之间的共同分摊。
飓风巨灾基金(FHCF)是州政府经营的巨灾再保险项目,于安德鲁飓风发生后在1993年11月成立,以应对有关飓风再保险的取得性问题。基金来源由州内承保住宅险的业者根据各公司所面临巨灾损失的风险程度出资赞助,并提供州内保险人的再保险需求,州内保险人均必须参加。FHCF每年根据风险暴露的程度预设承保最高总限额(the claims paying capacity)及行业免赔额(an aggregate industry retention),这是决定每个保险公司各自的免赔额和承保最高限额的基础。
2.3 美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体系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主要集中在保险立法、保险制度完善、农业风险管理、险种设计和保险技术的创新等方面,为世界各国开办农业巨灾保险提供了多方面的经验。
2.3.1 农业巨灾保险的基本内容。
2.3.1.1 特别灾害救助计划。美国的巨灾农业保险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特别灾害救助计划”。该计划主要是对小麦、高粱、玉米、大麦、高地棉和水稻生产因不利气候而无法播种、栽培或异常低产时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进行赔偿。凡是参加价格支持计划和收入支持计划的农民都可以获得赔偿。在某种程度上,灾害补充计划实际上是一种“不收保费”的作物保险,因而也直接影响到农民不参加作物保险。美国农业部以各种形式进行补偿,资金总计250亿美元(如图2所示)。
2.3.1.2 巨灾风险保障机制(Catastrophic Risk Protee-tlon,简称CAT)。到了90年代,针对80年代美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美国国会经过连续几年的辩论,终于在1994年通过了新修订的《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根据该法案,考虑到“不交保费的保险”对农作物保险的替代作用,取消了“巨大灾害救助计划”,同时决定建立新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农业巨灾保险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安全底线,帮助农户抵御在农业上遭受的重大的、突发性的损失。农业巨灾保险的范围主要是对由于水灾、旱灾、风灾、火灾、冰雹、低温多雨和病虫害等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农业损失进行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一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除非加入了多种灾害性保险);二是只有一个保险级别,即50%的保险级别。其主要内容是:对农作物平均产量的核定与保险;对无法提供产量记录的农作物保险办理办法;保险手续费及保险范围:申请地点及期限等。
2.3.1.3 其他农业巨灾保险。此外,多风险保险保障制度可以看作是在巨灾风险保险基础上提供更高商品的保险保障。它是经过改造的农作物的一切保险,包括CAT。保险的产量商品可在前4年平均产量的65%~75%之间进行选定,发生巨灾损失时的赔偿按事先选定价格的100%计算。保费的高低取决于不同作物、不同地区、选定的保障商品和价格,购买这种保险就不必另外购买CAT。
在区域风险保险计划中,农户在遭遇到农业巨灾的时候,以有权获得“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稳定农户生活、帮助农户恢复农业生产的作用。
2.3.2 农业巨灾保险风险管理办法。农业巨灾风险是非常巨大的,因此,美国政府采取了财政、税收、再保险和紧急贷款,特别是采用了农业巨灾证券化等手段来分散和转移农业巨灾风险。
2.3.2.1 财政手段。美国将农业巨灾保险计划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1980和1999年,政府为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共支出约150亿美元。仅1999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农民共缴纳农业保险保费11.74亿美元,因灾害和价格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额达到24.09亿美元。财政补贴对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补偿农民损失、保障农民收入起到了重大作用。
2.3.2.2 再保险手段。由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即通过分保的形式降低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农作物保险制度的平稳进行,降低了私人保险公司的巨灾农业保险风险。美国政府对每个州的最高分保比率进行了限制,从10%~75%有所不同。由于采取了一定措施,美國农业巨灾再保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
2.3.2.3 紧急贷款手段。1994年,美国政府经过几年的激烈争论,出台了《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新推出了一种区域风险计划(Group Risk Plan,简称GRP),规定当农户遇农业巨灾,遭受巨大农业损失,严重影响到家庭生产和生活的时候,只要参加区域风险保险计划,就可以有权获得“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从1980年到1990年10年间,农户通过紧急贷款计划总计获得了1008998.5万美元的紧急贷款支持,对稳定生活和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如图3所示)。
2.3.2.4 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手段。保险业用金融手段为大规模自然灾害提供资金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的一系列自然灾害的发生。保险公司遭受的巨大损失,飞涨的成本、对灾害再保险供给的不足以及灾害所具有的高风险性,促使了保险业将目光放在资本市场上来寻求事前和事后的资金来源。
把保险与金融市场结合起来为农业灾害提供风险保障,是一个新趋势。它通过发行具有特定约束条件的要求权,并将其直接卖给金融投资者来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
2.4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优劣分析。根据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实效来看,其优点主要体现在:
2.4.1 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为了提高巨灾发生后的融资能力,加州地震保险制度、佛州飓风保险制度、全国洪水保险计划等都构建了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不仅在保险市场上分散风险,必要时还能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进行融资,甚至可以利用风险证券化等形式谋求在资本市场分散风险。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为从时间上跨期分散巨灾风险创造了相对有利的条件,更维持了巨灾保险经营的持续性。
2.4.2 政府介入并积极发挥作用。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存在提供了政府介入其中的依据,美国政府对巨灾保险市场的 介入体现在多种方面:其一,使巨灾保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以解决逆选择和需求不足的问题。如NFIP“法定洪水保险购买要求”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其二,利用政府在融资方面的优势,或者在系统建立的初期由政府提供资金,或者对可能发生的巨额损失提供融资渠道,以保证巨灾保险项目运营的稳定性。其三,各类巨灾保险项目基本都享受政府税收减免的优待,有个别甚至有财政的补贴,这有利于加快系统基金的积累。其四,政府利用其行政优势,整合资源在风险评估和管理、条款费率的制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为。
2.4.3 鼓励防灾防损。如NFIP积极鼓励个人和社区的减灾行为,对实施特定减灾措施的社区提供财政援助,还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洪水保险的好处及减灾措施的必要性。佛州公民保险公司、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加州地震保险局等都规定了对实施防灾防损措施的投保人实行费率优惠。
2.4.4 最大限度地寻求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以期提高运营效率。NFIP、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CEA等都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营销、核保、理赔及其他保单服务等,既充分利用了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同时也获得了相对较高的运营效率。
美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但由于巨灾发生的不可测性,不排除在个别年份其发展会遭遇波动和挫折,如2004、2005年度的多个飓风给佛州飓风保险体系以及全国洪水保险计划都带来不小的冲击,这反映出在风险评估、费率厘定、风险分摊等方面,这些制度尚有改进的余地。而且,虽然美国巨灾保险项目众多,内容丰富,但各项目各自独立运作,缺乏完整的规划与整合,极易造成资源的重复及浪费,从而也成为了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一个令人感到遗憾的缺陷。
3 日本巨灾保险项目
3.1 地震保险制度。日本是世界上著名的地震多发国,为了使国民在发生地震后得到及时、必要的经济补偿,日本在地震保险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一旦发生了大地震,国民不仅能通过国家救济得到最低补偿,而且还可以通过保险手段得到进一步充分的经济补偿。
日本的地震保险体制是以1964年新泻地震灾害为契机,于1966年国会审议通过而建立的。与此同时,日本还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以确保地震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该制度规定以各保险公司出资成立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作为专门负责地震再保险业务。之后,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在使用过程中还作了多次修改,特别是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对地震保险的内容、保險费率的确定以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的职责等方面作了较大的修改。
3.1.1 地震保险的内容。日本地震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地震保险签约内容、地震保险的对象、能获得赔偿的损害的内容、保险金的支付方法、地震保险加入方法以及地震保险金额等,具体如下:
3.1.1.1 地震保险签约的内容。地震保险是以资助受灾灾民安定生活为目的,以政府的再保险为前提的高公共性的灾害保险。政府对民间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承担的地震保险责任的一部分进行再保险,并为此制定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有关地震保险法律施行令”等相关法规。
3.1.1.2 地震保险的对象。根据地震保险法,地震保险的对象是指用于居民居住的住房和用于居民生活的家用财产如家具、衣服等日常生活用品。不过价值超过30万日元的贵重物品,如珠宝、字画、古董、有价证券等不包含在被保险的范围内。
3.1.1.3 能获得赔偿的损害。指直接遭受地震、火山、海啸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损坏、掩埋或流失等造成的房屋建筑及财产的损害。损害程度包括全部毁坏、半毁和一部分损坏。
3.1.1.4 保险金的支付方法。根据日本地震保险法,如属于全部毁坏,将获得全额的地震保险费全额支付,但不超过地震保险理赔的上限:如属于半损的情况,将获得地震保险金额的50%的赔偿;但如果只是一部分损坏,则只能获取地震保险金额的5%的赔偿。
3.1.1.5 地震保险加入方法。目前日本的地震保险是附加在房屋火灾保险中的。根据地震保险法,原则上在房屋及其他生活用物品加入火灾保险时自动加入地震保险。不过,由于地震保险金额较高,且地震的风险随着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些地震少发地区,人们加入地震保险的意识相对较弱,而购买地震保险对一部分人来说会是一种经济负担,所以在保险购买申请表中有一栏可选项目,如果本人不愿意加入地震保险,可以选择“不加入地震保险”一项,这样就可以只购买火灾保险。
3.1.1.6 地震保险金额。根据地震保险法规定,地震保险金额为主保险金(房屋火灾保险)的30%~50%,同时规定房屋的保险金额上限为5000万日元,生活用品的保险金额上限为1000万日元。
3.1.2 地震保险费率的确定。
3.1.2.1 标准费率。日本的地震保险费率是根据损害保险费率算定机构的相关法律,被定为标准费率的。在日本,能成为标准费率的保险种类为根据地震保险法制定的地震保险和根据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定的汽车赔偿责任保险两类,这是因为这两种保险都具有较高的公共性而通过法律规定了其保险内容。
3.1.2.2 保险费率。地震保险费率是根据被保险的建筑物以及所容家财的建筑物的结构、所在地区等决定的。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相关研究机构,通过对日本的地震发生规律和震害特征分析研究,对日本各地的地震危险性作了评价,并根据地震危险性大小,将日本划分为4个等级,即1等地、2等地、3等地和4等地,并按此等级确定地震基本保险费率,即,购买1000日元/a的地震保险,需交付相应不等的保险金额。地震危险性等级的划分和各自的基本保险费率如表2所示。的新旧程度不同,其抗震性能也不同,同样,即使同一建筑年代的建筑,也具有不同的抗震等级。所以,地震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住宅的建筑年代和建筑物的抗震等级,要再进行一定比率的折扣。根据1995年阪神大地震房屋破坏的分析研究结果,1981年6月1日修改的建筑抗震标准颁布以后建的住宅,比该标准前的建筑物有较强的抗震性,所以,修改后的地震保险条款规定,1981年6月1日以后建成的建筑,投保时享受9折优惠;同时,对建筑物按照日本“住宅品质确保的促进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日本住宅性能标准等级”进行评定,符合该标准的抗震3级的享受7折优惠,符合抗震2级标准的住宅,享受8折优惠,符合抗震1级标准的住宅享受9折优惠。
3.1.3 再保险及责任准备金。
由于地震可能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而民间保险公司是以短期保险收支平衡为经营特征的,这种风险巨大的保险,民间保险公司很难经营,所以,为了将低频度发生的大地震的高风险分散化,必须建立一个超长期的保险收支平衡。为此,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最终由政府对地震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以分担保险公司地震保险的风险。
投保人可以到属于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成员的任何一家 普通的保险公司购买地震保险,各保险公司再將本公司卖出的地震保险到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购买地震再保险(称为“A特别签约”),以减小该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风险。而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则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称为“B特别签约”);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称为“C签约”);最后一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自己保有份额)。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整个地震再保险的流程如图5所示。
3.1.4 保险公司与政府的责任分担。一次地震后的保险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与政府各自的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度额,在日本地震保险法的实行令、施行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现阶段下,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各自的责任分担如图6所示。
每一次地震后,保险理赔金额在750亿日元之内部分,全部由民间保险公司负担;750亿日元以上10774亿日元以内部分,民间保险公司与日本政府各承担其中的50%:而超过10774亿日元,直到一次地震保险理赔金额的上限45000亿日元部分内,民间保险公司承担5%,日本政府的地震再保险公司承担95%。同时规定,每一次地震保险的支付总金额的上限为45000亿日元。也就是说,在一次地震后的45000亿日元的地震保险金额中,民间保险公司总共需要承担7473.3亿日元,而政府的地震再保险则必须承担其中的37526.7亿日元。
3.1.5 地震保险的加入及理赔状况。由于现阶段日本的地震保险为非强制性购买,所以民众有较大的自主性,人们可以根据自己对灾害保险的认识和对本地区的地震危险性等进行综合判断后,考虑是否购买地震保险。由于日本全国不同地区,地震危险度有很大的差别,同时房屋建筑特征也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所以,地震保险的加入也因地区的不同而出现较大差别。
根据日本地震再保险2002年度资料,在日本的10个地区中,南关东地区(东京都、琦玉县、千叶县、神奈川县)的地震保险购买率最高,达22.95%,这是由于日本关东地区东海地震、南关东地震等危害性大地震发生的可能性较高的关系,民众的地震保险意识也相对较高。相反,在日本海一侧的北陆地区,由于地震活动相对平缓,该地区的地震危险度较低,所以地震保险加入率最低,仅为9.89%。尽管如此,日本民众购买地震保险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积极的,全国的地震保险平均加入率为16.41%。各地区地震保险加入情况如图7所示。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已在多次地震灾害中为投保的受灾户提供了地震灾害保险的赔偿,为地震灾区民众迅速投入灾后重建和生活的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最大一次的地震保险金的赔偿是1995年的阪神大地震,该次地震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为65427户地震保险客户支付了总额高达783亿4700万日元的赔偿金。表3为地震保险制度建立来以支付的保险金额居前10位的地震及其赔偿情况。
3.1.6 地震保险的课题。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地震灾后重建和减轻灾民的经济负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地震灾害的特殊性,地震保险制度中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课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3.1.6.1 无法适用的大数法则。由于地震是突发性的灾害,其频率相对于其他灾害而言,还是相当小,且震害程度还取决于地震发生的季节和时间。比如,同样规模的地震,发生在冬季傍晚时分的受灾程度远远大于发生在其他季节和时间段,这是因为冬季的取暖和厨房用火引起地震火灾的几率高于其他任何时间。这种地震灾害的不确定性,使得无法用统计的方法来确定保险费率,所以保险业中的大数法则很难适用于地震保险,这对合理地制定地震保险的风险机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1.6.2 巨大的损失的课题。地震灾害对比于其他灾害,发生的次数虽少,但一旦有大地震发生,造成的损失将是非常巨大的。如何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是个很大的课题。日本现在的地震保险制度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国家再保险方式来分散和降低地震保险公司的风险。当像阪神大地震这样的地震灾害发生时,政府承担的部分同样也会成为巨大的财政负担。所以,如何更好地通过地震保险市场来调节和控制灾害的损失,进一步降低国家的财政负担,是地震保险中又一个需要解决的课题。
3.1.6.3 大量保险客户的确保。地震保险制度必须在长时间内稳定运营,所以,只有在确保有大量的客户加入的情况下,其风险才能分散。如何确保大量的保险客户,是地震保险中需要解决的课题之一。正如前文所述,地震保险的购买率集中在地震风险度高的地区,地震危险性低的地区相对地震保险的购买率就较低,所以要真正达到保险所追求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理念和效果,还需要大量保险客户的加入。
因此,如何解决地震保险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很多研究者的研究课题。阪神大地震以后,日本的学者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比如,有的研究者提出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在个人建房或购买房子时,按一定比例缴纳地震保险税,政府用这笔钱作为基金运作,当有地震发生时,就用该基金来帮助灾民重建家园,这将大大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又能快速有效地进行灾后恢复和重建。具体地说,按平均每户建房费用1500万日元计算,如果收取5%的地震保险税,那么每户新建户或购房户都将会按规定缴纳75万日元的地震保险税。而现在日本的住房市场年均大约新建140万户左右,那么1年的地震保险基金将达10500日元,如此,10年即达105000亿日元,50年更高达525000亿日元。这是非常庞大的基金,设想毁坏性大地震50年左右发生一次的话,52500亿日元足以用来处理地震灾害的复旧复兴,国家就可以大大地减轻负担。当然,这只是一个设想,到实现还需要经过各种论证和法制的保障。
3.2 天气保险。近年来,“天气保险”作为一项新型保险商品悄然步入日本观光旅游、休闲度假、饮食娱乐以及其他与天气关系密切的行业,且市场规模正不断扩大。今年到目前为止,日本“天气保险”市场规模已经超过600亿日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0%以上。
所谓“天气保险”是指因天气异常导致企业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提供赔偿。这项保险1999年在日本首次推出后,立即受到观光旅游、休闲娱乐、饭店、服装、冷饮等对天气异常敏感行业的关注,日本各大保险公司也纷纷介入,使竞争一向十分激烈的日本财险市场又增添了一个新领域。
日本6大财产保险公司分别推出各自的“天气保险”服务。其中,日本海上日动公司推出了“梅雨险”,为企业因梅雨天气造成经营损失提供保险。日本财产保险公司推出“晴空万里险”,如果7月中旬到8月底因降雨过多、气温偏低影响企业经营业绩,投保者就可获得赔偿。三井住友海上保险公司推出了“樱花险”和“酷暑险”,为樱花盛开日期以及7、8两个月可能出现酷暑 天气提供保险。音蓝财产保险公司设置了“夏季异常天气险”,为客户因夏季出现酷暑或夏凉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日本兴亚财险公司推出了“台风险”。日生同和保险公司也推出内容与保险范围基本相同的保险业务。
“樱花险”的具体操作方法是:保险公司请气象专家参考近几十年来日本列岛的樱花开放规律,对当年气温、日照时间等气象问题进行预测,并研究和分析这些气象数据对樱花开放期的影响,然后再预测当年日本各地樱花开放的具体日子。投保的旅行社、休闲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客户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预测安排相关日程,如果樱花开放日期与保险公司的预测不一,保险公司将向投保者支付赔偿金。
最近这些年,日本频繁出现酷暑、严冬、冷夏、暖冬、台风、雪灾等天气异常现象,一些与天气关系密切的行业因此蒙受了不小损失。例如,经营高尔夫球场的公司因天气过于炎热,进场打高尔夫球的顾客大幅减少,公司收益受到影响。但如果这家公司投保了“酷暑险”,保险公司就必须给这家公司支付保险费,以弥补公司的收益减少。
三井住友海上保险公司表示,为了避免天氣异常给经营带来意外损失,日本许多农业团体、旅游休闲机构、饮料生产企业等都开始重视投保天气险。预计“天气保险”市场规模今后几年将以50%以上的速度递增。东京金融期货交易所也决定在年内将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商品上市交易。专家认为,这项新的保险商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将成为金融机构激烈争夺的新领域。
4 其他国家巨灾保险制度
4.1 英国洪水保险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是以市场化为基础,政府不参与承担风险,私营保险业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但是,只有在某地区的防御工程措施达到特定标准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的条件下,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为其建筑物及其内部的财产承保洪水风险。同时,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并可以通过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洪水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及投资所得和再保险。英国政府在整个洪水保险中主要负责洪水防御工程、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的提供,并与私人保险业建立建设性伙伴关系,促进防灾减损措施的实施和维护,并在必要时提供灾害救济。
4.2 法国巨灾保险体系。1982年7月13日,法国颁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建立了巨灾保障体系。承保范围包括: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地陷、山体滑坡、风暴等7类风险。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包括火险、营业中断险、机动车辆险等)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由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巨灾险费率由政府确定,包含于财产险保单费率之中,免赔率由各公司决定,但法律设置了下限。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将巨灾风险向国有再保险公司——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CaisseCentrale deReassurante,简称CCR)分保。
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由国家预算资助,按照法定赔付的巨灾赔付超过再保险费收入时,超过部分由国家预算支出;如果出现盈余则以基金的形式积累起来。各保险公司分给CCR的保险责任CCR必须接受,并按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一旦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
4,3挪威巨灾保险体系。挪威的法律规定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扩展责任,属于强制保险。其保费附加在所有售出的火险保单之中。巨灾保险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即设置了15%的免赔率。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了挪威自然灾害基金(Norwegian Natural Perils Pool,简称NNPP)。所有经营巨灾保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
基金的作用: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巨灾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的契约。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管理。法律规定,凡巨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损失都必须告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各公司火险费率高低及市场份额将总损失在成员公司间分摊。对每次巨灾,委员会均会制定统一的理赔方案,以保证各公司理赔口径的一致性。
4.4 新西兰巨灾保险体系。位于地震多发地带的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
新西兰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分别由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社会机构的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三部分组成。地震委员会设立专门基金,资金来源一部分是投资收益,另外一部分是居民购买财险时强制收取的震灾险。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元,房内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过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为了分散保险公司与地震基金的风险,保险公司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的支付能力时,由政府作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来兜底,但地震委员会每年须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4.5 瑞士巨灾保险体系。瑞士的巨灾保险体系承保主体由29个瑞士保险公司组成非强制性的“瑞士自然灾害集团”。每成员公司自留40%,其余60%分保给集团,然后按各成员公司的市场份额分配。
4.6 德国巨灾保险体系。德国的方法比较简便,由购房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保理赔范围相当广泛的房屋保险(包括水灾、火灾、飓风、地震、闪电、冰雹等常见的各种自然灾害)。不过,房屋保险的保费较低,总体上一般家庭住房每年的保费约为专业评估机构“再造房价”的千分之五左右。
5 结语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多变,自然环境及地质构造复杂,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2008年初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5月12日发生的四川汶川地震,凸显加强巨灾风险管理,建立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文详细介绍并分析了国外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为我国提供可借鉴的相关经验,相信随着巨灾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入,行之有效的巨灾保险机制一定能在我国建立并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