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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被人强霸占 维权遭遇大麻烦
“我的宅基地明明被人霸占了,可县政府就是不出庭作证,你说气人不气人?”每每提及这场由简单演变成复杂的官司,许家善总是气愤难平,耿耿于怀。
许家善是河南省太康县王集乡新户营村的一位村民,他的烦恼来自一处宅基地。
2005年11月的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令年逾半百的许家善卷入矛盾的漩涡。那天,同村村民江海在未与他协商的情况下,就强行在许家拥有的一处宅基地上动工建房。面对“外敌入侵”,许家善虽然据理力争,但终因自家人少势弱,无力阻止,只能求助政府出面解决此事。于是,许家善来到乡政府反映情况。乡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后,当即责令江海停止建房。然而,江海却置若罔闻,很快将房子盖了起来。
早在1997年,新户营村被乡政府选为试点规划村,进行宅基地统一规划。按照农村分配宅基地的作法,假如一户农民有3个儿子,他为了儿子婚后分家另过时需要,就可以以户主名义,先期向政府申请3处“预备”宅基地。而政府为了解除这些多几户农民的后顾之忧,也会批准他们的请求。因许家善有3个儿子,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可同时以户主名义分到3处宅基地。当时,县政府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调查登记,在向许家善家收取了相关费用后,于1998年5月22日,向许家善家发放了3处宅基证,供其儿子日后用。其中一处宅基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者为许家善,使用期限为长期。由于诸多原因,许家善一直没有在该处宅基上建房。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名正言顺得到的这处宅基地,如今却被他人占去。
许家善实在忍不下这口气。他四处奔波,多次找到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但始终未得到妥善处理。万般无奈之下,许家善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9月17日,许家善手持宅基证,将江海告到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自己的宅基地恢复原状。
可令许家善没有想到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江海也拿出了一份宅基证,该宅基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和许家善的宅基地面积有部分重合。该证的发证日期是1999年1月16日,比许家善的证要晚七个多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政策,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证件核发,只有政府才有权做出。在未了解太康县人民政府是如何核发的这两个宅基证之前,太康县人民法院中止了这起民事案件的审理。
两家同告县政府 宅基证最终被撤销
初战失利,许家善并没有气馁。经过了解他得知,江海已经有一处宅基地,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他是不能拥有第二处宅基地的。而且,江海持有的那份宅基证也不符合村内的统一规划,且他也未向任何部门交纳任何费用。
许家善据此认为,自己的宅基证在先,江海的宅基证在后,同一处宅基,县政府却为自己发证后又为江海发证,有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之嫌,显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11月8日,许家善以太康县政府为被告、江海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太康县政府为江海所发的宅基证。
富有戏剧性的是,在许家善提起行政诉讼后,江海也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太康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太康县政府为许家善所发的宅基证。
为同一处宅基地颁发两个有效证件,作为被告的县政府,理应在举证期限内举出自己发证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但令人遗憾的是,太康县政府的态度是既不为江家举证,也不为许家举证。
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太康县人民法院决定将这两个案子放在同一天开庭审理。庭审中,县政府的代理人是该县王集乡的杨副乡长。
终于见到政府人员出面,许家善眼前一亮,满以为胜券在握。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他由兴奋变成了沮丧。在他要求撤销江海宅基证一案中,杨副乡长说为江海发证是合法的,应当维持。在江海要求撤销许家善宅基证一案中,杨副乡长却未出庭。
2008年3月14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太康县政府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应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县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太康县政府为许家和江家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表面上看,两家的宅基证都被撤销,官司没有输家。但眼前的事实是,江海在土地上建好房并拉好院落,自由自在地使用着土地。而许家善却因此少了一处宅基地。
对此,许家善心里很不舒坦。他认为,自己的宅基地是经过村里统一规划的,办证时应该留有档案,只要拿出村里的规划图和土地档案,一看就知道两个宅基证的真伪。
在此之前,为了找到那张规划图和宅基证档案,许家善曾委托律师到县土地局询问,得到的答复是2000年前的土地档案都在乡政府,由乡政府保管。律师又与王集乡土管所所长联系,但他说村镇规划是乡城建所搞的。土管所没有参与,自己这里也没有他们村的村镇规划图和许家善的宅基证档案,有啥事去找城建所。王集乡城建所所长则说,自己是2001年接管城建所工作的,接手时就没有档案,有问题还得找土管所。
圈子绕来绕去,结果村镇规划图和许家善的宅基证档案还是没有找到。面对这一情况,许家善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政府能够提供那张村镇规划图,一切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但县、乡两级政府不知是真的把村镇规划图给弄丢了,还是不愿提供。这才导致许家善的宅基证被撤销。
而在本次诉讼中,尽管许家善再次要求县政府提供土地档案和村规划图的去向,但结果仍被拒绝。
面对家人的抱怨,村民们的讥笑,许家善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政府被告不出庭 老汉索赔百万元
许家善坚信人间自有公道在。他决定再打一场官司,向县政府讨个说法,让政府为不出庭、不应诉的行政不作为也付出代价。当时的他不知道,他的这场官司,开创了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先例——政府不出庭应诉而遭索赔。
2008年3月底,许家善勇敢扛起诉讼大旗,第二次将太康县政府告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太康县政府不出庭应诉的行为违法,并赔偿自己各种损失100万元。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经审查认为,这是一起新颖的案件,开拓了对政府依法行政监督的范围,应当立案。遂于2008年5月将此案移交到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接到许家善的索赔诉状后,太康县人民政府在答辩中称,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举证而未举证的司法诉讼行为,是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放弃诉讼参与是违法”。太康县政府不参加行政诉讼是司法诉讼行为,不是行 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
太康县政府还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或依据,否则就要败诉。但败诉不等于违法,也没有规定不提供合法证据就是违法。虽然许家善的宅基证被撤销,但对他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不应当赔偿。
最后,太康县政府请求法庭驳回许家善的起诉,同时保留对许家善的法律追诉权。
7月16日,本案在淮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许家善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太康县政府为自己补发宅基证,赔礼道歉,请求法庭向有关机关发司法建议书,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之责。
这次,太康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是该县王集乡城建所所长王某,他现场解释了县政府不举证、不出庭的理由:在那次行政诉讼中,县政府已委托县土管局出庭应诉,但土管局没去。土管局不出庭的理由是,按照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先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讨论通过,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许家善没有向村里申请过,不应发证。另外,在江、许两家所争的宅基地上,有通信光缆,不属于安排宅基地的范围,政府无法出庭为许家善维权。
对此说法,许家善当即进行了反驳:既然此处不能安排为宅基地,当初为何要收取自己的各种费用,还为自己颁发宅基证?后又给江海发宅基证?一处宅基发了两个证,这合乎法律规定吗?
对于许家善要求县政府赔偿100万元这一问题,太康县政府代理人认为,许家善所要求的100万元损失中,除了2000余元的直接损失外,其他的就是精神损失。而许家善在此事上并没有什么精神损失,故县政府不应当赔偿。
许家善接过话题说:“公民之间发生了伤害之类的侵权行为。尚且需要赔偿精神损失,政府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伤害了公民的感情,怎么就不能赔偿呢?”
对于太康县政府辩称的“政府参加行政诉讼是司法诉讼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政府不参加诉讼并不违法”这一问题,许家善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许家善的宅基证之所以被撤销,就是因为太康县政府不答辩、不举证、不出庭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行为。
许家善认为,县政府出尔反尔的行为,不但导致自己的宅基证被撤销,也给政府的信誉和他的感情带来极大伤害。几年来的奔波却以宅基证被撤销而结束,自己不但无颜面对家人,在村里也抬不起头,还要承受着别人的流言蜚语。结果,自己不敢出门,整天躲在家里,情绪低落、心情郁闷、失眠,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日常生活同样也受到了影响。自己之所以提起这样的行政诉讼,主要想通过合法的手段,告诉县政府自己受到了伤害。至于能否得到法院和政府的肯定和支持,还要看县政府怎么看待。
由于案情比较复杂,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截至作者发稿时,法院还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法官郭丛生点评:
本案中,县政府的失误之处重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重复发证行为违法,重复发证是指某宗地已完成初始(设定)或变更登记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后。在没有法定理由下,再次或多次对同一宗地进行重复登记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早在1998年5月22日,县政府就向许家善颁发了宅基证,并允诺使用期限为长期。按理不应当变更,但其却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又于1999年1月16日为江海颁发了土地面积和许家善的宅基地面积有部分重合的宅基证。同一处宅基地颁发两证,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同时也侵犯了原告许家善的合法权益。
二是不举证要担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此种证据,毫无疑问应由被告提供,同时也只有被告才能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被告县政府不提供证据证明其颁发给许家和江家的宅基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所以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
三是不出庭应诉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按照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第一次传唤,即使太康县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也不能缺席判决。但这决不是说,接到人民法院第一次传票后,太康县政府就可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第一次不出庭应诉的行为予以制裁,但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而由于受到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行为损害的人,当然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不出庭应诉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
(责编:向丽)
“我的宅基地明明被人霸占了,可县政府就是不出庭作证,你说气人不气人?”每每提及这场由简单演变成复杂的官司,许家善总是气愤难平,耿耿于怀。
许家善是河南省太康县王集乡新户营村的一位村民,他的烦恼来自一处宅基地。
2005年11月的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令年逾半百的许家善卷入矛盾的漩涡。那天,同村村民江海在未与他协商的情况下,就强行在许家拥有的一处宅基地上动工建房。面对“外敌入侵”,许家善虽然据理力争,但终因自家人少势弱,无力阻止,只能求助政府出面解决此事。于是,许家善来到乡政府反映情况。乡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后,当即责令江海停止建房。然而,江海却置若罔闻,很快将房子盖了起来。
早在1997年,新户营村被乡政府选为试点规划村,进行宅基地统一规划。按照农村分配宅基地的作法,假如一户农民有3个儿子,他为了儿子婚后分家另过时需要,就可以以户主名义,先期向政府申请3处“预备”宅基地。而政府为了解除这些多几户农民的后顾之忧,也会批准他们的请求。因许家善有3个儿子,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可同时以户主名义分到3处宅基地。当时,县政府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调查登记,在向许家善家收取了相关费用后,于1998年5月22日,向许家善家发放了3处宅基证,供其儿子日后用。其中一处宅基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者为许家善,使用期限为长期。由于诸多原因,许家善一直没有在该处宅基上建房。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名正言顺得到的这处宅基地,如今却被他人占去。
许家善实在忍不下这口气。他四处奔波,多次找到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但始终未得到妥善处理。万般无奈之下,许家善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9月17日,许家善手持宅基证,将江海告到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自己的宅基地恢复原状。
可令许家善没有想到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江海也拿出了一份宅基证,该宅基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和许家善的宅基地面积有部分重合。该证的发证日期是1999年1月16日,比许家善的证要晚七个多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政策,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证件核发,只有政府才有权做出。在未了解太康县人民政府是如何核发的这两个宅基证之前,太康县人民法院中止了这起民事案件的审理。
两家同告县政府 宅基证最终被撤销
初战失利,许家善并没有气馁。经过了解他得知,江海已经有一处宅基地,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他是不能拥有第二处宅基地的。而且,江海持有的那份宅基证也不符合村内的统一规划,且他也未向任何部门交纳任何费用。
许家善据此认为,自己的宅基证在先,江海的宅基证在后,同一处宅基,县政府却为自己发证后又为江海发证,有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之嫌,显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11月8日,许家善以太康县政府为被告、江海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太康县政府为江海所发的宅基证。
富有戏剧性的是,在许家善提起行政诉讼后,江海也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太康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太康县政府为许家善所发的宅基证。
为同一处宅基地颁发两个有效证件,作为被告的县政府,理应在举证期限内举出自己发证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但令人遗憾的是,太康县政府的态度是既不为江家举证,也不为许家举证。
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太康县人民法院决定将这两个案子放在同一天开庭审理。庭审中,县政府的代理人是该县王集乡的杨副乡长。
终于见到政府人员出面,许家善眼前一亮,满以为胜券在握。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他由兴奋变成了沮丧。在他要求撤销江海宅基证一案中,杨副乡长说为江海发证是合法的,应当维持。在江海要求撤销许家善宅基证一案中,杨副乡长却未出庭。
2008年3月14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太康县政府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应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县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太康县政府为许家和江家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表面上看,两家的宅基证都被撤销,官司没有输家。但眼前的事实是,江海在土地上建好房并拉好院落,自由自在地使用着土地。而许家善却因此少了一处宅基地。
对此,许家善心里很不舒坦。他认为,自己的宅基地是经过村里统一规划的,办证时应该留有档案,只要拿出村里的规划图和土地档案,一看就知道两个宅基证的真伪。
在此之前,为了找到那张规划图和宅基证档案,许家善曾委托律师到县土地局询问,得到的答复是2000年前的土地档案都在乡政府,由乡政府保管。律师又与王集乡土管所所长联系,但他说村镇规划是乡城建所搞的。土管所没有参与,自己这里也没有他们村的村镇规划图和许家善的宅基证档案,有啥事去找城建所。王集乡城建所所长则说,自己是2001年接管城建所工作的,接手时就没有档案,有问题还得找土管所。
圈子绕来绕去,结果村镇规划图和许家善的宅基证档案还是没有找到。面对这一情况,许家善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政府能够提供那张村镇规划图,一切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但县、乡两级政府不知是真的把村镇规划图给弄丢了,还是不愿提供。这才导致许家善的宅基证被撤销。
而在本次诉讼中,尽管许家善再次要求县政府提供土地档案和村规划图的去向,但结果仍被拒绝。
面对家人的抱怨,村民们的讥笑,许家善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政府被告不出庭 老汉索赔百万元
许家善坚信人间自有公道在。他决定再打一场官司,向县政府讨个说法,让政府为不出庭、不应诉的行政不作为也付出代价。当时的他不知道,他的这场官司,开创了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先例——政府不出庭应诉而遭索赔。
2008年3月底,许家善勇敢扛起诉讼大旗,第二次将太康县政府告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太康县政府不出庭应诉的行为违法,并赔偿自己各种损失100万元。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经审查认为,这是一起新颖的案件,开拓了对政府依法行政监督的范围,应当立案。遂于2008年5月将此案移交到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接到许家善的索赔诉状后,太康县人民政府在答辩中称,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举证而未举证的司法诉讼行为,是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放弃诉讼参与是违法”。太康县政府不参加行政诉讼是司法诉讼行为,不是行 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
太康县政府还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或依据,否则就要败诉。但败诉不等于违法,也没有规定不提供合法证据就是违法。虽然许家善的宅基证被撤销,但对他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不应当赔偿。
最后,太康县政府请求法庭驳回许家善的起诉,同时保留对许家善的法律追诉权。
7月16日,本案在淮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许家善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太康县政府为自己补发宅基证,赔礼道歉,请求法庭向有关机关发司法建议书,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之责。
这次,太康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是该县王集乡城建所所长王某,他现场解释了县政府不举证、不出庭的理由:在那次行政诉讼中,县政府已委托县土管局出庭应诉,但土管局没去。土管局不出庭的理由是,按照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先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讨论通过,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许家善没有向村里申请过,不应发证。另外,在江、许两家所争的宅基地上,有通信光缆,不属于安排宅基地的范围,政府无法出庭为许家善维权。
对此说法,许家善当即进行了反驳:既然此处不能安排为宅基地,当初为何要收取自己的各种费用,还为自己颁发宅基证?后又给江海发宅基证?一处宅基发了两个证,这合乎法律规定吗?
对于许家善要求县政府赔偿100万元这一问题,太康县政府代理人认为,许家善所要求的100万元损失中,除了2000余元的直接损失外,其他的就是精神损失。而许家善在此事上并没有什么精神损失,故县政府不应当赔偿。
许家善接过话题说:“公民之间发生了伤害之类的侵权行为。尚且需要赔偿精神损失,政府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伤害了公民的感情,怎么就不能赔偿呢?”
对于太康县政府辩称的“政府参加行政诉讼是司法诉讼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政府不参加诉讼并不违法”这一问题,许家善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许家善的宅基证之所以被撤销,就是因为太康县政府不答辩、不举证、不出庭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行为。
许家善认为,县政府出尔反尔的行为,不但导致自己的宅基证被撤销,也给政府的信誉和他的感情带来极大伤害。几年来的奔波却以宅基证被撤销而结束,自己不但无颜面对家人,在村里也抬不起头,还要承受着别人的流言蜚语。结果,自己不敢出门,整天躲在家里,情绪低落、心情郁闷、失眠,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日常生活同样也受到了影响。自己之所以提起这样的行政诉讼,主要想通过合法的手段,告诉县政府自己受到了伤害。至于能否得到法院和政府的肯定和支持,还要看县政府怎么看待。
由于案情比较复杂,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截至作者发稿时,法院还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法官郭丛生点评:
本案中,县政府的失误之处重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重复发证行为违法,重复发证是指某宗地已完成初始(设定)或变更登记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后。在没有法定理由下,再次或多次对同一宗地进行重复登记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早在1998年5月22日,县政府就向许家善颁发了宅基证,并允诺使用期限为长期。按理不应当变更,但其却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又于1999年1月16日为江海颁发了土地面积和许家善的宅基地面积有部分重合的宅基证。同一处宅基地颁发两证,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同时也侵犯了原告许家善的合法权益。
二是不举证要担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此种证据,毫无疑问应由被告提供,同时也只有被告才能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被告县政府不提供证据证明其颁发给许家和江家的宅基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所以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
三是不出庭应诉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按照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第一次传唤,即使太康县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也不能缺席判决。但这决不是说,接到人民法院第一次传票后,太康县政府就可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第一次不出庭应诉的行为予以制裁,但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而由于受到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行为损害的人,当然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不出庭应诉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
(责编: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