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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音乐市场中的版权独家代理模式是否不合理合法,需先认清其本质。在界定数字音乐版权代理模式的法律性质并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定性分析后,可得出该模式并不具有垄断性的结论;为了防止在数字音乐领域产生垄断问题,是否应当通过立法确立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强制许可制度,可借鉴域外立法例上相关规定。对于具有争议性腾讯音乐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亦应当遵循第一个问题的思路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