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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2007年4月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是公益事业,公众参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为此,自然之友副会长杨东平先生特撰文肯定此《办法》出台的积极作用及其深远意义。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我国政府部门关于信息公开的第一部综合性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部门性法规,它具有和强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详细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并且建立了相应的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因此,它不仅对遏制环境污染、促进公众参与将发挥直接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政府行政改革,也具有领跑和示范的积极作用。
国家环保总局在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方面身体力行,又着先鞭,并不是偶然的。近年来,环保总局一方面在强化、“硬化”政府环境保护的职能,采取环评风暴、区域限批等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另一方面,又没有限于就事论事的灭火救急,而有大思路和大手笔,努力探寻环境保护的治本之道,如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战略环评、规划环评等等,尤其是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和制度建设,使公众参与由自发性参与向制度性参与发展。其标志性事件,如2005年4月,围绕圆明园防渗工程,环保总局召开了第一个完全公开的听证会;2006年2月,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与此同时,一个规格更高、覆盖面更广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也进入了立法程序。这一系列行为影响巨大、不同凡响,反映了环境保护领域政府治理模式的深刻转变。一个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公众、NGO组织多方良性互动,促进环境保护的崭新格局正在形成之中。
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首先是信息公开,它保障的是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知情权,从而打破利益集团的信息垄断,改变公众、NGO与他们极不对称的话语权力。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是一种“内部人”的自我管理,尽管有党内的、行政的各种监察手段,但由于它们是内部的、纵向的,因而往往是不公开的。而且,对信息的控制、加工和处理本身很大程度上是不受监督的。于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之类的官样文章便成为推挡各种举报、提案、乃至领导批示的有效“对策”,乃至成为轻车熟路的为官之道。事实一再证明,种种污染环境和社会的丑行,最害怕的就是暴露在阳光之下——来自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这也是一种成本最低和最有效的监督。只有通过制度化的、法制化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才能有效地遏止污染和腐败,实现阳光下的公平和公正。
作为环境保护的“阳光政策”,信息公开还有更深远的意义。正如一位思想家所言“绝对的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无权同样意味着腐败。”因为堵塞言路、闭目塞听必然导致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愚昧无知、效能感低下、缺乏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从而使社会成为腐败的死水。它反过来又会成为一种口实,国民素质低下是一些人限制社会进一步开放常见的理由。显然,这种意见是本末倒置、似是而非的。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老百姓的素质低下,而是他们不知情。在另外很多情况下,是老百姓想知情,而有关方面不让他们知情。信息公开促进环境保护的一个实例,是公开城市空气质量。北京市的空气污染状况多年来一直是严格保守的“机密”,空气质量却每况愈下。在90年代后期定期公布每周乃至每天的空气质量之后,天下并没有大乱,反而极大地调动了公众参与的热情,有效地推动了治理空气污染的进程。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命题,将绿色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相联系,将环境生态、文化生态与社会生态相联系,意义重大而发人深省。目前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是最有声有色和最有成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生态的同时,构建一个人民民主、政治文明的社会生态,是可以预期的。
来自各方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回应(节选):
廖晓义(北京地球村):庄严的航灯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突破口。社区居民、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等广大公众通过掌握信息,不仅造成执法的压力、伦理的压力,还可以造成市场的压力——消费者知道环境违法者的行为,可以用“消费者说不”的方式做出反应。
环境信息公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催化剂。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不仅仅对于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重要的功能,而且对于鼓励企业行使企业社会责任、树立绿色企业形象,也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环境信息公开,也是政府行为的指示牌。在高速的经济增长和严重的环境恶化面前,如何履行环保政策法规以维系经济和环保的平衡,这是政府面对的重大责任。而信息公开,无疑是政府获得公众监督和公众助力的基本途径。
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民族和个体可持续的生存,需要绿色GDP导航、环评法制护航,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巨型列车才不至于倾覆。而环境信息公开,就是在可持续发展航道上的又一盏庄严的航灯。
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仅有《办法》还不够
《办法》规定了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因为目前国家尚未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做出严格的界定,所以容易成为不公开环境信息的借口。建议,对现有的环境方面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然后明确列出哪些情况和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也就是建立国家环境秘密目录,凡未列入其中的,就应该公开,这样界定起来更容易。此外,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的概念也比较含糊,如一个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流程是否算商业秘密。企业只有公开工艺和流程,公众才能了解在哪些环节会产生哪种污染,是否存在环境威胁,但企业如果说这是商业秘密不能公开时公众又该怎么办?
仅有《办法》还不够,以后还应该制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公众的全面参与。此外,国家在修订《环境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法规时,也要把环境信息公开作为重要内容。
郭耕(自然之友):一项公正为民的善政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强调了环保部门监督、公众监督及企业自报家门(尤其是污染大户)的三者结合,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普遍性和主体性,我们每个人都会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也都是环境问题的受害者、更应都是环境治理的行动者。
如果出现执行不利或有违反信息公开的情况,《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在法律责任上明确了一系列的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如对环保部门执行不利的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对违反条例的企业予以十万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把社会监督、法律制裁、环境公益诉讼结合起来,并积极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这一切都让我们看到环境善政的曙光和中国民主进程的稳步推进。
冯永锋(自然之友):民间环保组织可帮助促进环境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之车能够运行,必须依赖两根轨道,一是环境信息公开,二是公众的意见必须得到征用。
政府与企业都是组织体,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多半指向各类“组织体”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包括生产型影响和消费型影响。当政府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时候,政府也很有必要把一些事关公众的区域性环境信息,公开得更精细、更彻底、更坦诚。这样,公众既能够对企业的“污染点”有了解,又能把握本区域环境形势的整体情况。
公众缺乏的不是智慧和能力,也不缺乏经费,公众缺乏的只是一个广泛地主动参与的机会和理由,缺乏的只是一个引导机构。民间环保组织能够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帮助政府和公众做很多事情,现在需要的,只是尽快在各地迅速构建立足本地的民间环保组织。已经有的要激活,没有的要尽快促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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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是公益事业,公众参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为此,自然之友副会长杨东平先生特撰文肯定此《办法》出台的积极作用及其深远意义。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我国政府部门关于信息公开的第一部综合性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部门性法规,它具有和强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详细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并且建立了相应的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因此,它不仅对遏制环境污染、促进公众参与将发挥直接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政府行政改革,也具有领跑和示范的积极作用。
国家环保总局在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方面身体力行,又着先鞭,并不是偶然的。近年来,环保总局一方面在强化、“硬化”政府环境保护的职能,采取环评风暴、区域限批等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另一方面,又没有限于就事论事的灭火救急,而有大思路和大手笔,努力探寻环境保护的治本之道,如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战略环评、规划环评等等,尤其是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和制度建设,使公众参与由自发性参与向制度性参与发展。其标志性事件,如2005年4月,围绕圆明园防渗工程,环保总局召开了第一个完全公开的听证会;2006年2月,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与此同时,一个规格更高、覆盖面更广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也进入了立法程序。这一系列行为影响巨大、不同凡响,反映了环境保护领域政府治理模式的深刻转变。一个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公众、NGO组织多方良性互动,促进环境保护的崭新格局正在形成之中。
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首先是信息公开,它保障的是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知情权,从而打破利益集团的信息垄断,改变公众、NGO与他们极不对称的话语权力。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是一种“内部人”的自我管理,尽管有党内的、行政的各种监察手段,但由于它们是内部的、纵向的,因而往往是不公开的。而且,对信息的控制、加工和处理本身很大程度上是不受监督的。于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之类的官样文章便成为推挡各种举报、提案、乃至领导批示的有效“对策”,乃至成为轻车熟路的为官之道。事实一再证明,种种污染环境和社会的丑行,最害怕的就是暴露在阳光之下——来自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这也是一种成本最低和最有效的监督。只有通过制度化的、法制化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才能有效地遏止污染和腐败,实现阳光下的公平和公正。
作为环境保护的“阳光政策”,信息公开还有更深远的意义。正如一位思想家所言“绝对的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无权同样意味着腐败。”因为堵塞言路、闭目塞听必然导致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愚昧无知、效能感低下、缺乏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从而使社会成为腐败的死水。它反过来又会成为一种口实,国民素质低下是一些人限制社会进一步开放常见的理由。显然,这种意见是本末倒置、似是而非的。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老百姓的素质低下,而是他们不知情。在另外很多情况下,是老百姓想知情,而有关方面不让他们知情。信息公开促进环境保护的一个实例,是公开城市空气质量。北京市的空气污染状况多年来一直是严格保守的“机密”,空气质量却每况愈下。在90年代后期定期公布每周乃至每天的空气质量之后,天下并没有大乱,反而极大地调动了公众参与的热情,有效地推动了治理空气污染的进程。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命题,将绿色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相联系,将环境生态、文化生态与社会生态相联系,意义重大而发人深省。目前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是最有声有色和最有成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生态的同时,构建一个人民民主、政治文明的社会生态,是可以预期的。
来自各方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回应(节选):
廖晓义(北京地球村):庄严的航灯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突破口。社区居民、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等广大公众通过掌握信息,不仅造成执法的压力、伦理的压力,还可以造成市场的压力——消费者知道环境违法者的行为,可以用“消费者说不”的方式做出反应。
环境信息公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催化剂。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不仅仅对于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重要的功能,而且对于鼓励企业行使企业社会责任、树立绿色企业形象,也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环境信息公开,也是政府行为的指示牌。在高速的经济增长和严重的环境恶化面前,如何履行环保政策法规以维系经济和环保的平衡,这是政府面对的重大责任。而信息公开,无疑是政府获得公众监督和公众助力的基本途径。
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民族和个体可持续的生存,需要绿色GDP导航、环评法制护航,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巨型列车才不至于倾覆。而环境信息公开,就是在可持续发展航道上的又一盏庄严的航灯。
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仅有《办法》还不够
《办法》规定了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因为目前国家尚未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做出严格的界定,所以容易成为不公开环境信息的借口。建议,对现有的环境方面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然后明确列出哪些情况和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也就是建立国家环境秘密目录,凡未列入其中的,就应该公开,这样界定起来更容易。此外,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的概念也比较含糊,如一个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流程是否算商业秘密。企业只有公开工艺和流程,公众才能了解在哪些环节会产生哪种污染,是否存在环境威胁,但企业如果说这是商业秘密不能公开时公众又该怎么办?
仅有《办法》还不够,以后还应该制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公众的全面参与。此外,国家在修订《环境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法规时,也要把环境信息公开作为重要内容。
郭耕(自然之友):一项公正为民的善政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强调了环保部门监督、公众监督及企业自报家门(尤其是污染大户)的三者结合,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普遍性和主体性,我们每个人都会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也都是环境问题的受害者、更应都是环境治理的行动者。
如果出现执行不利或有违反信息公开的情况,《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在法律责任上明确了一系列的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如对环保部门执行不利的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对违反条例的企业予以十万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把社会监督、法律制裁、环境公益诉讼结合起来,并积极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这一切都让我们看到环境善政的曙光和中国民主进程的稳步推进。
冯永锋(自然之友):民间环保组织可帮助促进环境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之车能够运行,必须依赖两根轨道,一是环境信息公开,二是公众的意见必须得到征用。
政府与企业都是组织体,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多半指向各类“组织体”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包括生产型影响和消费型影响。当政府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时候,政府也很有必要把一些事关公众的区域性环境信息,公开得更精细、更彻底、更坦诚。这样,公众既能够对企业的“污染点”有了解,又能把握本区域环境形势的整体情况。
公众缺乏的不是智慧和能力,也不缺乏经费,公众缺乏的只是一个广泛地主动参与的机会和理由,缺乏的只是一个引导机构。民间环保组织能够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帮助政府和公众做很多事情,现在需要的,只是尽快在各地迅速构建立足本地的民间环保组织。已经有的要激活,没有的要尽快促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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