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4年,对于浙江省台州市政府来说,注定是一个财政收入不宽松的一年——从这年起,原本属于台州市主城区之一的黄岩区,将不再向台州市足额上解现行财政体制所规定的部分县财政收入。
自1994年台州撤地设市以来,黄岩就一直作为台州市的一个主城区而存在。而在过去,黄岩则是一个县级设置。由“县”变“区”,对于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县域而言,是跑步进入城市化的捷径,也是获得市级财政更多投入的契机。可是对于黄岩,如此变化在经济上却令其难以接受。原因在于浙江省的财政体制与全国其他各省市不完全相同:不实行市管县的三级体制,省级财政直接管理到县——这一体制被称为“省管县”。
在这样的财税体制下,县级财政直接上交到省,而不必顾及所属的地级市;地级市所能够获得的下级财政收入,只能来自于所辖主城区。这样,对并入市区的县级区而言,在按规定向省上交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之外,还要再向市级财政上交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
为了免除这笔“额外”的负担,黄岩方面经过一番争取后,终于获得省里同意,将向市级财政上交的额度从2004年起大幅调低。而这一举措,也被认为是浙江省“省管县”体制的进一步延伸。
当然,这样的财政体制在当前中国绝大多数的省区并不存在。因此像黄岩这样盼望着脱“市”而出的情况并不多见。无疑,在目前以“市管县”体制为主体特征的中国,坚持走“省管县”道路的浙江是一个鲜明的异类。
“省管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其实,“省管县”并非新发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国只有中央、省、县三级,此外还有地区行署作为一个虚设层级,受省委托代管一些县。到了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在省与县之间开始出现一个中间层级——地级市,其初衷是发挥城市的聚合效应和带动效应。后经过近50年的拓展和两轮发展高潮,由原来的地区行署或县改制而成的地级市逐渐成为各省市区行政层级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它既作为一个行政层级存在,同时还会形成一个以“市”为单位的经济区域。
从1982年开始,中国开始实行市领导县体制,正式形成了省市县的三级地方政府体制。经过在江苏省全省境内的“地改市”、“市管县”试点以后,“市管县”体制在中国迅速普及。截至2002年年底,全国332个地级单位中,已有275个改为地级市,地级市所领导的县占县级单位总数的70%以上,覆盖人口近10亿。
在“市管县”的潮流中,浙江省却一直特立独行。虽然在名义上实行市领导县体制,但除宁波市,浙江省其他县(包括县级市)的财政和党政一把手却是直接由省管理,因此实际上并没有普遍实行“市管县”体制。
落实到具体操作上,浙江省预算内的县财政,直接与浙江省财政结算;预算外的各种“费”,则还是与市结算。此外,在政策上传下达、业务指导上,市财政局对县财政局仍有行政上下级关系。
以金华地区为例,行政层级上,义乌市是县级市,义乌财政局属于金华财政局的下级。但在财政体制上,双方没有结算关系,义乌直接同省财政进行结算。
“省管县”体制与“市管县”体制相比,一个突出特点是,“省管县”体制下,由于避免了市对县的财政截留,县域经济发展的优势非常明显。1993年,浙江30多个发达县的财政收入已经占全省财政收入的70%,到2002年底,浙江全省财政总收入上亿元的县(县级市)达到57个,其中上10亿元的县(县级市)有16个。而根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10月公布的最新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排名,浙江各县延续了强劲的势头,以26个县(包括县级市)的入选,遥遥领先于邻近且整体经济水平非常接近的江苏省。
研究地域经济发展的专家们普遍认为,浙江省县域经济全面和蓬勃发展,与这一体制不无关系。浙江省改革与发展研究所所长卓永良称,浙江以“牺牲”杭州市区、绍兴市区、温州市区等的快速发展为代价,换来了绍兴县、原萧山市和余杭市、玉环县、乐清市、瑞安市等一大批县(市)的快速发展,所得大于所失。
“市管县”之弊
从“市管县”体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一体制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
20世纪50年代末期,是“市管县”体制的第一波迅速发展时期。当时中央的意图非常具体,即把一些蔬菜生产的基地县并入市来管理,通过发挥中心城市在经济建设中的聚合效应,解决城市蔬菜供应的问题。
到了20世纪80年代,“市管县”的目的则是为了促进城乡共同发展。198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要以经济发达的城市为中心,以广大农村为基础,逐步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使城市和农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城乡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显然,中央希望通过这一行政性体制来沟通城乡社会,最终实现城乡合治和一体化发展。
应该承认,这一考虑有其合理性。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亟需获得城市在技术力量、智力支持、信息服务、资金支援等方面的援助,对城市依赖大为加深;城市的工业生产、经济改革也迫切需要辐射到农村,以保障城市的市场、劳务、原料及副食品供应。因此,“市管县”在密切城乡关系、加强城乡合作、促进城乡一体化等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现实却不总是按照理论设计的逻辑发展。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吴理财认为,从“市管县”体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种体制有着明显倾向性,它更主要是为市服务的。最典型的莫过于所辖的县成为市的“菜篮子”基地和工业产品原材料基地,同时由于农业产品的生产与价格长期受到计划控制,市主导下的城乡合治,只是使得农业利润向城市集中与转移更为便利而已。
其实,从基层的实践中也很容易观察到,从天而降的市一级行政,其经济来源非常有限,要维持自身的积累和发展,只能向下获取资源。在“市管县”的体制下,县完全听命于市,许多市视县为附属行政单位,要求县经济发展从属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市管县实际成了“市吃县”、“市卡县”、“市刮县”和“市压县”。而县又直接指挥着乡(镇)、村,如此一来,行政事务的压力和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最终还是压到了最基层的广大农村。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农村处副处长谭炳才据此评论说,从实践情况看,“地市级”政府对县一级的辐射带动能力并不明显,却大大增加了财政负担。
理论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城乡合治”之下,市的发展虽然暂时地牺牲了农民(或农村、农业)的利益,但是它却积累了一定的工业化资本,为城市工业的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等城市工业化达到一定的水准以后,它会自然地反哺农业。对此,吴理财向记者指出,这种想法在现实中行不通。城市工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由于资本的趋利本性,它不会自觉地投向农村,支持农业的发展,而是会投向第三产业或城市其他产业,以满足城市的“高档”消费和“文明”生活的需要,或者将工业资本转变为金融资本以谋取更多的利润。因为,在目前条件下,将资本投向农业,显然不像其他产业那样可以赚取更多利润。
中国今天的现实也屡屡表明,在市领导县“城乡合治”的旗帜之下,农村的社会经济资源、资本更主要地被市所汲取,农业利润非但没有为农村的经济发展作有效积累,反而一直在为市主导下的城市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市管县”下城市经济的发展,恰恰有相当部分来自农村利益的转移,最终导致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落后,和城乡二元社会分割的加剧。
浙江经济发展的“真经”
在“市管县”实践与城乡经济共同发展的初衷渐行渐远之时,一直坚持“省管县”体制的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却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200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1元,扣除物价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7.8%,而全国平均水平连续七年低于5%。除此之外,浙江省农村居民纯收入水平,已经连续19年高居全国各省区榜首。
浙江农村经济的发展,应该归功于从1978年到1998年的20年中,浙江县域经济以农村工业化为主导的发展模式。1998年,浙江省针对城市化大大滞后于工业化的实际,提出了加快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浙江县域经济发展进入了以城市化来提升工业化的发展新阶段。县域城市化建设突破了小城镇建设时期的局限性,开始以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为重点,提高县域的城市化水平。县级城市和136个中心镇,都开始按照中小城市的功能要求,进行科学的规划和建设。
与此同时,千百万浙江农民闯市场,办乡镇企业,办专业市场,建小城镇,继而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小城镇综合改革,等等,这些不断演进的市场取向的改革,使浙江县域经济率先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使得县域经济的蓬勃发展,促使了农业向非农业转化,农民向非农民转化,农村向城市转化——而这,“省管县”体制无疑给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可以说,这是破解“三农”困境的又一条道路。
农村问题专家、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曾多次到浙江考察。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浙江‘省管县’的财政制度,保证了县域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促进了县和县以下经济的繁荣,对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非常有利。这是浙江省经济发展的‘真经’。”
“强县扩权”与留利农村
“省管县”财政体制在浙江的实行,也并非没有障碍。由于“市管县”体制在现实中已经成为实现中心城市加速发展的代名词,在浙江,也存在这样一种呼声:像其他省份一样实行“市管县”,以推动浙江中心城市更快地发展。
金华市计委曾经做过一个名为《金华中心城市定位与培育对策》的课题研究,其中一条“对策”就明确提出,应当“改革现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建立省管市、市管县的财政体制,构建区域中心城市自我积累和发展的内部动力机制……,拓展中心城市发展空间”。
除了理论上的呼吁,在现实中,浙江某些市级政府通常会通过建一个庞大的市,变县为区,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省管县”体制对于市级财政的不利影响。例如在台州,自1994年撤地设市后,吸纳了椒江、黄岩、路桥三个区作为主城区,市区面积达到1536平方公里,占整个台州市面积的16%。庞大的市区,为市级财政带来了充裕的收益,2002年市本级财政体制内当年可用资金为202494万元,占到全市的42.6%。
然而,经过黄岩区的努力,并得到省里的支持,自2004年起,占市区面积64%的黄岩将大幅减少上交市财政的金额,这无疑是浙江省对地级市扩市增区的一种否定。
与之相映的是,近10年来,浙江省的县权还在进一步被省越市下放。
1992年,浙江先对省内13个经济强县下放了审批权;1997年,又在萧山、余杭试行部分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2002年8月,浙江省委办公厅下发文件,扩大绍兴等17个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将313项本该属于地级市经济管理的权限下放到上述17个县,内容涵盖了计划、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12大类扩权事项,几乎囊括省市两级政府经济管理权限的所有方面。这次权限的下放,后来被归结为四个字——“能放都放”。
目前,浙江正在研究第二轮扩权方案,准备使扩权县的总数达到25个左右,同时再增加一批扩权事项,包括一些地市级的社会管理权限,如出入境管理、户籍管理、车辆管理等。
可以想见,在浙江省这样的思路下,不久的将来,市将仅仅作为依靠其主城区财政收入而生存和发展的城市管理层,而不再涉足县及以下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一体制,将是一个“市县分治”的体制。
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沈建明认为,改革至今,计划经济的痕迹主要残留在行政领域,如行政审批制度,按照级别、部门进行层层审批,其中有太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经济发展的现状。因此,权力的下放其实是一种松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需求,其直接效应是:减少了环节,简化了手续,加快了速度,提高了效率。
让市成为一个“自负盈亏”的城市经济体,切断其从农村中汲取利润的通道;通过直接面对乡(镇)、村的县域经济发展,留利于农村,实现农村经济的积累与发展——浙江的“省管县”财政体制,正是一条破解“三农”困境的另类路线。
资料
1949年后中国行政区划变迁
▲1949年建国初期,我国基本延续了民国时的体制,以中央-省-县三级为基本框架。
▲1954年宪法第53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这一规定保留至今,实行地级市管县体制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此。
▲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其所辖县划归天津市管辖。这被认为正式开创了“市管县”体制。
▲1959年12月,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认可了“市管县”体制,使之得以在全国迅速推广。
▲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全省实行“市管县”试点。
▲198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 ,“市管县” 体制开始在全国试行。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国家民政部关于调整地区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与县级市并存的地区,所在市达到设立地级市标准的,撤地设市,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市管县”体制推广的力度。
截至2002年年底,全国332个地级单位中,已有275个改为地级市,占地级行政建制的82.83%;地级市所领导的县占县级单位总数的70%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市管县已经成为影响最为重大的地方行政体制。
“市管县”体制所形成的城乡合治,导致了农村的社会经济资源、资本更主要地被市所汲取。不但未能实现城乡经济的共同发展,反而加剧了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
胡一帆/辑
自1994年台州撤地设市以来,黄岩就一直作为台州市的一个主城区而存在。而在过去,黄岩则是一个县级设置。由“县”变“区”,对于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县域而言,是跑步进入城市化的捷径,也是获得市级财政更多投入的契机。可是对于黄岩,如此变化在经济上却令其难以接受。原因在于浙江省的财政体制与全国其他各省市不完全相同:不实行市管县的三级体制,省级财政直接管理到县——这一体制被称为“省管县”。
在这样的财税体制下,县级财政直接上交到省,而不必顾及所属的地级市;地级市所能够获得的下级财政收入,只能来自于所辖主城区。这样,对并入市区的县级区而言,在按规定向省上交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之外,还要再向市级财政上交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
为了免除这笔“额外”的负担,黄岩方面经过一番争取后,终于获得省里同意,将向市级财政上交的额度从2004年起大幅调低。而这一举措,也被认为是浙江省“省管县”体制的进一步延伸。
当然,这样的财政体制在当前中国绝大多数的省区并不存在。因此像黄岩这样盼望着脱“市”而出的情况并不多见。无疑,在目前以“市管县”体制为主体特征的中国,坚持走“省管县”道路的浙江是一个鲜明的异类。
“省管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其实,“省管县”并非新发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国只有中央、省、县三级,此外还有地区行署作为一个虚设层级,受省委托代管一些县。到了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在省与县之间开始出现一个中间层级——地级市,其初衷是发挥城市的聚合效应和带动效应。后经过近50年的拓展和两轮发展高潮,由原来的地区行署或县改制而成的地级市逐渐成为各省市区行政层级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它既作为一个行政层级存在,同时还会形成一个以“市”为单位的经济区域。
从1982年开始,中国开始实行市领导县体制,正式形成了省市县的三级地方政府体制。经过在江苏省全省境内的“地改市”、“市管县”试点以后,“市管县”体制在中国迅速普及。截至2002年年底,全国332个地级单位中,已有275个改为地级市,地级市所领导的县占县级单位总数的70%以上,覆盖人口近10亿。
在“市管县”的潮流中,浙江省却一直特立独行。虽然在名义上实行市领导县体制,但除宁波市,浙江省其他县(包括县级市)的财政和党政一把手却是直接由省管理,因此实际上并没有普遍实行“市管县”体制。
落实到具体操作上,浙江省预算内的县财政,直接与浙江省财政结算;预算外的各种“费”,则还是与市结算。此外,在政策上传下达、业务指导上,市财政局对县财政局仍有行政上下级关系。
以金华地区为例,行政层级上,义乌市是县级市,义乌财政局属于金华财政局的下级。但在财政体制上,双方没有结算关系,义乌直接同省财政进行结算。
“省管县”体制与“市管县”体制相比,一个突出特点是,“省管县”体制下,由于避免了市对县的财政截留,县域经济发展的优势非常明显。1993年,浙江30多个发达县的财政收入已经占全省财政收入的70%,到2002年底,浙江全省财政总收入上亿元的县(县级市)达到57个,其中上10亿元的县(县级市)有16个。而根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10月公布的最新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排名,浙江各县延续了强劲的势头,以26个县(包括县级市)的入选,遥遥领先于邻近且整体经济水平非常接近的江苏省。
研究地域经济发展的专家们普遍认为,浙江省县域经济全面和蓬勃发展,与这一体制不无关系。浙江省改革与发展研究所所长卓永良称,浙江以“牺牲”杭州市区、绍兴市区、温州市区等的快速发展为代价,换来了绍兴县、原萧山市和余杭市、玉环县、乐清市、瑞安市等一大批县(市)的快速发展,所得大于所失。
“市管县”之弊
从“市管县”体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一体制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
20世纪50年代末期,是“市管县”体制的第一波迅速发展时期。当时中央的意图非常具体,即把一些蔬菜生产的基地县并入市来管理,通过发挥中心城市在经济建设中的聚合效应,解决城市蔬菜供应的问题。
到了20世纪80年代,“市管县”的目的则是为了促进城乡共同发展。198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要以经济发达的城市为中心,以广大农村为基础,逐步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使城市和农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城乡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显然,中央希望通过这一行政性体制来沟通城乡社会,最终实现城乡合治和一体化发展。
应该承认,这一考虑有其合理性。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亟需获得城市在技术力量、智力支持、信息服务、资金支援等方面的援助,对城市依赖大为加深;城市的工业生产、经济改革也迫切需要辐射到农村,以保障城市的市场、劳务、原料及副食品供应。因此,“市管县”在密切城乡关系、加强城乡合作、促进城乡一体化等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现实却不总是按照理论设计的逻辑发展。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吴理财认为,从“市管县”体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种体制有着明显倾向性,它更主要是为市服务的。最典型的莫过于所辖的县成为市的“菜篮子”基地和工业产品原材料基地,同时由于农业产品的生产与价格长期受到计划控制,市主导下的城乡合治,只是使得农业利润向城市集中与转移更为便利而已。
其实,从基层的实践中也很容易观察到,从天而降的市一级行政,其经济来源非常有限,要维持自身的积累和发展,只能向下获取资源。在“市管县”的体制下,县完全听命于市,许多市视县为附属行政单位,要求县经济发展从属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市管县实际成了“市吃县”、“市卡县”、“市刮县”和“市压县”。而县又直接指挥着乡(镇)、村,如此一来,行政事务的压力和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最终还是压到了最基层的广大农村。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农村处副处长谭炳才据此评论说,从实践情况看,“地市级”政府对县一级的辐射带动能力并不明显,却大大增加了财政负担。
理论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城乡合治”之下,市的发展虽然暂时地牺牲了农民(或农村、农业)的利益,但是它却积累了一定的工业化资本,为城市工业的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等城市工业化达到一定的水准以后,它会自然地反哺农业。对此,吴理财向记者指出,这种想法在现实中行不通。城市工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由于资本的趋利本性,它不会自觉地投向农村,支持农业的发展,而是会投向第三产业或城市其他产业,以满足城市的“高档”消费和“文明”生活的需要,或者将工业资本转变为金融资本以谋取更多的利润。因为,在目前条件下,将资本投向农业,显然不像其他产业那样可以赚取更多利润。
中国今天的现实也屡屡表明,在市领导县“城乡合治”的旗帜之下,农村的社会经济资源、资本更主要地被市所汲取,农业利润非但没有为农村的经济发展作有效积累,反而一直在为市主导下的城市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市管县”下城市经济的发展,恰恰有相当部分来自农村利益的转移,最终导致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落后,和城乡二元社会分割的加剧。
浙江经济发展的“真经”
在“市管县”实践与城乡经济共同发展的初衷渐行渐远之时,一直坚持“省管县”体制的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却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200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1元,扣除物价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7.8%,而全国平均水平连续七年低于5%。除此之外,浙江省农村居民纯收入水平,已经连续19年高居全国各省区榜首。
浙江农村经济的发展,应该归功于从1978年到1998年的20年中,浙江县域经济以农村工业化为主导的发展模式。1998年,浙江省针对城市化大大滞后于工业化的实际,提出了加快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浙江县域经济发展进入了以城市化来提升工业化的发展新阶段。县域城市化建设突破了小城镇建设时期的局限性,开始以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为重点,提高县域的城市化水平。县级城市和136个中心镇,都开始按照中小城市的功能要求,进行科学的规划和建设。
与此同时,千百万浙江农民闯市场,办乡镇企业,办专业市场,建小城镇,继而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小城镇综合改革,等等,这些不断演进的市场取向的改革,使浙江县域经济率先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使得县域经济的蓬勃发展,促使了农业向非农业转化,农民向非农民转化,农村向城市转化——而这,“省管县”体制无疑给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可以说,这是破解“三农”困境的又一条道路。
农村问题专家、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曾多次到浙江考察。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浙江‘省管县’的财政制度,保证了县域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促进了县和县以下经济的繁荣,对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非常有利。这是浙江省经济发展的‘真经’。”
“强县扩权”与留利农村
“省管县”财政体制在浙江的实行,也并非没有障碍。由于“市管县”体制在现实中已经成为实现中心城市加速发展的代名词,在浙江,也存在这样一种呼声:像其他省份一样实行“市管县”,以推动浙江中心城市更快地发展。
金华市计委曾经做过一个名为《金华中心城市定位与培育对策》的课题研究,其中一条“对策”就明确提出,应当“改革现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建立省管市、市管县的财政体制,构建区域中心城市自我积累和发展的内部动力机制……,拓展中心城市发展空间”。
除了理论上的呼吁,在现实中,浙江某些市级政府通常会通过建一个庞大的市,变县为区,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省管县”体制对于市级财政的不利影响。例如在台州,自1994年撤地设市后,吸纳了椒江、黄岩、路桥三个区作为主城区,市区面积达到1536平方公里,占整个台州市面积的16%。庞大的市区,为市级财政带来了充裕的收益,2002年市本级财政体制内当年可用资金为202494万元,占到全市的42.6%。
然而,经过黄岩区的努力,并得到省里的支持,自2004年起,占市区面积64%的黄岩将大幅减少上交市财政的金额,这无疑是浙江省对地级市扩市增区的一种否定。
与之相映的是,近10年来,浙江省的县权还在进一步被省越市下放。
1992年,浙江先对省内13个经济强县下放了审批权;1997年,又在萧山、余杭试行部分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2002年8月,浙江省委办公厅下发文件,扩大绍兴等17个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将313项本该属于地级市经济管理的权限下放到上述17个县,内容涵盖了计划、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12大类扩权事项,几乎囊括省市两级政府经济管理权限的所有方面。这次权限的下放,后来被归结为四个字——“能放都放”。
目前,浙江正在研究第二轮扩权方案,准备使扩权县的总数达到25个左右,同时再增加一批扩权事项,包括一些地市级的社会管理权限,如出入境管理、户籍管理、车辆管理等。
可以想见,在浙江省这样的思路下,不久的将来,市将仅仅作为依靠其主城区财政收入而生存和发展的城市管理层,而不再涉足县及以下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一体制,将是一个“市县分治”的体制。
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沈建明认为,改革至今,计划经济的痕迹主要残留在行政领域,如行政审批制度,按照级别、部门进行层层审批,其中有太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经济发展的现状。因此,权力的下放其实是一种松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需求,其直接效应是:减少了环节,简化了手续,加快了速度,提高了效率。
让市成为一个“自负盈亏”的城市经济体,切断其从农村中汲取利润的通道;通过直接面对乡(镇)、村的县域经济发展,留利于农村,实现农村经济的积累与发展——浙江的“省管县”财政体制,正是一条破解“三农”困境的另类路线。
资料
1949年后中国行政区划变迁
▲1949年建国初期,我国基本延续了民国时的体制,以中央-省-县三级为基本框架。
▲1954年宪法第53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这一规定保留至今,实行地级市管县体制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此。
▲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其所辖县划归天津市管辖。这被认为正式开创了“市管县”体制。
▲1959年12月,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认可了“市管县”体制,使之得以在全国迅速推广。
▲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全省实行“市管县”试点。
▲198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 ,“市管县” 体制开始在全国试行。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国家民政部关于调整地区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与县级市并存的地区,所在市达到设立地级市标准的,撤地设市,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市管县”体制推广的力度。
截至2002年年底,全国332个地级单位中,已有275个改为地级市,占地级行政建制的82.83%;地级市所领导的县占县级单位总数的70%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市管县已经成为影响最为重大的地方行政体制。
“市管县”体制所形成的城乡合治,导致了农村的社会经济资源、资本更主要地被市所汲取。不但未能实现城乡经济的共同发展,反而加剧了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
胡一帆/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