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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影子银行由于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体制之外,因此不受或仅较少受到金融监管。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子银行从正负两个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笔者针对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监管建议,以期引导或推动我国影子银行的健康、良性发展。
关键词:影子银行 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
影子银行是指虽然不受或者很少受到政府金融监管,但是能够直接或间接提供无法律依据或非法融资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以及行为、业务、工具等的集合。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设立调查委员会发布报告称: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失误和不足,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由于影子银行体系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对我国影子银行进行深刻探讨,有利于采取合适的措施来引导我国影子银行的良性发展。
一、影子银行对我国经济产生的积极效应
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形势下,我们应该看到有一部分影子银行存在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而且已经成为了社会融资规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首先看到影子银行体系在整个经济系统中所产生积极效应,以便于正确的引导其健康良性发展,而不是对影子银行全面的否定或限制。
1.影子银行支持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弥补了当前形势下我国主流金融体系的不足,使社会闲散资金有能够有效合理的流入到了我国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中。影子银行体系的存在与发展能够暂时的缓解中小企业短期资金流通的困境,同时也增加了金融市场和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活力。
2.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分担了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影子银行有着灵活的投资策略,它扩大了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分担体系,与传统银行共同作用,能够更加有效的分担资本市场上的风险。另外影子银行为私人提供多种类型的资产组合,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来进行投资理财,这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3.影子银行体系推动了我国的金融创新活动的展开,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中的重要环节。影子银行的存在和发展推动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与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上多元的融资结构的形成,这表明我国金融行业目前正在逐步的从提供功能单一的金融服务向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新兴金融行业转变。
二、我国影子银行产生的负面效应
鉴于其规模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容小觑,以及缺乏相应的监管,因此稍有不慎既有可能诱发各种风险,会对金融体系和社会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1.影子银行体系对传统商业银行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和震荡。首先,影子银行的出现和发展加速了传统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第二,使得传统商业银行可以使用的资金比例下降。由于民间融资的回报率相对高于银行定期存款的回报率,因此越来越多的资金都转向了影子银行机构中,脱媒的资金流向了直接融资市场,导致了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减少,这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第三,我国影子银行蕴含着对商业银行系统的传导性风险。由于影子银行可以借助传统商业银行的融资平台提供融资,两者在业务上的交叉混合很容易诱发一系列的风险。比如由表外业务引起的关联风险。
2.影子银行影响了我國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影子银行被形象的比喻为“在刀尖上跳舞”。由于影子银行的杠杆率相对而言较高,而大多情况下其在短期的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获取资金后后投资于长期资产,这种很难克服的期限错配使得影子银行蕴含着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影子银行的产品相对复杂而且产业链设计的比较长,这使得其风险的来源途径变得较多。另外,我国当前存在的民间借贷、私募基金对整个金融体系而言是个不稳定因素。当它们受到经济政策或外部冲击时,很可能会把风险传递到整个金融体系。
3.影子银行冲击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一方面,影子银行使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控难度加大。影子银行虽然不在传统货币银行体系的范围之内,但却在实际上行使着货币银行的职能。由于影子银行信息的透明度低,信贷规模等相关数据也很难统计,这使得央行掌控的信息较为缺乏,削弱了央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减弱了货币政策工具的效力。最近几年,我国社会融资的“脱媒”趋势逐渐明显,这导致了货币政策对货币信贷规模控制的效力明显减弱。再加上影子银行内部的创新,为了追逐较高利润而逃避监管,它的存在在客观上削弱了通过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政策工具抑制通货膨胀的效果,严重的干扰了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4.影子银行还容易催生黑社会势力。民间借贷、典当行等影子银行一旦无法收回资金,往往会通过专门的“讨债公司”采用暴力或恐吓等强行手段讨债,这很容易诱发黑社会势力并产生恶性事件。
三、对加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建议
影子银行体系是应金融市场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决不能简单的一概禁止,也不能放任不管。所以我们必须对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加以正确的引导及监管,为其良性、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1.要建立健全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立法。首先,要将私募股权投资逐步的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加强对其资金流动的监测。其次,对民间融资活动监管方面的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尽快的出台,以便于保障及促进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化发展,一方面对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从立法上明确相关的监管主体和具体的监管性措施,另一方面对其他中介从事的地下金融活动也要从立法的层面界定出合法与非法的明确界限,对合法行为要进行积极的引导,对非法行为则要严厉打击。再次,在影子银行体系与传统银行关联性的规制上,应当完善金融立法,要加强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督管理。
2.建立起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当前我国的微观监管主要针对的是正规金融监管体制之内的金融机构,而对影子银行却存在微观监管上的盲区。因此,必须尽快的建立起全面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将影子银行体系逐步的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同时还要建立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逐渐从分业监管到实现混业监管。
3.逐步实现影子银行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平衡与协调。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的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并使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得以有效的平衡。二者要均衡或协调发展,绝不可以偏废其一。影子银行系统要稳步开展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活动,要对传统金融体系起到有益补充的作用,同时要在有效的金融监管、有效的风险控制保障下,来推动金融创新活动的有序化开展,逐渐的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协调和平衡,从而推动影子银行体系稳健、科学发展。
4.加强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只有掌握了充分的信息,才能够控制影子银行产生的风险。因此,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息披露应当成为对其监管的不可或缺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涵盖所有与机构本身、产品或交易方式相关的各个方面。同时当社会大众对影子银行的相关信息产生质疑之时,努力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合理的监督渠道或方式,也应成为影子银行信息披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5.要建立起针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相关保险救济制度。为了推动影子银行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十分有必要对其逐步开放央行贴现窗口或者对其引进保险救济制度。影子银行经营模式下的期限错配风险,使得当其短期的债务压力增大时,由于无法受到央行的特殊救助,所以会有倒闭的风险。因此,为了引导资金在金融体制内外的良性循环,尽量的消除因资金链断裂而产生系统性风险,对影子银行建立起相关的救济保险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
[2]李东卫.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监管的几点思考[J].中国金融,2011,(3).
[3]贺建清.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改革研究[J].金融论坛,2013,(3).
[4] 张冬梅.影子银行的特征、影响及监管[J].金融观察,2013,(2).
作者简介:周有江(1990—),男,河南信阳人,汉族,河南大学法学院 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关键词:影子银行 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
影子银行是指虽然不受或者很少受到政府金融监管,但是能够直接或间接提供无法律依据或非法融资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以及行为、业务、工具等的集合。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设立调查委员会发布报告称: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失误和不足,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由于影子银行体系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对我国影子银行进行深刻探讨,有利于采取合适的措施来引导我国影子银行的良性发展。
一、影子银行对我国经济产生的积极效应
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形势下,我们应该看到有一部分影子银行存在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而且已经成为了社会融资规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首先看到影子银行体系在整个经济系统中所产生积极效应,以便于正确的引导其健康良性发展,而不是对影子银行全面的否定或限制。
1.影子银行支持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弥补了当前形势下我国主流金融体系的不足,使社会闲散资金有能够有效合理的流入到了我国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中。影子银行体系的存在与发展能够暂时的缓解中小企业短期资金流通的困境,同时也增加了金融市场和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活力。
2.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分担了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影子银行有着灵活的投资策略,它扩大了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分担体系,与传统银行共同作用,能够更加有效的分担资本市场上的风险。另外影子银行为私人提供多种类型的资产组合,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来进行投资理财,这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3.影子银行体系推动了我国的金融创新活动的展开,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中的重要环节。影子银行的存在和发展推动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与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上多元的融资结构的形成,这表明我国金融行业目前正在逐步的从提供功能单一的金融服务向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新兴金融行业转变。
二、我国影子银行产生的负面效应
鉴于其规模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容小觑,以及缺乏相应的监管,因此稍有不慎既有可能诱发各种风险,会对金融体系和社会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1.影子银行体系对传统商业银行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和震荡。首先,影子银行的出现和发展加速了传统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第二,使得传统商业银行可以使用的资金比例下降。由于民间融资的回报率相对高于银行定期存款的回报率,因此越来越多的资金都转向了影子银行机构中,脱媒的资金流向了直接融资市场,导致了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减少,这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第三,我国影子银行蕴含着对商业银行系统的传导性风险。由于影子银行可以借助传统商业银行的融资平台提供融资,两者在业务上的交叉混合很容易诱发一系列的风险。比如由表外业务引起的关联风险。
2.影子银行影响了我國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影子银行被形象的比喻为“在刀尖上跳舞”。由于影子银行的杠杆率相对而言较高,而大多情况下其在短期的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获取资金后后投资于长期资产,这种很难克服的期限错配使得影子银行蕴含着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影子银行的产品相对复杂而且产业链设计的比较长,这使得其风险的来源途径变得较多。另外,我国当前存在的民间借贷、私募基金对整个金融体系而言是个不稳定因素。当它们受到经济政策或外部冲击时,很可能会把风险传递到整个金融体系。
3.影子银行冲击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一方面,影子银行使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控难度加大。影子银行虽然不在传统货币银行体系的范围之内,但却在实际上行使着货币银行的职能。由于影子银行信息的透明度低,信贷规模等相关数据也很难统计,这使得央行掌控的信息较为缺乏,削弱了央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减弱了货币政策工具的效力。最近几年,我国社会融资的“脱媒”趋势逐渐明显,这导致了货币政策对货币信贷规模控制的效力明显减弱。再加上影子银行内部的创新,为了追逐较高利润而逃避监管,它的存在在客观上削弱了通过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政策工具抑制通货膨胀的效果,严重的干扰了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4.影子银行还容易催生黑社会势力。民间借贷、典当行等影子银行一旦无法收回资金,往往会通过专门的“讨债公司”采用暴力或恐吓等强行手段讨债,这很容易诱发黑社会势力并产生恶性事件。
三、对加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建议
影子银行体系是应金融市场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决不能简单的一概禁止,也不能放任不管。所以我们必须对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加以正确的引导及监管,为其良性、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1.要建立健全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立法。首先,要将私募股权投资逐步的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加强对其资金流动的监测。其次,对民间融资活动监管方面的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尽快的出台,以便于保障及促进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化发展,一方面对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从立法上明确相关的监管主体和具体的监管性措施,另一方面对其他中介从事的地下金融活动也要从立法的层面界定出合法与非法的明确界限,对合法行为要进行积极的引导,对非法行为则要严厉打击。再次,在影子银行体系与传统银行关联性的规制上,应当完善金融立法,要加强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督管理。
2.建立起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当前我国的微观监管主要针对的是正规金融监管体制之内的金融机构,而对影子银行却存在微观监管上的盲区。因此,必须尽快的建立起全面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将影子银行体系逐步的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同时还要建立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逐渐从分业监管到实现混业监管。
3.逐步实现影子银行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平衡与协调。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的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并使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得以有效的平衡。二者要均衡或协调发展,绝不可以偏废其一。影子银行系统要稳步开展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活动,要对传统金融体系起到有益补充的作用,同时要在有效的金融监管、有效的风险控制保障下,来推动金融创新活动的有序化开展,逐渐的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协调和平衡,从而推动影子银行体系稳健、科学发展。
4.加强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只有掌握了充分的信息,才能够控制影子银行产生的风险。因此,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息披露应当成为对其监管的不可或缺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涵盖所有与机构本身、产品或交易方式相关的各个方面。同时当社会大众对影子银行的相关信息产生质疑之时,努力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合理的监督渠道或方式,也应成为影子银行信息披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5.要建立起针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相关保险救济制度。为了推动影子银行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十分有必要对其逐步开放央行贴现窗口或者对其引进保险救济制度。影子银行经营模式下的期限错配风险,使得当其短期的债务压力增大时,由于无法受到央行的特殊救助,所以会有倒闭的风险。因此,为了引导资金在金融体制内外的良性循环,尽量的消除因资金链断裂而产生系统性风险,对影子银行建立起相关的救济保险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
[2]李东卫.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监管的几点思考[J].中国金融,2011,(3).
[3]贺建清.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改革研究[J].金融论坛,2013,(3).
[4] 张冬梅.影子银行的特征、影响及监管[J].金融观察,2013,(2).
作者简介:周有江(1990—),男,河南信阳人,汉族,河南大学法学院 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