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审判管理 提升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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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永恒主题,是司法工作的生命与核心所在。案件质量是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是决定司法公正最重要最直接的因素。近期,笔者对所在法院2010年-2012年审结各类民商事上诉案件465件进行专项调研,在分析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成因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提高民商事案件质量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漳浦法院民商事案件发改基本情况
  (一)上诉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2012年该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9441件,上诉465件,平均上诉率为4.8%;二审结案数392件,维持原判330件,发回重审33件,改判29件,平均发改率为15.62%。具体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二)上诉案件呈现特点
  1、上诉案件逐年增多。从2010年的86件,2011年的171件,增加到2012年的208件,呈逐年增多状态。
  2、上诉率逐年提升。从2010年的3.60%,2011年的4.70%,提升到2012年的6.10%,呈逐年提升状态。
  3、发改率居高不下。2010年为14.61%,2011年为17.95%,2012年为14.29%,呈居高不下状态。
  二、漳浦法院民商事案件发改原因分析
  从调研62件发改事由情况看,事实认定存在问题28件,程序存在问题8件,法律适用存在问题8件,实体处理存在问题18件。从这次调研的情况看,被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的原因主要有:
  1、遗漏案件当事人(10件,占16.13%);
  2、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部分错误、证据不足(28件,占45.16%);
  3、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8件,占12.90%);
  4、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1件,占1.61%);
  5、违反法定程序(8件,占12.90%);
  6、实体处理不当(2件,占3.23%);
  7、判决内容遗落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5件,占8.07%)。
  具体情况详见下图所示。
  当然被二审发改的原因还有很多,如主体错误、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采信不当的鉴定意见、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不当、释明权未行使或行使不当、部分赔偿项目漏判、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被发回重审、对子女抚养问题处理不当、未依法判决返还彩礼、判决支付双倍工资的月工资数额和时间月数认定不当、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判决保险公司对非“第三者”的伤亡损失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等等。这些被二审发改的案件,大多并不是什么疑难复杂案件,而是普通的案件,是完全可以克服和避免的。之所以出错,主要是我们审理时不够细致,没有严格依照程序,出现不应该出现的纰漏,忽略了一些细节,导致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上述情况说明我院办案质量在程序和实体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和案件质量监督。
  三、进一步提高民商事案件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官宪法意识和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首先,法官应培养法治思维能力。法治思维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框架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法治的实现,不仅仅是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把法治变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维模式,即法治思维。法官的法治思维能力就是指法官能够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的能力。法官的法治思维可以让每一个案件得到依法、公正的裁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其次,法官应当树立权利制约的宪法意识。有权力就有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产生腐败。第三,法官应当贯彻审判公平的宪法原则和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公平可以促进公正,公平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没有程序的公平,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
  (二)提高审判人员责任意识和案件质量意识。一是要仔细审查把关。从立案开始,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案件管辖或主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仔细进行全面审查,开庭前,主审人应该掌握案件的基本案情,奠定庭审要查明的事实及庭审方向、思路、争议焦点,熟练驾驭庭审,不放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情况;二是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发现问题不要心存侥幸,认为当事人应该不会上诉或期待二审法官不会发现;三是不要怕麻烦。哪怕麻烦一点,也要尽量把程序走完整,不要让二审法官随意就可以抓到发回的理由。
  (三)强化相关业务培训。定期组织法官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学习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裁判方法和裁判技能训练,增强基层法官理解与选择适用法律的技能,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或理解不当引起改判。
  (四)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指导和沟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负有审判业务指导的义务。因此,上级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8-10条规定,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或审判业务文件、发布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总结审判经验等形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同时,下级法院应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法院的之间的常态化沟通、交流、学习和案件请示汇报,认真总结上级法院裁判尺度,归纳上级法院裁判认定标准,最大化减少与上级法院的裁判争议和认识差距。
  (五)组建专业化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审理。法律的统一适用是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设立专业化合议庭,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进行案件类型化的审理和裁判,追求同类案件裁判的同质化,达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要求,进而实现“相同案件相同裁判”的目标。审判是一门专门的技术,对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审理,可以培养法官审判专业化水平,实现从“复合型法官”向“专家型法官”的转变。
  (六)强化审判管理,提升案件质量。强化审判管理,可以提高审判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审判活动规范有序运行,强化法官办案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存在的偏差,全面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水平。因此,应通过强化审判管理构建内部案件质量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案件质量。一是强化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功能作用。审判委员会要集中精力研究讨论和解决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案件,衡平和指导同类纠纷的裁判标准,整合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二是完善规范合议庭运作。合议庭作为裁判案件的重要审判组织,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件评议等程序,集思广益,扩大司法决策过程的民主性,确保案件质量;三是建立法律适用协调机制。要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各审判机构(相关业务庭)之间、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法律认知和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建立和推行相关专业审判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审判长联席会议、疑难案件研讨等制度的作用,定期召开系列案件、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研讨,统一法律观点,统一裁判标准。同时,设立案件会诊研判制度。及时总结、及时披露改判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同样的原因造成案件不同批次的大范围改判;四是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案件评查制度。将法律适用列入案件评查的检查内容,对法律适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布情况通报,提醒全体法官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注意,促进法官对某一特定法律问题的统一认识。对发现的错案,凡属审判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进行严格处罚,并载入法官业绩档案,奖优罚劣,加强对法官公正司法的监督;五是规范审判权行使。对审判权行使的各环节进行合理分解,注重分权制衡,明确院长、庭长、审判长、审判员等各个工作岗位人员的具体职责规范及工作目标要求,强化合议庭职责和院、庭长的监督指导职责。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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