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当今世界,民族问题仍然是世界上最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之一。尤其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能否妥善处理各民族间关系、促进民族和谐相处、团结互助关乎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多民族国家政治理念的基础上建构了一套完整的政治制度,期望通过此套政治制度的贯彻运行实现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间的友好相处、实现多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多民族国家 政治制度 设计
一、中国确立多民族国家政治理念的现实背景
一直以来,很多学者对把中国最终打造成“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存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应该建立成为类似于西欧的民族国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国情具有特殊性,应建设成为个民族和谐相处的多民族国家。不同的学者在这一问题上都有自己独树一致的观点。但从中国实际出发,我认为建立多民族国家有其现实因素。建国前期,中国国内的民族问题亟待解决。一些对共产党持敌对态度的帝国主义国家利用民族问题对中国进行挑拨,企图分裂中国。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在向政协代表作关于人民政协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指出:“我们主张民族自治,但一定要防止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来挑拨离间中国的统一。如英帝国主义对西藏及新疆南部的阴谋,美帝国主义对于台湾地区及海南岛的阴谋。不错,这些地方是有少数民族的,但他们一向是在中国领土范围之内。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地区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从国情出发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大势所趋。
二、中国多民族国家政治理念下的政治制度设计
为了促进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健康发展,维护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我国设计了一套独具特色的、自上而下的、旨在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政治制度。
1.中央层面政治制度的设计。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我们行使当家做主权力、发表意见、提出诉求的最高机关。客观的讲,我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机构的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一方面,在进行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时,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即无论人数多少各民族都应有自己的利益代表者。正如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项规定使得人数稀少的民族能有自己的利益代表者,在促进民族平等、维护多民族国家稳定和谐发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在机构设置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专门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民族委员会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其主要职责包括: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以及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等。
2.地方层面政治制度的设计。在地方层面,早在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就已经明确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并于1947年在内蒙古地区付诸实践,成立第一个民族自治政府,使得内蒙古地区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物”的权利得以实现。建国之后,党和国家进一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在这一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逐渐由一项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发展成为一项国家政治制度。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律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范性、可实施性。民族区域制度作为一项处理国内民族问题、促进国内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基本政治制度在其具体规定中体现了对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其一,在自治区领导设置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其二,在自治地方自治权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详细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既体现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其它地方的一致性,又彰显其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它的实现程度直接关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程度、关系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稳定发展能力。
三、结语
我国始终坚持“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政治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全面、系统地政治制度设计。这些制度设计彰显着我国对建构和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重视与努力,对促进我国多民族国家稳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平.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分析[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
[2]杨策、彭武麟.中国近代民族关系史[M]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安喆(1994—),女,汉族,河北衡水人,内蒙古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本科在读。
关键词:多民族国家 政治制度 设计
一、中国确立多民族国家政治理念的现实背景
一直以来,很多学者对把中国最终打造成“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存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应该建立成为类似于西欧的民族国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国情具有特殊性,应建设成为个民族和谐相处的多民族国家。不同的学者在这一问题上都有自己独树一致的观点。但从中国实际出发,我认为建立多民族国家有其现实因素。建国前期,中国国内的民族问题亟待解决。一些对共产党持敌对态度的帝国主义国家利用民族问题对中国进行挑拨,企图分裂中国。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在向政协代表作关于人民政协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指出:“我们主张民族自治,但一定要防止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来挑拨离间中国的统一。如英帝国主义对西藏及新疆南部的阴谋,美帝国主义对于台湾地区及海南岛的阴谋。不错,这些地方是有少数民族的,但他们一向是在中国领土范围之内。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地区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从国情出发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大势所趋。
二、中国多民族国家政治理念下的政治制度设计
为了促进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健康发展,维护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我国设计了一套独具特色的、自上而下的、旨在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政治制度。
1.中央层面政治制度的设计。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我们行使当家做主权力、发表意见、提出诉求的最高机关。客观的讲,我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机构的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一方面,在进行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时,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即无论人数多少各民族都应有自己的利益代表者。正如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项规定使得人数稀少的民族能有自己的利益代表者,在促进民族平等、维护多民族国家稳定和谐发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在机构设置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专门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民族委员会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其主要职责包括: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以及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等。
2.地方层面政治制度的设计。在地方层面,早在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就已经明确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并于1947年在内蒙古地区付诸实践,成立第一个民族自治政府,使得内蒙古地区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物”的权利得以实现。建国之后,党和国家进一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在这一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逐渐由一项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发展成为一项国家政治制度。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律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范性、可实施性。民族区域制度作为一项处理国内民族问题、促进国内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基本政治制度在其具体规定中体现了对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其一,在自治区领导设置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其二,在自治地方自治权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详细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既体现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其它地方的一致性,又彰显其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它的实现程度直接关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程度、关系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稳定发展能力。
三、结语
我国始终坚持“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政治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全面、系统地政治制度设计。这些制度设计彰显着我国对建构和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重视与努力,对促进我国多民族国家稳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平.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分析[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
[2]杨策、彭武麟.中国近代民族关系史[M]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安喆(1994—),女,汉族,河北衡水人,内蒙古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