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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指出,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食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