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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代"狡猾"一词多出现在律令劾文中,是一个罪名,指惑乱主上、倾乱朝政,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及为脱己之罪而诬告他人等具有"诡诈性"的犯罪行为。但是,如同汉代其他罪名一样,"狡猾"之罪又具有罪名模糊、不易操作等特点,随着立法技术的进步,在三国时期此罪被更加具体而量化的条文所替代。"狡猾"之罪从刑法典中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