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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多次索贿"在实践中会存在不同理解,因而会造成相同或类似情况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别,本文认为应当从形式上进行解读,其他观点在实践中不易把握,徒增了司法的不确定性。从形式上理解"多次"在实践中易于把握,并且符合当前打击行受贿犯罪的基本精神。本文认为在认定多次索贿这种特定情形时,应当要求多次索贿犯罪数额占整个受贿犯罪数额达到一定比例,若认定为符合法定刑升格条件也要在量刑时作出合理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