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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发出通知,明年1月1日起,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将调整为每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按要求,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值如超过北京市规定排放标准,将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如排放值低于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本市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100%(含100%)之间,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