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架气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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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和人之间的性格不一样,所以发生争执也就在所难免,吵嘴的双方之一因生气而死亡的事情也时有耳闻。但是,发生在鄂西北的这起气死人事件,却是因好心去劝架而引起的,故其特殊的案情备受社会关注。在吵架双方未能给死者家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后,死者家人将吵架双方告上法庭。索赔22万元。那么,这起六旬老太因劝架被气死的官司,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一)
  
  1949年,高丽出生在湖北省枣阳市平林镇一个普通农家。读书期间,高丽的成绩始终在学校名列前茅。在乡里招聘民办老师时。高丽以第一名的成绩被录取,并被安排在离家不远的一所村小学教书。
  30年前,高丽与初中同学王鑫喜结连理。婚后,高丽继续在学校教书育人,王鑫则从部队复员回到家乡务农,不久他们有了一双可爱的儿女。儿子勤奋好学,大专毕业后在当地一所小学教书:女儿乖巧听话。在外攻读自己喜欢的美术专业。高丽从事教育工作多年,勤恳敬业。曾被评为全市优秀教师;在日常生活中她为人和善,从未与人发生过争执。这个和睦的家庭,一直受到周围邻居的羡慕。
  2004年,高老师退休了。按说她应该出去玩玩,尽情享受晚年生活。可是闲不住的她。却在家里办了一个青少年读书社。她拿出多年的积蓄。购买了科技、世界名著、童话等经典书籍,供孩子们节假日来这里免费借阅,对个别孩子在学习上遇到的难题,高老师总是耐心辅导。邻里们不管谁家遇到什么难事,她都是热心帮忙,从不推诿。因此,高老师在周围邻居中口碑极好。然而,让人难以相信的悬,这样一位仁慈善良、宽厚贤德的老教师,却因为一次好心的劝架被活活气死了。
  那是2008年元月16日下午,高老师和媳妇两人在家烤火取暖。邻村一中年男子程锈来到高家,问村妇周颖住在什么地方,高老师便告知住在楼下。程锈找到周颖后,为经济纠纷双方发生了争吵。
  听见两个人越吵越凶。而周颖又怀有身孕。为避免矛盾升级。热心的高老师丢下手头的针线活儿,下楼去劝架。“大家都是不远的乡邻。有什么话就好好说。周颖今天没有钱,你就改天再跑一趟,和气生财嘛……”但是。一番苦口婆心的劝阻,并没有止住双方的口水战。于是高老师准备上楼回家。
  当高老师走到走廊栏杆处,却听见一句难听的话语随后传来:“你姓高的闲事也管得太宽了,老娘欠不欠钱与你有啥相干?”周颖骂道。此时,周颖的丈夫彭涛回家了,他也不依不饶,与高老师发生了口角。因高老师的儿子结婚两年来一直未生育。彭涛便挖苦道:“你儿子是不是个男人?”
  高老师没想到,自己好心劝架竟然惹火上身。她一直希望早点抱上孙子,平时最忌讳别人背后议论儿子身体有问题。此时,当她听到彭涛当面这么恶语讥讽,这让高老师实在无法承受,进而情绪激动,脸色苍白,一口气没上来,当即昏倒在地。这突发而来的情形,让彭涛夫妇慌了神,连忙一边给当地医院打电话,一边去找村卫生员。最终,高老师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
  事发之后,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控制事态发展。随后,又打电话找到了高老师远在浙江打工的丈夫王鑫,告诉了这个让他难以置信的噩耗:高老师在家突然倒地身亡。
  “我离开家的时候,老伴身体还好好的,怎么可能就突然去世了呢?”老王接到电话顿时蒙了,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可是公安机关打来的电话还会有假吗?待老王风尘仆仆赶回家后,才看到与他相濡以沫近30年的老伴。确实已离他而去。为此。老王悲痛欲绝。
  高丽的突然离去,让太多的人感到难以割舍。自发而来的20多位学生看着高老师的遗像,发出撕心裂肺的哭声,在场人员无不为之动容,个个都流下了伤心的泪水。高老师的去世,让乡邻们感到深深的惋惜,也给她曾执教的镇中心小学师生留下了无尽的思念。
  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高丽尚有一个80多岁的老母亲,母女关系一直很好。闻听女儿的死讯后,老人痛不欲生,几次昏厥过去。
  悲伤之余,在部队受过多年教育。在村里也当过多年村干部的老王开始思考一个问题:老伴是出于好心劝架被气死的。不管怎么说。骂人一方肯定脱不了干系。于是,王鑫就去找彭家交涉:“我老伴好端端的一个人。是被你们用恶毒的话气死的。你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彭家说,出了这个事情,我们只有表示同情。她是自己气死的,谁也没碰她。她要是不多管闲事,也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我们没有责任,不会给一分钱的。你们可以到法院打官司,打到哪儿我们都奉陪到底。
  双方僵持不下,高老师也迟迟不能下葬。这让年过六旬的王鑫愤怒不已。他几次欲找对方拼命。均被基层组织劝阻,避免了流血事件。后来,当地基层组织再三做工作。彭家才给付了6000元丧葬费。但这又怎能弥补老王的丧妻之痛呢?而程锈则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分文不拿。
  处理完老伴的后事,老王思来想去,决定依法讨个公道。3月15日,王鑫聘请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黄先元律师为代理人,书写诉状,将彭涛作为第一被告、周颖作为第二被告、程锈作为第三被告,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2008年5月15日,枣阳市平林人民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该对高丽之死负责,诉讼中双方争论激烈。
  “我老伴是被他们活活气死的!”原告王鑫在法庭上说,“我老伴生前身体一直很好。从来没有得过病。老伴见二人争吵。出于好心前去劝架,不想周颖和她丈夫不但不领情。反而骂我老伴管闲事,还骂我儿子不是男人。老伴忍受不了。被他们活活气死了。”为此,他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22万余元。
  被告彭涛夫妇均否认“气死”一说:“吵架这种事谁都有过,可是我们并没有动手打她。高老师有心脏病。应主动避免情绪激动。我们和别人发生争执,是不能预见语言刺激会导致人死亡的。况且,我们吵架的事和高老师无关。我们没有过错,对高老师的死深表遗憾和同情。况且我们出于人道主义,已支付了6000元丧葬费,故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程锈则辩称,高老师下来劝架是事实,可我并没有骂她。在场的其他邻居都可以证明。所以高老师的死亡跟我没有一点关系,我没有任何责任。
  
  (三)
  
  2008年6月10日,枣阳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负责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李家锋认为,此案的关键是死者的死因是不是被告直接造成的,也就是常说的因果关系。查明因果关系。是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或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
  要查明因果关系,必须要注意因果关系的确定性。因果关系有其复杂性,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要查清各种原因对结果的影响,以确定行为人是否要负责任,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如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对正常人不会产生伤亡结果,但是对一个特异体人(如高血压患者等)实施,就造成了伤害或死亡结果。 这样也不能否定行为人与死伤者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仍要负责任。
  最后,枣阳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该案作出了认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高丽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属自己身体内部存在某种重大疾病隐患所致,被告的吵架行为,诱发了这一结果的发生。被告彭涛和周颖。在处理债务及邻里纠纷的过程中,未抱谨慎、理智、谦让、团结、友善的态度。却有意揭露别人的短处和隐私。对高丽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被告程锈。虽未与高丽吵架,对高丽之死没有过错,但高丽是在劝阻化解其与周颖的矛盾冲突之中死亡的,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因此,法庭裁决,彭涛夫妇共同支付高丽的死亡赔偿金等20.7万余元的10%,即2.07万元;程锈支付高丽的丈夫经济补偿费5000元。
  7月30日。在法院送达判决书时,被告方找到法官要求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彭涛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74万元(含已支付的6000元)。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四)
  
  湖北省枣阳市法院法官向斌点评:人们常说“气死人不偿命”。果真如此吗?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其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其三是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结合本案来看,彭涛夫妇的行为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形,其主观上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高丽倒地后。其停止辱骂。并主动施救、联系医院的行为中得以印证。因此,本案中的彭涛夫妇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被告彭涛夫妇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行为是导致高老太死亡的诱因,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彭涛夫妇虽然没有用肢体或其他工具直接侵害高丽的身体,但是其实施的语言攻击,影响了高丽的心情,诱发疾病,导致死亡。虽然侵害的形式不同,但侵害的结果是一样的,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另一被告程锈,高丽是在劝阻化解其与周颖的矛盾冲突之中死亡的,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不过,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做到了案结事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由此可见,过去人们常说的“气死人不偿命”,在现今的法制社会早已经行不通。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行为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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