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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是我国古代朴素的民生思想,也是对民生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民生问题,简单的说,最基本的就是吃饭问题,同时,也是与百姓其它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尽最大努力解决全体人民吃饭、住房、上学、就医等需求,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是民生问题所要达到的目的。本文主要就何运用检察职能关注民生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展开论述。
关键词职务犯罪 检察职能 社会矛盾 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85-01
解决民生问题,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我们检察人要时刻牢记: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我们要为人民负责。我们要保证检察职能有效的进行,根据现阶段国家政策方针的转变,创造性的运用检察职能完成检察工作任务,保障社会稳定、有序、和谐发展。
发挥检察职能要以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为基础。扎实的法学根底和对法律熟练的掌握程度,是检察机关必备的武器。当法律与国家政策相融合的时候,说明了这个国家法治的进步。在当今中国,民生问题是重中之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的国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是国家方针政策的前进方向。运用检察职能关注民生问题,服务于民,需要的不仅是对法律和政策的正确理解,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整检察职能的关注点:
其一,严惩侵害民生的職务犯罪。当前,检察工作的重心应当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人民最痛恨的是来自“官方”的不法侵害和腐败。因此,依法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保障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教育、土地、就业等重点领域内,容易多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成为当前需要重点查处的检察工作之一。
惩处职务犯罪的另一个方面也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对人权的保障。人权问题是国际社会和中国社会一直关注而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我国将民生问题提到根本要务的重要地位,充分的证明了我国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政府公权力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介入,可能导致相关诉讼参与人期待中的正当权利无法得以实现,甚至损害其现有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诉讼过程中职务犯罪行为的惩处,才能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对民生的保障。
《启谏冉闵》:“清诛屏降胡,以单于之号以防微杜渐。”“防微杜渐”是古训。刑罚,这种滞后性的措施难以从根本解决问题。只能起到警示的作用,绝不能作为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堤坝。因此,在检察工作中,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从源头截断错误的思想意识,需要积极推进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不断开拓工作思路,深化预防措施,提高预防水平,增强预防工作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同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仍要坚决打击有碍于公平的各种犯罪,依法保护各类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促进社会进步的迫切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与时俱进,服务于民生的根本要求。
其二,加强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针对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职能,严防因司法腐败而造成的判决不公情况,加强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运用,以预防这种不公正的现象发生,恢复司法程序在人民心中的公平、公正的形象。
其三,运用检察职能促进生态文明。关注民生,关注生活环境,检察机关也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法惩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和污染环境犯罪,积极探索运用公益诉讼的方式,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值得研究探索的问题早已提出,我们要找出更佳的解决方法予以应对。
其四,做好检察职能的宣传工作。以宣传检察职能为辅助工具,有效完成检察工作的任务。当今以民生为本的中国,更要注重发挥检察机关的效能,以法律为武器来保护与人民密切相关的利益。在当今社会,仍有很多人不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使其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不能寻求到有效途径。这与检察机关对自身职能宣传较少有重要的关系。因此,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宣传自身职能,以便让众人有效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向民众宣传检察职能的同时,加强对现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工作任务的宣传也是必不可少的。将民生问题放在工作的重点位置,将民生问题中与检察机关职能相关的内容作为重中之重,向人民做好宣传工作。对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要加强文明接待室窗口建设,畅通信访服务渠道,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尽力在法律的框架真正做到为民排忧、为民解难、为民做主,努力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运用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重点在切实以民生问题为着眼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关键词职务犯罪 检察职能 社会矛盾 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85-01
解决民生问题,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我们检察人要时刻牢记: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我们要为人民负责。我们要保证检察职能有效的进行,根据现阶段国家政策方针的转变,创造性的运用检察职能完成检察工作任务,保障社会稳定、有序、和谐发展。
发挥检察职能要以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为基础。扎实的法学根底和对法律熟练的掌握程度,是检察机关必备的武器。当法律与国家政策相融合的时候,说明了这个国家法治的进步。在当今中国,民生问题是重中之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的国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是国家方针政策的前进方向。运用检察职能关注民生问题,服务于民,需要的不仅是对法律和政策的正确理解,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整检察职能的关注点:
其一,严惩侵害民生的職务犯罪。当前,检察工作的重心应当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人民最痛恨的是来自“官方”的不法侵害和腐败。因此,依法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保障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教育、土地、就业等重点领域内,容易多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成为当前需要重点查处的检察工作之一。
惩处职务犯罪的另一个方面也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对人权的保障。人权问题是国际社会和中国社会一直关注而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我国将民生问题提到根本要务的重要地位,充分的证明了我国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政府公权力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介入,可能导致相关诉讼参与人期待中的正当权利无法得以实现,甚至损害其现有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诉讼过程中职务犯罪行为的惩处,才能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对民生的保障。
《启谏冉闵》:“清诛屏降胡,以单于之号以防微杜渐。”“防微杜渐”是古训。刑罚,这种滞后性的措施难以从根本解决问题。只能起到警示的作用,绝不能作为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堤坝。因此,在检察工作中,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从源头截断错误的思想意识,需要积极推进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不断开拓工作思路,深化预防措施,提高预防水平,增强预防工作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同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仍要坚决打击有碍于公平的各种犯罪,依法保护各类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促进社会进步的迫切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与时俱进,服务于民生的根本要求。
其二,加强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针对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职能,严防因司法腐败而造成的判决不公情况,加强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运用,以预防这种不公正的现象发生,恢复司法程序在人民心中的公平、公正的形象。
其三,运用检察职能促进生态文明。关注民生,关注生活环境,检察机关也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法惩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和污染环境犯罪,积极探索运用公益诉讼的方式,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值得研究探索的问题早已提出,我们要找出更佳的解决方法予以应对。
其四,做好检察职能的宣传工作。以宣传检察职能为辅助工具,有效完成检察工作的任务。当今以民生为本的中国,更要注重发挥检察机关的效能,以法律为武器来保护与人民密切相关的利益。在当今社会,仍有很多人不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使其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不能寻求到有效途径。这与检察机关对自身职能宣传较少有重要的关系。因此,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宣传自身职能,以便让众人有效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向民众宣传检察职能的同时,加强对现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工作任务的宣传也是必不可少的。将民生问题放在工作的重点位置,将民生问题中与检察机关职能相关的内容作为重中之重,向人民做好宣传工作。对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要加强文明接待室窗口建设,畅通信访服务渠道,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尽力在法律的框架真正做到为民排忧、为民解难、为民做主,努力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运用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重点在切实以民生问题为着眼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