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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详细阐述了历史建筑的保护方式,保护规划实施的主体以及目前保护模式等方面的不足,旨在更好的保护我国历史建筑。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研究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南京老城南的明清建筑连同古老的生活记忆将成为一张二维的老照片。在南京老城南古建筑被拆迁的同时,仿古建筑和新楼正在建起。“我们政府的很多文件之间互相矛盾,一方面要文物保护,一方面要拉動内需,那么多钱一旦下来,规划就不管用了。”“规划者只是建议者,没权没责任。”——南京老城南改造的总规划师南京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赵辰的在早报记者的采访中如是说。从赵辰的话中,我们看到了当前中国在经济迅猛发展下同样迅猛的城市建设,看出了当前中国城市建设的无理无序,同时,也看出了当前中国城市规划师的无奈。
二、历史建筑保护方式的选择
“物质性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文化遗产自身维系和发展的一种方式,也是与城乡环境和谐共存的一种传承方式,城乡规划管理是实现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保护城乡文化遗产的实质是为城乡各项资源的配置设定一个前置条件,或是为建设项目的控制与协调增加一个“变量”。赵辰在采访中说“我们政府的很多文件之间互相矛盾,一方面要文物保护,一方面要拉动内需,那么多钱一旦下来,规划就不管用了。”,可见,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城乡规划管理势必“折射”出城乡建设中各方的利益和矛盾。
1、“老建筑”的拆与留
赵辰在采访中说:“我想保留的是有传统尺度的城市肌理,而不是老房子。”“比如说杨桂年故居,在我当时的建议中是完全要保留的,但是却拆掉了。”赵辰显得很无奈,“在国内,大多数情况下,规划就是为了实施。”
“老建筑”的拆与留是物质性文化遗产保护争议的焦点问题,焦点不仅仅是“老建筑”本身的去留问题,而且还涉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问题。在此类争议事件中,“老建筑”的身份——即是否被认定为“文化遗产”而赋予其法定地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保护”的定义
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各界在“如何保护”问题上的理念差异,另一方面则关系到文化遗产的再利用方式问题。例如,在“上海新天地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模式吗?”的争论余波未平的同时,上海“建业里”的保护与改造方式再次受到专家们的质疑——将上海“石库门”住宅改造后作为高级酒店式公寓来使用,究竟是保护还是破坏?
三、保护规划实施的主体
在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保护条例中,对各类建筑遗产的保护方式有着明确的规定,各个层次保护规划中对各类建筑的保护修缮、保留改造等方式都有具体的技术要求和解释,这些都是规划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将受到这些法律规范的拘束。
1、政府与规划师的博弈
赵辰在采访中说:“在国内,大多数情况下,规划就是为了实施。建议者不是决策者,没有权也就没有责任。很多情况下,政府请专家去讨论一个方案,你不同意,下次不请你就是了,总有别的学者或者专家会同意。”
赵辰的这段话表达了我国当前大多数城市规划师的无奈,政府作为城市建设实施的主体,作为权力的拥有者,政府的价值取向很大程度左右的城市规划师的思维判断,城市政府通过规划管理的手段,干预土地使用的一些政策和行为损害了人类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了价值异化。我们是需要进一步提高我们规划师的职业素养,但更重要的是,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否能够得到实施。但委屈是否能求全?如果不全,是否值得?
2、谁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主体
一谈到城市规划管理主体,人们往往自然地肯定是政府和其助手部门,即规划管理部门和规划设计部门及规划师。其实把城市规划管理主体单纯归为政府和其助手部门及规划师,是对城市规划管理本质一种肤浅的、而非本质的认识。
城市的主体是居民,以及按各种不同的目的与规则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组织、文化组织等等各类组织。从实质上讲,如何选择土地,怎样使用土地,来建筑所需要的空间,主体是居民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组织,这是他们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之一。
3、保护主体的异化
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能否分离?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的不足是否要靠市场运作来解决?对地方政府而言,这些都是很让人困惑的问题;尽管有一些大胆的实践和“创新”,但争议和质疑仍不绝于耳。
“谁是保护主体?”问题的根源是文化遗产所涉及的“物权”较为特殊。事实上文化遗产特殊物权的处置已经超越了规划管理部门行政权限的范畴,但这恰恰是规划管理中行政争议的“软肋”所在,文化遗产物权问题的复杂性往往使得行政争议面临窘境。
四、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设计规范、标准等方面的瓶颈
1、相关法律、法规与保护管理实际之间存在许多不适应之处
《国家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历史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附属设施外,均不得进行新建和扩建活动。”这样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强化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和风貌区的保护,但是,这往往不适应风貌保护的实际情况。结果,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时往往将保护范围缩小,仅限于建筑的占地范围内。
2、现行工程设计规范、标准难以适应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风貌保护与更新项目难以满足现行的消防、抗震以及建筑间距、退界等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若据此进行保护与更新历史建筑和空间肌理可能会遭到较大破坏。保护与合规、达标有时难以兼顾。一方面,建筑消防、抗震等强制性规范是建筑安全的保证,同时这也是风貌保护的目标之一,但是,由于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主要是针对新建项目而制定的,若照此设计一些历史建筑需要重点保护的空间形态、特色装修等可能会遭受较大的破坏。
五、行政管理和保护模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1、规划编制重程序和形式,轻过程和研究
2008 年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前瞻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规划编制的内容和程序有着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也能较好地执行,而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往往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在当前国内城市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时间关系,对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文化、社会等综合因素研究不足,规划调研和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往往不够,而保护规划又必须加快编制速度,以便和“推土机”抢进度,抢救城市历史遗产。另一方面,风貌区的现状情况相对复杂、保护规划的编制深度和要求比一般的控详规划更高,这就更离不开深入的规划研究和多方论证,而不能简单地照搬技术规范和标准。因此,尽管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序和内容都很到位,但由于规划调研的不充分,为今后规划管理及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2、规划管理重规划指标审核,轻保护措施管控
一般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比较偏重规划指标的审核,如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退界、间距、后退道路红线等。但是,仅仅这些指标对于风貌保护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风貌保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建筑风格、空间肌理、色彩、材质等控制要素进行重点审核。此外,对于保护建筑的重点保护部位,如外立面(墙面、门窗的色彩和材料等)、内部装修等具体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往往也缺乏针对性的审核规范和监管机制。此外,目前风貌保护项目的规划管理仍然采用一般项目“一书两证”的行政许可模式,对风貌区及历史建筑相关项目的特点考虑不够。例如,风貌保护既有较为复杂的新、扩建项目,也有相对简单的保护修缮、改建项目,规划管理侧重点不尽相同,通常,保护修缮项目一般不涉及建筑面积、土地性质、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指标的变更,而重在保护措施和保护重点的审核,目前“一书两证”的管理模式相对繁复,对此,有必要根据项目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3、保护管理重事前审批,轻过程监管
目前,风貌保护项目的管理较侧重于保护方案和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审核,而对其实施环节的监管力度还不够,据了解,建设相关管理部门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历史建筑的外墙面、楼地面的清洗、修补、加固及一些隐蔽工程,建筑结构变形及建筑安全的监控等。如果对实施过程监管不到位,因施工不当对历史建筑产生的人为破坏可能远大于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坏。因此,加强风貌保护实施过程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保护修缮工作成败的关键之一。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研究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南京老城南的明清建筑连同古老的生活记忆将成为一张二维的老照片。在南京老城南古建筑被拆迁的同时,仿古建筑和新楼正在建起。“我们政府的很多文件之间互相矛盾,一方面要文物保护,一方面要拉動内需,那么多钱一旦下来,规划就不管用了。”“规划者只是建议者,没权没责任。”——南京老城南改造的总规划师南京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赵辰的在早报记者的采访中如是说。从赵辰的话中,我们看到了当前中国在经济迅猛发展下同样迅猛的城市建设,看出了当前中国城市建设的无理无序,同时,也看出了当前中国城市规划师的无奈。
二、历史建筑保护方式的选择
“物质性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文化遗产自身维系和发展的一种方式,也是与城乡环境和谐共存的一种传承方式,城乡规划管理是实现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保护城乡文化遗产的实质是为城乡各项资源的配置设定一个前置条件,或是为建设项目的控制与协调增加一个“变量”。赵辰在采访中说“我们政府的很多文件之间互相矛盾,一方面要文物保护,一方面要拉动内需,那么多钱一旦下来,规划就不管用了。”,可见,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城乡规划管理势必“折射”出城乡建设中各方的利益和矛盾。
1、“老建筑”的拆与留
赵辰在采访中说:“我想保留的是有传统尺度的城市肌理,而不是老房子。”“比如说杨桂年故居,在我当时的建议中是完全要保留的,但是却拆掉了。”赵辰显得很无奈,“在国内,大多数情况下,规划就是为了实施。”
“老建筑”的拆与留是物质性文化遗产保护争议的焦点问题,焦点不仅仅是“老建筑”本身的去留问题,而且还涉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问题。在此类争议事件中,“老建筑”的身份——即是否被认定为“文化遗产”而赋予其法定地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保护”的定义
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各界在“如何保护”问题上的理念差异,另一方面则关系到文化遗产的再利用方式问题。例如,在“上海新天地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模式吗?”的争论余波未平的同时,上海“建业里”的保护与改造方式再次受到专家们的质疑——将上海“石库门”住宅改造后作为高级酒店式公寓来使用,究竟是保护还是破坏?
三、保护规划实施的主体
在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保护条例中,对各类建筑遗产的保护方式有着明确的规定,各个层次保护规划中对各类建筑的保护修缮、保留改造等方式都有具体的技术要求和解释,这些都是规划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将受到这些法律规范的拘束。
1、政府与规划师的博弈
赵辰在采访中说:“在国内,大多数情况下,规划就是为了实施。建议者不是决策者,没有权也就没有责任。很多情况下,政府请专家去讨论一个方案,你不同意,下次不请你就是了,总有别的学者或者专家会同意。”
赵辰的这段话表达了我国当前大多数城市规划师的无奈,政府作为城市建设实施的主体,作为权力的拥有者,政府的价值取向很大程度左右的城市规划师的思维判断,城市政府通过规划管理的手段,干预土地使用的一些政策和行为损害了人类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了价值异化。我们是需要进一步提高我们规划师的职业素养,但更重要的是,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否能够得到实施。但委屈是否能求全?如果不全,是否值得?
2、谁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主体
一谈到城市规划管理主体,人们往往自然地肯定是政府和其助手部门,即规划管理部门和规划设计部门及规划师。其实把城市规划管理主体单纯归为政府和其助手部门及规划师,是对城市规划管理本质一种肤浅的、而非本质的认识。
城市的主体是居民,以及按各种不同的目的与规则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组织、文化组织等等各类组织。从实质上讲,如何选择土地,怎样使用土地,来建筑所需要的空间,主体是居民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组织,这是他们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之一。
3、保护主体的异化
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能否分离?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的不足是否要靠市场运作来解决?对地方政府而言,这些都是很让人困惑的问题;尽管有一些大胆的实践和“创新”,但争议和质疑仍不绝于耳。
“谁是保护主体?”问题的根源是文化遗产所涉及的“物权”较为特殊。事实上文化遗产特殊物权的处置已经超越了规划管理部门行政权限的范畴,但这恰恰是规划管理中行政争议的“软肋”所在,文化遗产物权问题的复杂性往往使得行政争议面临窘境。
四、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设计规范、标准等方面的瓶颈
1、相关法律、法规与保护管理实际之间存在许多不适应之处
《国家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历史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附属设施外,均不得进行新建和扩建活动。”这样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强化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和风貌区的保护,但是,这往往不适应风貌保护的实际情况。结果,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时往往将保护范围缩小,仅限于建筑的占地范围内。
2、现行工程设计规范、标准难以适应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风貌保护与更新项目难以满足现行的消防、抗震以及建筑间距、退界等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若据此进行保护与更新历史建筑和空间肌理可能会遭到较大破坏。保护与合规、达标有时难以兼顾。一方面,建筑消防、抗震等强制性规范是建筑安全的保证,同时这也是风貌保护的目标之一,但是,由于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主要是针对新建项目而制定的,若照此设计一些历史建筑需要重点保护的空间形态、特色装修等可能会遭受较大的破坏。
五、行政管理和保护模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1、规划编制重程序和形式,轻过程和研究
2008 年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前瞻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规划编制的内容和程序有着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也能较好地执行,而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往往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在当前国内城市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时间关系,对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文化、社会等综合因素研究不足,规划调研和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往往不够,而保护规划又必须加快编制速度,以便和“推土机”抢进度,抢救城市历史遗产。另一方面,风貌区的现状情况相对复杂、保护规划的编制深度和要求比一般的控详规划更高,这就更离不开深入的规划研究和多方论证,而不能简单地照搬技术规范和标准。因此,尽管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序和内容都很到位,但由于规划调研的不充分,为今后规划管理及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2、规划管理重规划指标审核,轻保护措施管控
一般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比较偏重规划指标的审核,如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退界、间距、后退道路红线等。但是,仅仅这些指标对于风貌保护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风貌保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建筑风格、空间肌理、色彩、材质等控制要素进行重点审核。此外,对于保护建筑的重点保护部位,如外立面(墙面、门窗的色彩和材料等)、内部装修等具体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往往也缺乏针对性的审核规范和监管机制。此外,目前风貌保护项目的规划管理仍然采用一般项目“一书两证”的行政许可模式,对风貌区及历史建筑相关项目的特点考虑不够。例如,风貌保护既有较为复杂的新、扩建项目,也有相对简单的保护修缮、改建项目,规划管理侧重点不尽相同,通常,保护修缮项目一般不涉及建筑面积、土地性质、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指标的变更,而重在保护措施和保护重点的审核,目前“一书两证”的管理模式相对繁复,对此,有必要根据项目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3、保护管理重事前审批,轻过程监管
目前,风貌保护项目的管理较侧重于保护方案和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审核,而对其实施环节的监管力度还不够,据了解,建设相关管理部门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历史建筑的外墙面、楼地面的清洗、修补、加固及一些隐蔽工程,建筑结构变形及建筑安全的监控等。如果对实施过程监管不到位,因施工不当对历史建筑产生的人为破坏可能远大于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坏。因此,加强风貌保护实施过程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保护修缮工作成败的关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