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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公民的日常生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必然会让有些法律不合时宜。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就是典型例证.制定本法奈的初哀是为了维护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但是当初立法时所参照的间谍器材标准已经随着科技的进步,变成了普通产品的标准。现在我们需要遵循立法原意,重新审视这一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