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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1年我与东郊村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村政府给我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8年我一家迁往邻镇居住,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我迁出后.东郊村村民小组就将我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2009年2月.东郊村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其中包括我家的承包地.征用单位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东郊村村民小组按比例将补偿款分发给被征收土地的各户村民.但未分发给我。请问,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