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前言
律师制度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历史现象。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国家与法律产生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并不存在律师和律师制度,只是当国家法制对审判实践有了诉讼代理和辩护需要的时候,律师制度作为国家的统治文明和民主形式的出现才有了理论和现实意义。
西方的律师职业产生于古罗马,后来随着罗马法在德国的复兴,律师制度在德国萌芽。在近现代以来,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律师制度获得了飞速的发展,甚至成为许多国家竞相模仿的对象。
本文拟从德国早期律师制度—德国近代资产阶级律师制度—德国现代律师制度,这一律师制度在德国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脉络入手,就律师制度在德国发展演变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浅要分析。具体内容包括:第一部分,主要介绍12世纪到18世纪德国早期律师制度。第二部分,主要介绍1879年《国家律师法》颁布前后,德国近代资产阶级律师制度的情况。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德国当代律师制度。
一、德国早期的律师制度—12世纪到18世纪
德国早期律师的出现是受后来罗马法在德国复兴的影响。公元843年,法兰克主国一分为三,其中的东法兰克演变成为后来的德意志王国。直至15世纪早期,日耳曼法都一直在德意志王国的法律渊源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日耳曼习惯法不成体系,法律的形成非基于国家统治的权威而是基于民族的意识和国家的情感,因而与血统、宗教、道德,与生活习惯密不可分。因此,所谓法律充其量只为团体的生活经验。其次,日耳曼习惯法以农民生活为对象。农民生活单纯而少变化、乡村民风纯朴而少纠纷,因此法律的内容具体而简陋,无法适应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日耳曼习惯法的审判主要靠民众大会,旧耳曼人建国之后并没有接受罗马人创设的体系化审判组织,而是沿袭着原始的氏族习惯,主要依靠民众的公议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此外,由于日耳法和法律文化并不发达,受此影响,早期的日耳曼人并没有区分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等概念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在德意志王国早期的法庭审判方式和诉讼程序上也自然没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分。无论原告以什么理由提出诉讼请求,法庭都会以一套的固定诉讼程序来处理。而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也极少含有辩论的成分。原被告双方在提出各自主张的时候都必须以人格宣誓的方式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倘若案情重大,法庭认为不能仅仅依据双方的宣誓作为裁判的依据,那么通常就会采取决斗或者神判等方式来裁决。在这种形式的法律、法庭和诉讼程序下,不可能自发的产生律师职业。
随着1135年罗马法的重要著作—《国法大全》原稿在意大利北部被发现,中世纪的欧洲终于开始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这场运动对西方法律文明尤其是对西欧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法律传统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12世纪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成为罗马法复兴的中心开始,此后几个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开始传播到欧洲的几乎每一个地方。人们普遍对罗马法予以高度的评价,称罗马法为“写下来的理性”。此时,西欧大陆对罗马法的研究己蔚然成风。而正是学者们对罗马法进行了认真而透彻的研究,就此产生出了许多新的罗马法律术语和多样的法律思维方式,这些都成为了后来大陆法系国家律师学术和技能训练的基础。德国的律师职业正是在此后德国对罗马法的全面继受过程中逐渐萌芽发展的。
律师职业在德国的萌芽同德国教会法及教会法院的作用也密切相关。一方面,经过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洗礼,教会法院广泛引进了罗马实体法和诉讼程序以全面改革教会诉讼程序和方式。另一方面,罗马法同样也得益于教会法院在当时德国的巨大影响力,使得其法律职业的概念和法律职业的应用方法都被保存下来,足以抵销日耳曼族和封建制度对法律代理人制度的反对。这一点对于德国律师职业的萌芽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在德国教会法院采用书面审理和纠问式诉讼的应用需要大量具备文字书写能力和法律技巧的大学法科毕业生的参与;并且,与教会的国家化相伴随的教会组织的行政化同样需要这些大学毕业生的参与。教会在上述两方面对法科毕业生的需求产生了中世纪的律师职业和文官职业。因此,教会及教会法院对德国律师职业的产生同样至关重要。
二、德国近代资产阶级律师制度— 1879年《国家律师法》颁布前后
(一)律师业“短暂的春天”
随着1871年德意志帝国完成统一,德国消除了许多发展障碍。并且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第二次工业革命中走在了许多欧洲国家的前列,国家实力大增。统一国家的建立,为德国近代法制建设奠定了政治基础。事实上,德意志帝国统一后就立即进行了大规模法制统一化建设。
在国家法制环境好转和人们对律师印象改善后,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也渐渐多了起来。并且由于1879颁布的《国家律师法》取消了律师录用及从业限制,规定只要通过两次国家级考试的人都可从事律师业务。这一切都使得从事律师职业的门槛大大降低。德国法学院的毕业生们从事律师职业的热情逐渐高涨起来。此后几十年德国律师人数大大增加,从表1可以看出,从1880年到1913年30多年间,德国的注册律师人数就增加了三倍。德国律师职业似乎迎来了自己“短暂的春天。”
(二)纳粹对律师业的破坏
正当德国的律师们开始要享受自己“职业的春天”的时候,稍后不久,德国社会就不幸进入了纳粹统治时期。这意味着德国原先的一切社会秩序都要被重新打乱,整个社会都要为纳粹独裁服务。对于律师职业而言,纳粹的意识形态强调其职责是捍卫法律。律师们的任务不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为其辩护而是要说服当事人双方服从国家大义。这与律师们一直积极争取权利、支持自由的职业理念严重不符,所以一开始律师们就和纳粹针锋相对。导致的结果是,此后德国民众在纳粹分子的迷惑和煽动下,通过选举将包括律师在内的自由主义政党代表彻底地清除出国家政治舞台。到了20世纪20年代,德国的律师界就己经不再提要为“公众的利益”奋斗了。因为,此时他们连自己的正当的权利都保障不了。
三、德国当代律师制度—1959年《联邦律师条例》颁布以后
(一)1959年《联邦律师条例》的颁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一分为二,东德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废弃了旧法律,自然也废弃了原有的律师制度。西德被英、美、法等国占领,各占领国都对其占领区的律师法留下了各自的印记。此时的德国律师制度失去了原有的统一。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在经过多年酝酿以后,德国终于在1959年8月1日制定和颁布了《联邦律师条例》。该条例废止了各州自行的律师法律法规,使各州在律师法律上重新归于统一。《联邦律师条例》分为13章共200多个条文,对律师职业做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并不断完善成为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最主要的律师管理法律。54不仅如此,后来为了加强、促进和规范律师业,联邦又相继制定了一些法律来补充《联邦律师条例》。其中,包括有关律师的薪金和开支的《联邦律师收费条例》、规定专业律师的《专业律师条例》等,德国的现代律师法律体系逐渐建立,律师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
(二)两德统一对德国律师制度的影响
时间到了1990年,分裂40多年的东西两德终于统一了。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由于分隔多年,并且适用不同形态的社会制度,东西两德的融合并不是水到渠成的,而是在诸多方面出现了许多棘手的问题。在司法领域,对于东德的法律职业从业者们而言,他们要去适应因为社会制度的改变而带来的一个全新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环境;对于西德的法律人尤其是法科毕业生们来说,一方面他们会担心东德的同行们会蜂拥过来抢走他们的饭碗;另一方面,他们又看到在东德广阔的发展前景。这些情况对律师职业的影响比起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影响来说要更大,因为律师职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更大。
东西德统一之后,西德的法律几乎全被搬到了东德。东德所有的法学教授、法官和其他法律专职人员因为法律的改变而不得不重新被考核而要重新申请工作。但由于政治方面的原因,重新任命法官等国家职位的标准比较严格。
同样是由于在统一时西德的法律被搬到东德,使得东德的学生不得不重新去学习西德的法律。因此,在一段时期内,东德的法科毕业生数量偏少。许多西德的律师和刚刚毕业的法科毕业生们从中看到了去东德工作的好机会。所以,比较起说服西德那些法官和检察官们去东德工作的难度来说,说服西德的律师和年轻毕业生们去东德工作,甚至安家要容易得多。而国家此时又及时出台了优惠政策,鼓励律师们去东德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1] 何勤华:《外国法律史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2] 何勤华:《德国法律发达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 [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 曾尔恕:《外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律师制度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历史现象。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国家与法律产生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并不存在律师和律师制度,只是当国家法制对审判实践有了诉讼代理和辩护需要的时候,律师制度作为国家的统治文明和民主形式的出现才有了理论和现实意义。
西方的律师职业产生于古罗马,后来随着罗马法在德国的复兴,律师制度在德国萌芽。在近现代以来,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律师制度获得了飞速的发展,甚至成为许多国家竞相模仿的对象。
本文拟从德国早期律师制度—德国近代资产阶级律师制度—德国现代律师制度,这一律师制度在德国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脉络入手,就律师制度在德国发展演变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浅要分析。具体内容包括:第一部分,主要介绍12世纪到18世纪德国早期律师制度。第二部分,主要介绍1879年《国家律师法》颁布前后,德国近代资产阶级律师制度的情况。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德国当代律师制度。
一、德国早期的律师制度—12世纪到18世纪
德国早期律师的出现是受后来罗马法在德国复兴的影响。公元843年,法兰克主国一分为三,其中的东法兰克演变成为后来的德意志王国。直至15世纪早期,日耳曼法都一直在德意志王国的法律渊源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日耳曼习惯法不成体系,法律的形成非基于国家统治的权威而是基于民族的意识和国家的情感,因而与血统、宗教、道德,与生活习惯密不可分。因此,所谓法律充其量只为团体的生活经验。其次,日耳曼习惯法以农民生活为对象。农民生活单纯而少变化、乡村民风纯朴而少纠纷,因此法律的内容具体而简陋,无法适应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日耳曼习惯法的审判主要靠民众大会,旧耳曼人建国之后并没有接受罗马人创设的体系化审判组织,而是沿袭着原始的氏族习惯,主要依靠民众的公议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此外,由于日耳法和法律文化并不发达,受此影响,早期的日耳曼人并没有区分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等概念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在德意志王国早期的法庭审判方式和诉讼程序上也自然没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分。无论原告以什么理由提出诉讼请求,法庭都会以一套的固定诉讼程序来处理。而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也极少含有辩论的成分。原被告双方在提出各自主张的时候都必须以人格宣誓的方式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倘若案情重大,法庭认为不能仅仅依据双方的宣誓作为裁判的依据,那么通常就会采取决斗或者神判等方式来裁决。在这种形式的法律、法庭和诉讼程序下,不可能自发的产生律师职业。
随着1135年罗马法的重要著作—《国法大全》原稿在意大利北部被发现,中世纪的欧洲终于开始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这场运动对西方法律文明尤其是对西欧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法律传统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12世纪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成为罗马法复兴的中心开始,此后几个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开始传播到欧洲的几乎每一个地方。人们普遍对罗马法予以高度的评价,称罗马法为“写下来的理性”。此时,西欧大陆对罗马法的研究己蔚然成风。而正是学者们对罗马法进行了认真而透彻的研究,就此产生出了许多新的罗马法律术语和多样的法律思维方式,这些都成为了后来大陆法系国家律师学术和技能训练的基础。德国的律师职业正是在此后德国对罗马法的全面继受过程中逐渐萌芽发展的。
律师职业在德国的萌芽同德国教会法及教会法院的作用也密切相关。一方面,经过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洗礼,教会法院广泛引进了罗马实体法和诉讼程序以全面改革教会诉讼程序和方式。另一方面,罗马法同样也得益于教会法院在当时德国的巨大影响力,使得其法律职业的概念和法律职业的应用方法都被保存下来,足以抵销日耳曼族和封建制度对法律代理人制度的反对。这一点对于德国律师职业的萌芽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在德国教会法院采用书面审理和纠问式诉讼的应用需要大量具备文字书写能力和法律技巧的大学法科毕业生的参与;并且,与教会的国家化相伴随的教会组织的行政化同样需要这些大学毕业生的参与。教会在上述两方面对法科毕业生的需求产生了中世纪的律师职业和文官职业。因此,教会及教会法院对德国律师职业的产生同样至关重要。
二、德国近代资产阶级律师制度— 1879年《国家律师法》颁布前后
(一)律师业“短暂的春天”
随着1871年德意志帝国完成统一,德国消除了许多发展障碍。并且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第二次工业革命中走在了许多欧洲国家的前列,国家实力大增。统一国家的建立,为德国近代法制建设奠定了政治基础。事实上,德意志帝国统一后就立即进行了大规模法制统一化建设。
在国家法制环境好转和人们对律师印象改善后,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也渐渐多了起来。并且由于1879颁布的《国家律师法》取消了律师录用及从业限制,规定只要通过两次国家级考试的人都可从事律师业务。这一切都使得从事律师职业的门槛大大降低。德国法学院的毕业生们从事律师职业的热情逐渐高涨起来。此后几十年德国律师人数大大增加,从表1可以看出,从1880年到1913年30多年间,德国的注册律师人数就增加了三倍。德国律师职业似乎迎来了自己“短暂的春天。”
(二)纳粹对律师业的破坏
正当德国的律师们开始要享受自己“职业的春天”的时候,稍后不久,德国社会就不幸进入了纳粹统治时期。这意味着德国原先的一切社会秩序都要被重新打乱,整个社会都要为纳粹独裁服务。对于律师职业而言,纳粹的意识形态强调其职责是捍卫法律。律师们的任务不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为其辩护而是要说服当事人双方服从国家大义。这与律师们一直积极争取权利、支持自由的职业理念严重不符,所以一开始律师们就和纳粹针锋相对。导致的结果是,此后德国民众在纳粹分子的迷惑和煽动下,通过选举将包括律师在内的自由主义政党代表彻底地清除出国家政治舞台。到了20世纪20年代,德国的律师界就己经不再提要为“公众的利益”奋斗了。因为,此时他们连自己的正当的权利都保障不了。
三、德国当代律师制度—1959年《联邦律师条例》颁布以后
(一)1959年《联邦律师条例》的颁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一分为二,东德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废弃了旧法律,自然也废弃了原有的律师制度。西德被英、美、法等国占领,各占领国都对其占领区的律师法留下了各自的印记。此时的德国律师制度失去了原有的统一。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在经过多年酝酿以后,德国终于在1959年8月1日制定和颁布了《联邦律师条例》。该条例废止了各州自行的律师法律法规,使各州在律师法律上重新归于统一。《联邦律师条例》分为13章共200多个条文,对律师职业做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并不断完善成为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最主要的律师管理法律。54不仅如此,后来为了加强、促进和规范律师业,联邦又相继制定了一些法律来补充《联邦律师条例》。其中,包括有关律师的薪金和开支的《联邦律师收费条例》、规定专业律师的《专业律师条例》等,德国的现代律师法律体系逐渐建立,律师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
(二)两德统一对德国律师制度的影响
时间到了1990年,分裂40多年的东西两德终于统一了。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由于分隔多年,并且适用不同形态的社会制度,东西两德的融合并不是水到渠成的,而是在诸多方面出现了许多棘手的问题。在司法领域,对于东德的法律职业从业者们而言,他们要去适应因为社会制度的改变而带来的一个全新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环境;对于西德的法律人尤其是法科毕业生们来说,一方面他们会担心东德的同行们会蜂拥过来抢走他们的饭碗;另一方面,他们又看到在东德广阔的发展前景。这些情况对律师职业的影响比起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影响来说要更大,因为律师职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更大。
东西德统一之后,西德的法律几乎全被搬到了东德。东德所有的法学教授、法官和其他法律专职人员因为法律的改变而不得不重新被考核而要重新申请工作。但由于政治方面的原因,重新任命法官等国家职位的标准比较严格。
同样是由于在统一时西德的法律被搬到东德,使得东德的学生不得不重新去学习西德的法律。因此,在一段时期内,东德的法科毕业生数量偏少。许多西德的律师和刚刚毕业的法科毕业生们从中看到了去东德工作的好机会。所以,比较起说服西德那些法官和检察官们去东德工作的难度来说,说服西德的律师和年轻毕业生们去东德工作,甚至安家要容易得多。而国家此时又及时出台了优惠政策,鼓励律师们去东德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1] 何勤华:《外国法律史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2] 何勤华:《德国法律发达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 [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 曾尔恕:《外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