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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古代、近代、当代法学教育的历史各具特点。在中国法学教育目前发展迅猛的形势下,如何适应“罪行法定”原则下对法学教育的新要求,是非常值得反思的问题。
关键词 罪刑法定 法学教育 反思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我国刑法修订和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①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使人们的行为真正实现更多的法治而减少人治的因素。由此可见,人们对法律的了解、认知、理解程度就成了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二、中国古代法学教育的历史及特点
战国至秦代的法家学派认为人性本恶,无法通过道德教化改变,只能通过法律加以引导和限制,因此只有一种教育是有效的,那就是法律教育。而且学习法律只需要向官吏学习即可,不需设专门的学校和教师。到隋唐时期确立了科举制度,按考试成绩选拔官吏,其中的“明法”科的考试科目,主要以当时的法律出题考试,专门选拔司法官吏人才,做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成为当时社会的共识。
可见,中国古代法学教育有如下特点:法学教育在国家教育中的地位很低,没有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为政治统治服务,缺少独立性;教育存在等级思想,并不面向全体民众,是非平等的思想教育。
三、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历史及特点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开始于清代末年。最早的法学课程是1869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中国创办的第一个新式教育机构——同文馆开设的“万国公法”课程。② 近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第一,大学开始分科办学,形成综合性大学的体制,法科成为重要学科。据统计,1936年全国已有7所国立大学和7所省立大学设置了法科专业。
第二,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向外国学习。经历鸦片战争,中国门户被打开,中国人开眼看世界,学习英美先进的教育模式;日本明治维新后的迅速崛起,促使中国向日本学习大陆法律模式。由此,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四、中国当代法学教育的历史与特点
建国初期,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中国教育体制呈现出“苏化”的特点。中国革命受苏联的极大影响而且中国接受苏联在教育方面的援助,引进大批苏联专家在中国大学指导任教。
改革開放后,法学教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建设大批政法专业学院、法学院、法学系,扩大法学专业招生;向外国学习交流,博采众长。在全民普法教育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使中国法学教育逐步完善。
五、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
(一)没有形成主导的法学价值观。
综观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历程,其中的不定属性往往与社会变革有着紧密的联系。从中国古代披着法治的外衣而行人治之实,到近代不断转变学习方向,再到现代的短暂发展,中国法学教育也就缺少长期历史积淀的﹑稳定的、主导的法学价值观。(二)法学教育泛滥。
中国法学教育越来越普及,却依然在司法实务和涉外法律领域频频出现差错,也存在高端法律人才缺失现象。法律的普及一方面对全民普法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其规模的盲目扩大也必然影响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教学质量,因为法律毕竟是一门专业技术很强的学科 。何勤华教授说,社会发展需要高级法律人才,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资源。而现在中国法学教育的规模,已经接近泛滥,不管什么样的大学,不管是否已具备高质量的师资与条件,都可以成立法律院系,这种不计后果只看规模的做法必将对中国法学教育质量构成严重的影响。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
受中国传统教育体制的影响,应试与实务成为法学教育中一个无法规避的矛盾。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由此导致法学学生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差,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有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也是导致许多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却难以做一个好法官的重要原因。
六、适应新形式的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构想
笔者认为,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加强法律意识培养,树立法律权威观念。
理论上,在社会广泛范围内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毕竟要先于法律制度的完善。③“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④,因此,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至关重要。
(二)合理调整法学教育规模,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重点建设政法特色专业大学和部分大学的重点法科院系,适当缩小师资和其他条件较弱的学校的法学学生数量,这样,可以保证国家教育资金投入相对集中,形成更好的法学教育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其次,要对各院校法学教育重点内容进行调整,形成各院校的不同特色,在不同领域中培养法学精英,真正实现在法学教育领域“百花齐放”的局面。
(三)加强法学实践教育,将法学教育与律师职业接轨。
训练提升法律技能,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实践,如参与旁听,学习法律文书制作、与任职法官律师交流经验。其次,学校内建立法律服务中心和模拟法庭,使学生能够切实参与到身边的法律实务中来,培养一种微观分析的思维方式和司法视角的思维方式。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注释:
①高明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②丁凌华、赖锦盛.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及其反思.
③江启疆.法治中国的现实与选择.群众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第241页.
④[美]哈罗德 •J •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关键词 罪刑法定 法学教育 反思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我国刑法修订和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①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使人们的行为真正实现更多的法治而减少人治的因素。由此可见,人们对法律的了解、认知、理解程度就成了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二、中国古代法学教育的历史及特点
战国至秦代的法家学派认为人性本恶,无法通过道德教化改变,只能通过法律加以引导和限制,因此只有一种教育是有效的,那就是法律教育。而且学习法律只需要向官吏学习即可,不需设专门的学校和教师。到隋唐时期确立了科举制度,按考试成绩选拔官吏,其中的“明法”科的考试科目,主要以当时的法律出题考试,专门选拔司法官吏人才,做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成为当时社会的共识。
可见,中国古代法学教育有如下特点:法学教育在国家教育中的地位很低,没有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为政治统治服务,缺少独立性;教育存在等级思想,并不面向全体民众,是非平等的思想教育。
三、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历史及特点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开始于清代末年。最早的法学课程是1869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中国创办的第一个新式教育机构——同文馆开设的“万国公法”课程。② 近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第一,大学开始分科办学,形成综合性大学的体制,法科成为重要学科。据统计,1936年全国已有7所国立大学和7所省立大学设置了法科专业。
第二,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向外国学习。经历鸦片战争,中国门户被打开,中国人开眼看世界,学习英美先进的教育模式;日本明治维新后的迅速崛起,促使中国向日本学习大陆法律模式。由此,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四、中国当代法学教育的历史与特点
建国初期,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中国教育体制呈现出“苏化”的特点。中国革命受苏联的极大影响而且中国接受苏联在教育方面的援助,引进大批苏联专家在中国大学指导任教。
改革開放后,法学教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建设大批政法专业学院、法学院、法学系,扩大法学专业招生;向外国学习交流,博采众长。在全民普法教育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使中国法学教育逐步完善。
五、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
(一)没有形成主导的法学价值观。
综观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历程,其中的不定属性往往与社会变革有着紧密的联系。从中国古代披着法治的外衣而行人治之实,到近代不断转变学习方向,再到现代的短暂发展,中国法学教育也就缺少长期历史积淀的﹑稳定的、主导的法学价值观。(二)法学教育泛滥。
中国法学教育越来越普及,却依然在司法实务和涉外法律领域频频出现差错,也存在高端法律人才缺失现象。法律的普及一方面对全民普法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其规模的盲目扩大也必然影响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教学质量,因为法律毕竟是一门专业技术很强的学科 。何勤华教授说,社会发展需要高级法律人才,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资源。而现在中国法学教育的规模,已经接近泛滥,不管什么样的大学,不管是否已具备高质量的师资与条件,都可以成立法律院系,这种不计后果只看规模的做法必将对中国法学教育质量构成严重的影响。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
受中国传统教育体制的影响,应试与实务成为法学教育中一个无法规避的矛盾。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由此导致法学学生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差,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有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也是导致许多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却难以做一个好法官的重要原因。
六、适应新形式的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构想
笔者认为,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加强法律意识培养,树立法律权威观念。
理论上,在社会广泛范围内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毕竟要先于法律制度的完善。③“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④,因此,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至关重要。
(二)合理调整法学教育规模,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重点建设政法特色专业大学和部分大学的重点法科院系,适当缩小师资和其他条件较弱的学校的法学学生数量,这样,可以保证国家教育资金投入相对集中,形成更好的法学教育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其次,要对各院校法学教育重点内容进行调整,形成各院校的不同特色,在不同领域中培养法学精英,真正实现在法学教育领域“百花齐放”的局面。
(三)加强法学实践教育,将法学教育与律师职业接轨。
训练提升法律技能,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实践,如参与旁听,学习法律文书制作、与任职法官律师交流经验。其次,学校内建立法律服务中心和模拟法庭,使学生能够切实参与到身边的法律实务中来,培养一种微观分析的思维方式和司法视角的思维方式。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注释:
①高明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②丁凌华、赖锦盛.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及其反思.
③江启疆.法治中国的现实与选择.群众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第241页.
④[美]哈罗德 •J •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