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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监总厅安健[20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从2013年开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将逐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有关条件、标准、程序执行。为认真做好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确保资质延续的新旧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序衔接、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