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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遏止贪腐,也为了自证清白与廉洁,官员需定期向社会公布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并说明其来历。因而,官员财产依法申报公示制度,也常常被人们称为“阳光法案”。目前,全世界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将“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入法。
对于国人特别关注的这一热点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曾于两年间三次提到。
2010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1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说到,许多网友在网上提出为什么还不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建议是正确的,此举应该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
2011年9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谈到反腐问题时进一步表明,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些制度,包括领导干部财产和家属子女在国外定居和经商情况,我们还要进一步加以完善,逐步从申报到公开,这是对干部手中权力的一个最重要的监督。
作为历届两会老提案,今年两会期间,官员财产公示再度引起与会代表和广大民众的热议。至于结果如何,一时还难以确说。或许会迈出实质性的步伐,或许又将变成了一种漫长的期待……
“阳光法案”路漫漫
不知为什么,官员收入为何如此见不得阳光,官员财产公示又为何总是遭遇破冰难?
“阳光法案”是由瑞典在240多年前最先创立,后被世界多国采用的这一有效“治官之术”,在我国也早有动议,但却一直处于“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状态,峰回路转,多有说辞,但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
下面,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我国关于官员财产申报方面的制度行进历程:
——1987年11月17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说:“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在可查资料中,这是最早的一次官方表态。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
——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颁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2004年7月,针对贪官外逃前,往往利用亲属向海外转移财产,中央纪委决定在部分地方开展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申报备案试点工作。
——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副局长屈万祥表示,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抓紧研究财产公开申报制度,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公开申报制度。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首次明确副处级以上官员须报告收入、房产及投资情况,而诸如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外及从业情况,也在报告之列。
屈指算来,迄今为止,我国关于官员财产依法申报公示方面的研究与探索已历时26年。
当然,在此期间也有过少许个例曾让人狂喜。如2008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检委牵头制订的一份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文件,并在廉政网上有近千名官员公示了自己的财产。之后又有浙江慈溪、湖南浏阳等地先后“接力”推出各有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激起一波又一波的关注和讨论。尽管这些尝试还颇显粗陋,甚至多有不足,但社会舆论总体上还是以鼓励与呵护为主,人们期待这些“星星之火”能燎出一条“下行上效”的改革路线。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为推进“阳光法案”的早日实施,持之以恒,坚持七年七次就“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提出议案,但也始终未能出现坚冰被破的迹象。
“阳光法案”卡在哪
犹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出不来。人们不禁要问:“阳光法案”迟迟不能出台,到底卡在了哪里?《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在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不由发出同样的感叹:“阳光法案”在我国为什么就照不到那些贪官污吏们的阴暗角落?
经过汇总,我们从众多资料中梳理出以下几种观点。
官方态度:
在中央外宣办2011年6月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在回答官员财产公示时间表的时候表示,目前时机还不够成熟,原因主要是欠缺两个方面的条件:“一个是社会诚信体系,第二个是信息统计体系,没有两个体系的建立,此项制度实施起来是很难的。”这可以说是官方比较具体的说明。
今年3月8日两会期间,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目前正在进行探索,具体试点情况如何大家可以持续关注。这个事情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于何时公开,现在还没有准确的时间表。
中纪委法规室副主任侯觉非认为,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但是也要看到,制定财产申报法律涉及的问题非常多,需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对制度设计进行充分研究论证,使这项制度能够符合中国国情,立得住,行得通,取得实效。
还有官员分析指出,目前官员财产公示存在五大难题:一是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二是身份信息不够准确;三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四是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更不能轻易摸清;五是信用意识缺失。因此,在这五大难题未解决之前,官员财产公示是不可轻举妄动的。
民意认为:
尽管上述问题确实存在,但是从部分专家、媒体乃至民间等分析来看,当前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行动之所以迟缓,阻力主要还是来自于官员,特别是来自态度和决心的层面上。原因有三:
一是官员反对率太高。多次要求为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官员中的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
俗话说:树根不动,树枝白摇。如此强大的官员抵触心理,工作难以推动是肯定无疑的了。当然,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官员持这样的态度,其背后的隐忧及无法说清的东西,恐怕才是真正的纠结与根源。
二是“维稳论”作祟。新华社《 望》新闻周刊的一次官员调查显示,在诸多受访人士各种表层的困难之下,围绕财产申报公示还有对稳定的深层考量。庞大的政权框架要靠各级各层机关来维持,如果问题官员占得比例过高,短时间内,一股脑地将他们的问题都暴露出来,这对局部乃至大局的稳定是会有影响的。从当前查处的许多窝案、串案来看,便是很能说明问题的例证。
媒体爆料: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正厅级)因受贿61万元被判死缓,此案涉及泰安原市委副书记、市委秘书长、副市长、公安局长等6人;沈阳“慕马案”,涉及副省级干部1名,副厅级4名,正处级11名,县处级7名;2009年湖北省一起比较典型的窝案,共查出襄樊市原市委书记孙楚寅、原副市长赵成霖等7名厅级干部和15名处级干部;广东韶关“8·14韶关系列腐败案”历时两年,粤北首富朱思宜涉案后,共牵出100多名大大小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老总,其中包括31名厅级干部。
三是官员自身未必干净。不止一位全国政协委员不无担心地表示,如果大量官员财产太多、一些高官子女借助公权从商暴富,公之于众后,“老百姓会怎么想?”全国政协委员林铭森也毫不掩饰地说,很多干部子女做生意发了大财,靠山都是当官的父亲。全国人大代表、官员财产公示提案专家韩德云分析认为,如果多年来宣传的“干部廉洁奉公”观念和“很多官员拥有巨额财产”的现实形成极大反差,在当前中国社会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下,可能会引起一些社会震荡。
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教授洪可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没有进入《公务员法》,主要是受到来自官员阶层的阻挠,有些官员黑色、灰色收入太多,工资收入占一成,灰色收入占九成。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反腐学者邵道生指出:中国改革中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当社会迫切需要的某项改革,若是因为某些领导“想不通”或“积极性不高”,这项改革就不一定能推行下去。
从眼下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几乎所有的腐败都与不法财产有关。整个官员队伍中,有多少财产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没有确切的统计,也无法统计,但从社会的普遍感觉来说,其数量应不会太少。由于这些人大都掌握着某些领域的管理实权,寻租空间巨大。他们的衣食住行、子女求学、就业、收入等状况,非一般民众可比。从自身利益考虑,一方面,他们会利用种种渠道向高层施压;另一方面,高层也担心,一旦数额巨大、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公布后,社会将会产生何种反应和震荡,心里没底。
养痈遗患,害莫大焉。其实,利用这样的机会清一清队伍里的“蛀虫”,并非不是好事。俗话说,“长痛不如短痛。”如果短暂的社会阵痛,换来的是党、国家和人民的清明盛世与长治久安,这岂不正是一件天大的好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一定的技术手段固然是“阳光法案”运作的前提,但也不能要求这项制度刚一出台就是完美无缺的,应该先做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姜明安还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财产申报就是要形成一种无形的社会压力,让每个官员都感到有无数双眼睛在盯着你。”“这种社会监督正可以弥补技术条件的不足,反过来也能促进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
财产公示得不到落实,虽然能够稳定官员队伍及社会于一时,但也可能对腐败和意欲腐败的官员产生某种错误暗示,以为无论他们怎么腐败,国家为了“大局”稳定而都不得不罢手,由此导致腐败愈发不可收拾,最终让广大人民失去信心,这个政治成本账是不能不算的。也就是说,财产公示制虽首先作用于反腐败,但又不能单单从反腐败的角度去理解,而更应该把它视为执政党有意实施的一项旨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制度建设。唯有如此,这一有力的反腐措施才不会被腐败官员所挟持。
雷语奇谈:
百姓公示说。某省政协主席就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接受采访时反问道:“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的财产?”此语一出,立刻令记者及所有在场的人都目瞪口呆。
社会混乱说。湖南某市长前往北京接受一家媒体采访,在谈到官员财产公示时,他忧心忡忡地说:“真的公示官员财产会引起社会混乱。”此外,更有甚者放言,到时文革式的“攻击、诽谤、诬衅、造谣”会卷土重来,社会很快将处于无政府状态。
国将不国说。还有官员预言,一旦公示,党政机关、公安、金融系统会首当其冲处于瘫痪,社会分化为各种派系、山头林立,乃至发生内讧、内战。届时局势会失控,国内、境外敌对势力势必渗入,插手演变为政治动乱。
干部冲击说。有官员告诫并威胁道:若官员财产申报提案一旦付诸实施,大多数干部思想都将承受极大冲击。有些地方甚至可能发生“领导干部集体请辞”事件。
保护隐私说。某官员说:“我不愿意公示,因为官员也是公民,也有个人隐私,我有多少财产我不想说,我没必要让大家都知道。”
害怕露富说。某分析人士声称:“比如说,某个在大城市工作的司长、处长财产公开出来有几十上百万,在他贫穷的家乡亲戚看来,这可是个大数目,盖房子、娶媳妇的就要跑来借钱了。”
海外转移说。有人担心,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会导致中国官员巨额财富的大量外流,裸官会越来越多。
人身安全说。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如果被居心不良的人或犯罪分子获取,将对官员个人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极有可能引发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绑架等案件。
“阳光法案”:反腐利剑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爱调研网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92?郾4%的民众认为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这为什么会与官员97%的反对比例形成如此巨大的反差,非常值得深思。
作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被国际社会公认的一把反腐利剑。该制度通常要求官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的某些固定时期以及离任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属于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等财产,接受民众的监督。通过对官员财产的及时掌握,不仅可以提升官员群体财产的透明度,促使整个社会监督、管理机制效率的彻底改观,有利于节省制度监管成本和经济运行成本,有利于整个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的重塑,同时也可以极大增强官员的公信力。因而,这实在是一剂比任何标语口号、警言告诫、空洞说教等花拳绣腿式做法都有效百倍的反腐良药。
有关专家表示,若要让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真正成为反腐利剑,就必须进一步加大公开公示力度。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消极腐败现象呈阶段性多发、高发态势。近年来不断曝出的大案要案,一些官员腐败行径可谓令人发指,但却往往因财产从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而为所欲为。因此,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公务人员反腐倡廉的防范体系,不仅应从源头抓起,加大惩诫力度,更需要重视终端治腐,通过公开申报制度实现官员财产透明化,使其非法所得无藏身之处。因此,只有高高举起这把达摩斯利剑,才能真正有效遏止贪腐之风的蔓延。但是记住:高高举起后,切不要再轻轻放下,那样会前功尽弃的。
新华网载文指出,越来越多的官员腐败案例反复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经成为贪官污吏的“免死牌”,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正是这张“免死牌”的克星,也是反腐长效机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措施。我们热切地期盼着,有关部门能顺应民意,排除干扰,尽快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把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立法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关键在于能否打破官员的整体利益。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仅仅停留在党内监督或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远远不够,必须要引入公众力量,进行强有力的社会监督。
反腐专家、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可算是腐败风险预警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一旦有了这样的核心制度,反腐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因为“公职人员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其正常收入,家庭财产异常增加,本人或其家属在海外拥有大量财产,这些都是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明显证据”。
中国青年报评论说,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可以取信于民。另外,对个别腐败官员们来说,早日推行该制度,也是在挽救那些行为不端的干部,免得他们越贪越多,最后多到无法公示和无法收拾的地步。
同时,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也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公共权力廉洁行使、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需要。不能因为监督对象的反对而搁置,这就好比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而不对其侦查审判一样。讳疾忌医是人身、也是社会肌体健康的大敌。
可以这样说,全面推行“阳光法案”,是中国进一步走向进步、文明、民主至关重要的一步。“阳光法案”也必将会让人民群众看到一个真正的“阳光政府”。
“阳光法案”:国际通例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作为终端反腐的“阳光法案”,目前已被世界上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除发达国家外,其中也包括像印度、越南、柬埔寨、泰国、乌克兰、阿根廷、尼日利亚等诸多发展中国家及经济相对贫困国家。在这方面,实行最早的是瑞典,做得较好的是美国。
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就实行了官员财产公示制,迄今已有240多年。在瑞典,任何一个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官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甚至王室成员的资产和纳税情况。不少瑞典官员自我解嘲说,自己处在一个“赤裸地生活着”的国家。1995年10月,时任瑞典副首相萨林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了几十克朗的巧克力,此事被一位认真的瑞典记者一直追查到银行,并调出了萨林的全部刷卡消费记录,指责她“挪用公款”,最终迫使其引咎辞职。
美国:1978年,美国政府即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这一法律是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也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
美国法律同时规定,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也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将酌情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说:“我换一把椅子也需要仔细考虑,因为有那么多眼睛在看着呢。”
现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一上任便开始一五一十地向公众打开了自家的账本,除公布主要收入外,甚至连一条价值1600美元的爱犬,也不放过。
北欧:在一直被“透明国际”评为最清廉国家的芬兰、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之所以能创造出令人惊叹的廉政奇迹,不仅在于其社会收入差距较小、社会保障完善发达、国民待遇优厚,更在于其近乎苛刻的防腐、反腐制度。
芬兰的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吃请,否则视同受贿;接受金钱、珠宝、家用电器、特殊(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可被视为受贿;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不例外。而一旦被认定为受贿,不仅要立即免职,同时还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从一般性罚款到4年监禁的处罚,并且终生不得担任公职。有人形象地指出,在芬兰做公务员,你可以接受别人一杯啤酒或者一块三明治的馈赠,但如果是一杯法国葡萄酒,恐怕就要被视为受贿了。中国驻芬兰大使馆曾在某个新年前夕,给芬方一官员送去一瓶茅台酒、一瓶红酒和一筒茶叶,以表感谢和慰问,结果该芬兰官员竟用自己的薪金买下了这些礼物。
为了防止公务员公私不分,丹麦各部门均设有专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替出差人员通过旅行社预订旅馆和机票。为了体现公务员的平等性,丹麦除了首相、副首相、各部大臣、议会主席外,其他人的住房、乘车、乘船标准都一样,坐飞机只能坐经济舱。
俄罗斯:2009年3月15日,俄罗斯前总统梅德韦杰夫在接受俄国家电视台采访时公开表示,官员拒绝申报财产将被解职,并从自身做起,带头申报。2008年梅德韦杰夫的总收入为12?郾4万美元,俄前总理普京的总共收入为14万多美元。
乌克兰:作为世界上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乌克兰在反腐制度化方面的工作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其中《公务员法》、《反腐败法》、《反贪行贿法》、《官员申报收入、开支和申报财产法》等就是这一进程中的几项重要内容。
韩国:在亚洲国家中,韩国的反腐力度及财产申报制度堪称典型,其财产申报制度早在1981年便已出台,由当时的总统全斗焕政府制定颁布。不过颇具戏剧性的是,全斗焕最终和其后任总统卢泰愚却都栽在了这部法上。经历了近30年的风风雨雨之后,如今,“阳光法案”在韩国已被视为“例行公事”,所有公职人员都在自觉履行这一义务。
印度:1961年,印度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案》,其中规定所有公民必须申报个人所得,并据此缴税。印度也是依靠这项法案监控官员财产的。此外,印度所有公职人员工资都打入银行账户,以便于财政部门掌握,租房、兼职收入也要以支票结算。
如今,印度财政部门还将全国所有银行联网,并将主要城市的大型消费场所和银行联网,税务部门有权查阅银行系统的信息。从2005年起,印度所有成年公民都必须办理个人永久账号,这组10位数的号码会伴随一个人一生的经济活动。在一个账号的约束下,印度的公务员没有不去申报收入的。
新加坡:不仅对官员财产公示的规定完备、详尽,且可操作性强,新加坡对公务员接受礼品、礼金、馈赠的规定同样十分具体翔实。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条例》中明文规定,不能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礼品价值超过50新元(约合人民币200元)必须交公,否则将视同贪贿而受到严惩。
新加坡对公务员的贪渎行为也毫不留情。如《防止贪污法》规定,对犯有贪污罪的人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要处以罚金或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的监禁。公务员一旦被认定违法贪污,他不仅要承受上述惩处,而且他从入职以来按每月薪金40%比例累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或者养老金,就立即自动取消,如数上缴国库。因此,一般的公务员尤其是工作年限较长的公务员,都不敢冒险涉贪,因为实在过于“得不偿失”了。
日本:日本的资产公开制度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需要公开的资产包括: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存款、有价证券、车船及工艺品、高尔夫会员证、债权债务等诸多项目。
当选议员后要在100天之内向所属议院议长提交《资产报告》,任职期间,每年4月份还要提交《资产补充报告》、《所得报告》、《相关公司报告》等。报告书将被保留7年,平时在议会阅览室对外公开,可以自由抄录。阁员配偶及子女的资产也要公布。
(责编:盛山)
对于国人特别关注的这一热点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曾于两年间三次提到。
2010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1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说到,许多网友在网上提出为什么还不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建议是正确的,此举应该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
2011年9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谈到反腐问题时进一步表明,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些制度,包括领导干部财产和家属子女在国外定居和经商情况,我们还要进一步加以完善,逐步从申报到公开,这是对干部手中权力的一个最重要的监督。
作为历届两会老提案,今年两会期间,官员财产公示再度引起与会代表和广大民众的热议。至于结果如何,一时还难以确说。或许会迈出实质性的步伐,或许又将变成了一种漫长的期待……
“阳光法案”路漫漫
不知为什么,官员收入为何如此见不得阳光,官员财产公示又为何总是遭遇破冰难?
“阳光法案”是由瑞典在240多年前最先创立,后被世界多国采用的这一有效“治官之术”,在我国也早有动议,但却一直处于“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状态,峰回路转,多有说辞,但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
下面,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我国关于官员财产申报方面的制度行进历程:
——1987年11月17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说:“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在可查资料中,这是最早的一次官方表态。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
——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颁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2004年7月,针对贪官外逃前,往往利用亲属向海外转移财产,中央纪委决定在部分地方开展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申报备案试点工作。
——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副局长屈万祥表示,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抓紧研究财产公开申报制度,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公开申报制度。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首次明确副处级以上官员须报告收入、房产及投资情况,而诸如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外及从业情况,也在报告之列。
屈指算来,迄今为止,我国关于官员财产依法申报公示方面的研究与探索已历时26年。
当然,在此期间也有过少许个例曾让人狂喜。如2008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检委牵头制订的一份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文件,并在廉政网上有近千名官员公示了自己的财产。之后又有浙江慈溪、湖南浏阳等地先后“接力”推出各有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激起一波又一波的关注和讨论。尽管这些尝试还颇显粗陋,甚至多有不足,但社会舆论总体上还是以鼓励与呵护为主,人们期待这些“星星之火”能燎出一条“下行上效”的改革路线。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为推进“阳光法案”的早日实施,持之以恒,坚持七年七次就“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提出议案,但也始终未能出现坚冰被破的迹象。
“阳光法案”卡在哪
犹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出不来。人们不禁要问:“阳光法案”迟迟不能出台,到底卡在了哪里?《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在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不由发出同样的感叹:“阳光法案”在我国为什么就照不到那些贪官污吏们的阴暗角落?
经过汇总,我们从众多资料中梳理出以下几种观点。
官方态度:
在中央外宣办2011年6月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在回答官员财产公示时间表的时候表示,目前时机还不够成熟,原因主要是欠缺两个方面的条件:“一个是社会诚信体系,第二个是信息统计体系,没有两个体系的建立,此项制度实施起来是很难的。”这可以说是官方比较具体的说明。
今年3月8日两会期间,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目前正在进行探索,具体试点情况如何大家可以持续关注。这个事情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于何时公开,现在还没有准确的时间表。
中纪委法规室副主任侯觉非认为,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但是也要看到,制定财产申报法律涉及的问题非常多,需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对制度设计进行充分研究论证,使这项制度能够符合中国国情,立得住,行得通,取得实效。
还有官员分析指出,目前官员财产公示存在五大难题:一是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二是身份信息不够准确;三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四是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更不能轻易摸清;五是信用意识缺失。因此,在这五大难题未解决之前,官员财产公示是不可轻举妄动的。
民意认为:
尽管上述问题确实存在,但是从部分专家、媒体乃至民间等分析来看,当前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行动之所以迟缓,阻力主要还是来自于官员,特别是来自态度和决心的层面上。原因有三:
一是官员反对率太高。多次要求为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官员中的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
俗话说:树根不动,树枝白摇。如此强大的官员抵触心理,工作难以推动是肯定无疑的了。当然,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官员持这样的态度,其背后的隐忧及无法说清的东西,恐怕才是真正的纠结与根源。
二是“维稳论”作祟。新华社《 望》新闻周刊的一次官员调查显示,在诸多受访人士各种表层的困难之下,围绕财产申报公示还有对稳定的深层考量。庞大的政权框架要靠各级各层机关来维持,如果问题官员占得比例过高,短时间内,一股脑地将他们的问题都暴露出来,这对局部乃至大局的稳定是会有影响的。从当前查处的许多窝案、串案来看,便是很能说明问题的例证。
媒体爆料: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正厅级)因受贿61万元被判死缓,此案涉及泰安原市委副书记、市委秘书长、副市长、公安局长等6人;沈阳“慕马案”,涉及副省级干部1名,副厅级4名,正处级11名,县处级7名;2009年湖北省一起比较典型的窝案,共查出襄樊市原市委书记孙楚寅、原副市长赵成霖等7名厅级干部和15名处级干部;广东韶关“8·14韶关系列腐败案”历时两年,粤北首富朱思宜涉案后,共牵出100多名大大小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老总,其中包括31名厅级干部。
三是官员自身未必干净。不止一位全国政协委员不无担心地表示,如果大量官员财产太多、一些高官子女借助公权从商暴富,公之于众后,“老百姓会怎么想?”全国政协委员林铭森也毫不掩饰地说,很多干部子女做生意发了大财,靠山都是当官的父亲。全国人大代表、官员财产公示提案专家韩德云分析认为,如果多年来宣传的“干部廉洁奉公”观念和“很多官员拥有巨额财产”的现实形成极大反差,在当前中国社会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下,可能会引起一些社会震荡。
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教授洪可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没有进入《公务员法》,主要是受到来自官员阶层的阻挠,有些官员黑色、灰色收入太多,工资收入占一成,灰色收入占九成。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反腐学者邵道生指出:中国改革中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当社会迫切需要的某项改革,若是因为某些领导“想不通”或“积极性不高”,这项改革就不一定能推行下去。
从眼下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几乎所有的腐败都与不法财产有关。整个官员队伍中,有多少财产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没有确切的统计,也无法统计,但从社会的普遍感觉来说,其数量应不会太少。由于这些人大都掌握着某些领域的管理实权,寻租空间巨大。他们的衣食住行、子女求学、就业、收入等状况,非一般民众可比。从自身利益考虑,一方面,他们会利用种种渠道向高层施压;另一方面,高层也担心,一旦数额巨大、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公布后,社会将会产生何种反应和震荡,心里没底。
养痈遗患,害莫大焉。其实,利用这样的机会清一清队伍里的“蛀虫”,并非不是好事。俗话说,“长痛不如短痛。”如果短暂的社会阵痛,换来的是党、国家和人民的清明盛世与长治久安,这岂不正是一件天大的好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一定的技术手段固然是“阳光法案”运作的前提,但也不能要求这项制度刚一出台就是完美无缺的,应该先做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姜明安还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财产申报就是要形成一种无形的社会压力,让每个官员都感到有无数双眼睛在盯着你。”“这种社会监督正可以弥补技术条件的不足,反过来也能促进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
财产公示得不到落实,虽然能够稳定官员队伍及社会于一时,但也可能对腐败和意欲腐败的官员产生某种错误暗示,以为无论他们怎么腐败,国家为了“大局”稳定而都不得不罢手,由此导致腐败愈发不可收拾,最终让广大人民失去信心,这个政治成本账是不能不算的。也就是说,财产公示制虽首先作用于反腐败,但又不能单单从反腐败的角度去理解,而更应该把它视为执政党有意实施的一项旨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制度建设。唯有如此,这一有力的反腐措施才不会被腐败官员所挟持。
雷语奇谈:
百姓公示说。某省政协主席就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接受采访时反问道:“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的财产?”此语一出,立刻令记者及所有在场的人都目瞪口呆。
社会混乱说。湖南某市长前往北京接受一家媒体采访,在谈到官员财产公示时,他忧心忡忡地说:“真的公示官员财产会引起社会混乱。”此外,更有甚者放言,到时文革式的“攻击、诽谤、诬衅、造谣”会卷土重来,社会很快将处于无政府状态。
国将不国说。还有官员预言,一旦公示,党政机关、公安、金融系统会首当其冲处于瘫痪,社会分化为各种派系、山头林立,乃至发生内讧、内战。届时局势会失控,国内、境外敌对势力势必渗入,插手演变为政治动乱。
干部冲击说。有官员告诫并威胁道:若官员财产申报提案一旦付诸实施,大多数干部思想都将承受极大冲击。有些地方甚至可能发生“领导干部集体请辞”事件。
保护隐私说。某官员说:“我不愿意公示,因为官员也是公民,也有个人隐私,我有多少财产我不想说,我没必要让大家都知道。”
害怕露富说。某分析人士声称:“比如说,某个在大城市工作的司长、处长财产公开出来有几十上百万,在他贫穷的家乡亲戚看来,这可是个大数目,盖房子、娶媳妇的就要跑来借钱了。”
海外转移说。有人担心,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会导致中国官员巨额财富的大量外流,裸官会越来越多。
人身安全说。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如果被居心不良的人或犯罪分子获取,将对官员个人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极有可能引发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绑架等案件。
“阳光法案”:反腐利剑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爱调研网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92?郾4%的民众认为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这为什么会与官员97%的反对比例形成如此巨大的反差,非常值得深思。
作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被国际社会公认的一把反腐利剑。该制度通常要求官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的某些固定时期以及离任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属于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等财产,接受民众的监督。通过对官员财产的及时掌握,不仅可以提升官员群体财产的透明度,促使整个社会监督、管理机制效率的彻底改观,有利于节省制度监管成本和经济运行成本,有利于整个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的重塑,同时也可以极大增强官员的公信力。因而,这实在是一剂比任何标语口号、警言告诫、空洞说教等花拳绣腿式做法都有效百倍的反腐良药。
有关专家表示,若要让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真正成为反腐利剑,就必须进一步加大公开公示力度。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消极腐败现象呈阶段性多发、高发态势。近年来不断曝出的大案要案,一些官员腐败行径可谓令人发指,但却往往因财产从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而为所欲为。因此,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公务人员反腐倡廉的防范体系,不仅应从源头抓起,加大惩诫力度,更需要重视终端治腐,通过公开申报制度实现官员财产透明化,使其非法所得无藏身之处。因此,只有高高举起这把达摩斯利剑,才能真正有效遏止贪腐之风的蔓延。但是记住:高高举起后,切不要再轻轻放下,那样会前功尽弃的。
新华网载文指出,越来越多的官员腐败案例反复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经成为贪官污吏的“免死牌”,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正是这张“免死牌”的克星,也是反腐长效机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措施。我们热切地期盼着,有关部门能顺应民意,排除干扰,尽快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把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立法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关键在于能否打破官员的整体利益。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仅仅停留在党内监督或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远远不够,必须要引入公众力量,进行强有力的社会监督。
反腐专家、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可算是腐败风险预警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一旦有了这样的核心制度,反腐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因为“公职人员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其正常收入,家庭财产异常增加,本人或其家属在海外拥有大量财产,这些都是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明显证据”。
中国青年报评论说,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可以取信于民。另外,对个别腐败官员们来说,早日推行该制度,也是在挽救那些行为不端的干部,免得他们越贪越多,最后多到无法公示和无法收拾的地步。
同时,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也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公共权力廉洁行使、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需要。不能因为监督对象的反对而搁置,这就好比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而不对其侦查审判一样。讳疾忌医是人身、也是社会肌体健康的大敌。
可以这样说,全面推行“阳光法案”,是中国进一步走向进步、文明、民主至关重要的一步。“阳光法案”也必将会让人民群众看到一个真正的“阳光政府”。
“阳光法案”:国际通例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作为终端反腐的“阳光法案”,目前已被世界上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除发达国家外,其中也包括像印度、越南、柬埔寨、泰国、乌克兰、阿根廷、尼日利亚等诸多发展中国家及经济相对贫困国家。在这方面,实行最早的是瑞典,做得较好的是美国。
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就实行了官员财产公示制,迄今已有240多年。在瑞典,任何一个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官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甚至王室成员的资产和纳税情况。不少瑞典官员自我解嘲说,自己处在一个“赤裸地生活着”的国家。1995年10月,时任瑞典副首相萨林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了几十克朗的巧克力,此事被一位认真的瑞典记者一直追查到银行,并调出了萨林的全部刷卡消费记录,指责她“挪用公款”,最终迫使其引咎辞职。
美国:1978年,美国政府即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这一法律是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也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
美国法律同时规定,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也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将酌情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说:“我换一把椅子也需要仔细考虑,因为有那么多眼睛在看着呢。”
现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一上任便开始一五一十地向公众打开了自家的账本,除公布主要收入外,甚至连一条价值1600美元的爱犬,也不放过。
北欧:在一直被“透明国际”评为最清廉国家的芬兰、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之所以能创造出令人惊叹的廉政奇迹,不仅在于其社会收入差距较小、社会保障完善发达、国民待遇优厚,更在于其近乎苛刻的防腐、反腐制度。
芬兰的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吃请,否则视同受贿;接受金钱、珠宝、家用电器、特殊(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可被视为受贿;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不例外。而一旦被认定为受贿,不仅要立即免职,同时还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从一般性罚款到4年监禁的处罚,并且终生不得担任公职。有人形象地指出,在芬兰做公务员,你可以接受别人一杯啤酒或者一块三明治的馈赠,但如果是一杯法国葡萄酒,恐怕就要被视为受贿了。中国驻芬兰大使馆曾在某个新年前夕,给芬方一官员送去一瓶茅台酒、一瓶红酒和一筒茶叶,以表感谢和慰问,结果该芬兰官员竟用自己的薪金买下了这些礼物。
为了防止公务员公私不分,丹麦各部门均设有专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替出差人员通过旅行社预订旅馆和机票。为了体现公务员的平等性,丹麦除了首相、副首相、各部大臣、议会主席外,其他人的住房、乘车、乘船标准都一样,坐飞机只能坐经济舱。
俄罗斯:2009年3月15日,俄罗斯前总统梅德韦杰夫在接受俄国家电视台采访时公开表示,官员拒绝申报财产将被解职,并从自身做起,带头申报。2008年梅德韦杰夫的总收入为12?郾4万美元,俄前总理普京的总共收入为14万多美元。
乌克兰:作为世界上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乌克兰在反腐制度化方面的工作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其中《公务员法》、《反腐败法》、《反贪行贿法》、《官员申报收入、开支和申报财产法》等就是这一进程中的几项重要内容。
韩国:在亚洲国家中,韩国的反腐力度及财产申报制度堪称典型,其财产申报制度早在1981年便已出台,由当时的总统全斗焕政府制定颁布。不过颇具戏剧性的是,全斗焕最终和其后任总统卢泰愚却都栽在了这部法上。经历了近30年的风风雨雨之后,如今,“阳光法案”在韩国已被视为“例行公事”,所有公职人员都在自觉履行这一义务。
印度:1961年,印度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案》,其中规定所有公民必须申报个人所得,并据此缴税。印度也是依靠这项法案监控官员财产的。此外,印度所有公职人员工资都打入银行账户,以便于财政部门掌握,租房、兼职收入也要以支票结算。
如今,印度财政部门还将全国所有银行联网,并将主要城市的大型消费场所和银行联网,税务部门有权查阅银行系统的信息。从2005年起,印度所有成年公民都必须办理个人永久账号,这组10位数的号码会伴随一个人一生的经济活动。在一个账号的约束下,印度的公务员没有不去申报收入的。
新加坡:不仅对官员财产公示的规定完备、详尽,且可操作性强,新加坡对公务员接受礼品、礼金、馈赠的规定同样十分具体翔实。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条例》中明文规定,不能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礼品价值超过50新元(约合人民币200元)必须交公,否则将视同贪贿而受到严惩。
新加坡对公务员的贪渎行为也毫不留情。如《防止贪污法》规定,对犯有贪污罪的人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要处以罚金或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的监禁。公务员一旦被认定违法贪污,他不仅要承受上述惩处,而且他从入职以来按每月薪金40%比例累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或者养老金,就立即自动取消,如数上缴国库。因此,一般的公务员尤其是工作年限较长的公务员,都不敢冒险涉贪,因为实在过于“得不偿失”了。
日本:日本的资产公开制度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需要公开的资产包括: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存款、有价证券、车船及工艺品、高尔夫会员证、债权债务等诸多项目。
当选议员后要在100天之内向所属议院议长提交《资产报告》,任职期间,每年4月份还要提交《资产补充报告》、《所得报告》、《相关公司报告》等。报告书将被保留7年,平时在议会阅览室对外公开,可以自由抄录。阁员配偶及子女的资产也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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