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老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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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对中国与老挝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总出了两国夫妻离婚财产制度制的异同,从而对中国夫妻离婚财产制度进一步提出完善。
  关键词:中国;老挝;离婚夫财产分割;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63-03
  作者简介:Padichit Souchinda苏金达,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5级博士生,研究方向:婚姻法。
  在东南亚国家,老挝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国家之一,同时也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中国与老挝是友好邻邦,两国山水相依、唇齿相依,政府和民间自古以来建立起了深厚的友谊以,益联系较深。随着两国正在执行“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开展,目前中国与老挝人民交往日益不断来往,而两国居民跨国结婚组成家庭事宜越来越多,理所当然就涉及到两国婚姻家庭法中夫妻离婚财产制度问题。而通过对中老两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不仅可以深入了解两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异同,并可对中国夫妻离婚制度的部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与老挝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历史发展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就是对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以及债务等归属、承担,进行的规定。也就是说,夫妻才分割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同时还包括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目前,离婚财产分割不仅有关涉及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还涉及了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中国与老挝均属于大陆法律体系国家,但由于两国的婚姻法的历史发展背景不尽相同,就有着不同的夫妻离婚财产制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颁布三部《婚姻法》,分别为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这三部的《婚姻法》的内容均结合实际当时中国社会发展状况。1950年《婚姻法》是中国建国后首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款不多,只出台了三个条款,主要原因是由于当时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缓慢。该条款的内容规定了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和方法,即“夫妻离婚时,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其他的家庭财产,由夫妻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中国人民法院根据家庭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合法合法权益进行判决”。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中国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进一步修订,2001年《婚姻法》也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一次的修改和完善,同时2001年出台了中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后来分别于2003年中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2011年中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这些的法律法规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不断的修改完善。
  历史上老挝属于君主制度的国家,没有受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没有任何明确法律条款,更谈不上婚姻法律制度,大部分都是皇家律令,国王宣布法纪统治国家。1893年开始,老挝沦为法国殖民地。从这个时期起老挝开始受到西方法律制度影响,法国逐渐按照自己的法律体系改造老挝固有的法律体系,同时进一步制定了老挝部分法律法规,比如:民法对《婚姻法》作了规定,明确做出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规定为:“男方比女方将得到更多共有财产、男方有权利保管共同财产、男方有权利处分和转让财产并不需要先跟女方商量或得到其同意、一方有个人财产将得到共同财产两份,没有个人财产将得到共有财产一份”,“法院由于女方有犯错通奸罪判决夫妻离婚,夫妻共有财产将属于男方所有,女方没有权利管理和分割”。1964年,美国入侵老挝,老挝沦为美国殖民地,当时正值老挝内战,老挝政府只努力驱除侵犯者,但对于老挝法律体系并没有关注,仍以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直到1975年12月2日改革独立,成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自此,老挝政府进入新统治的阶段。1990年老挝人民会议草起与颁布许多了老挝法律法规,其中《婚姻法》被颁布于1990年,至2008老挝最高人民会议对1990年《婚姻法》进行修正,该法第28条进一步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适用今日。

二、中国与老挝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比较分析


  (一)中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近现代世界大对数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其价值定位集中于确认由婚姻家庭社会机制所衍生的人身份利益及其伴随的财产利益,婚姻法通过保障此类“私益”来达到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自古至今,中国在努力通过立法实现其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如中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中国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是:①男女平等原则;②照顾女方及子女合法权益原则;③尊重当事人意志原则;④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⑤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同时中国《婚姻法》第40和第47条规定了关于夫妻离婚补偿,第42条规定了对离婚经济帮助和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賠偿制度,尽可能的体现中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此外,根据中国现行《婚姻法》第17、18、19条的规定以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采取两种形式的夫妻财产制,即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与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财产制度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另外,中国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主要采用双轨制,如:①协议财产分割方面,由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这体现了中国民法中对当事人自由的法治精神;②在判决财产分割方面,由法院审理,夫妻双方是否有财产约定协议、而且该财产约定协议是否明确,如果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或确定不明确,法院就按法定进行判决,同时并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二)老挝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老挝《婚姻法》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集中于老挝《婚姻法》第28条“分割夫妻财产”的规定:“分割夫妻财产,采取以下处理方式:①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②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除已生效的判决书判决夫或妻有过错,如通奸罪、欺诈或挪用共有财产的,过错方只能获得1/3的共有财产。子女未满十八周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先获得1/3的共有财产作为子女的抚养费,剩余部分平均分割。共有财产不足以抚养子女的,按照本法第35条规定执行(父母有保护未满十八周岁和年满十八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子女的义务。比如:残疾或者精神病患者。父母离婚,仍需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随时请求支付,无诉讼时效的限制。抚养费按最低公务员工资来计算)”。此外,依据老挝《婚姻法》的规定,老挝离婚方式采取了双轨制,即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而从老挝《婚姻法》整体思路看,可以发现老挝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除了现行男女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志原则;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之外,老挝《婚姻法》强制现行照顾无过错一方、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如:从老挝《婚姻法》第28条的内容精神上看,老挝在判决离婚方面分成了三种类型分割原则,即①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则(夫或妻均未有过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②夫妻共同财产不平均分割原则(夫或妻一方有过错,如邪淫罪、欺诈或挪用共同财产的,有过错的夫妻一方只能获得1/3的共同财产而已);③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分割原则(离婚时,子女未满18周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获得1/3的共有财产作为子女抚养费,剩余部分男女双方才平均分割的)。此外,还可以发现在老挝判决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没有约定夫妻协议财产分割的。   示例1:老挝判决书第015号,2012年7月4日,案情:1994年原告与被告依法结婚,共同生活46年,生育6个子女(均为成年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①一栋房子(包括土地使用权);②一辆皮卡车均32.000.000基普(老挝币);③一辆摩托车;④60克黄金;⑤现金5.000.000泰铢(泰国币)等。自从2010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是因被告有外遇行为,后来被告被警察抓住,依据刑法第126条,被告被判犯邪淫罪。法院判决:根据夫妻双方的起诉状、答辩状、相关证件以及老挝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共同财产①一栋房子(包括土地使用权);②一辆皮卡车均32.000.000基普;③一辆摩托车;④60克黄金;⑤现金5.000.000泰铢等。依法分成三份,即原告两份,被告一份;因为依照判决书第26号,2011年11月03日被告犯邪淫罪,所以依据老挝婚姻法2008年第2款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除已生效判决书夫或妻有过错邪淫罪。欺诈或挪用共同财产,过错方只能获得1/3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不服本判,当事人可以判决书有效之日20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述状。
  示例2:老挝判决书第10号,2013年5月29日。案情:2001年原告与被告依法结婚,生育一个亲子女,有两个继承子女均是未成年人,双方的夫妻婚前财产没有,夫妻共同财产:①一栋房子包括土地使用权;②一台摩托车;③现金50万基普,2012年11月当事人发生婚姻纠纷,被告喝酒之后扰乱家庭,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经过村民委员会调解无效。法院判决: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依据老挝婚姻法第20条10款,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成三份,一份分配给予直接抚养人为子女抚养费子女(子女与女共同生活);另外两份夫妻双方平均分割,若夫妻财产不足够抚养子女,由被告继续抚养子女直到子女年龄满18周岁,抚养费按照公務员工资计算。
  (三)中国与老挝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之比较
  原则上“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人民法院应尽量多工作,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提前下,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调解协议达不成时,人民法院才依法判决”,同时需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既然中国与老挝均有相同之处,如夫妻离婚原则和夫妻离婚方式,但是,从两国离婚法上看,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国与老挝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仍存在明显的不同,这些差异均是由两国各自的传统、文化、经济条件和社会价值等因素所导致。

三、老挝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对中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启动和参考


  综合上述比较中国与老挝夫妻离婚财产制度,不仅能够深刻认识中国与老挝夫妻离婚财产制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而且对完善中国夫妻离婚财产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人不揣浅陋,提出以下可以完善中国离婚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以供中国民法典亲属编制定离婚财产制度时参考:
  第一,“夫妻一方的以对方有违背夫妻义务的特定过错或罪责行为为离婚和分割财产时的考虑因素是老挝离婚法的同特征”,如夫妻一方犯邪淫行为(狭义“邪淫”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广义“邪淫”行为不仅包含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包括通奸、嫖娼等不忠心行为),夫妻一方欺诈或挪用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成三份,无过错一方获得两份,有过错一方只获得一份而已,这些相关的规定中国可以学习和借鉴,既有利于弥补无过错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又促进婚姻当事人严守婚姻道德以及使得中国《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制更有发挥作用和增加实现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第二,“美国有学者认为,许多妇女需要获得比均等分割财产所能得到更多的财产,才能实现离婚后与丈夫在经济地位上保护平等”,而根据上述的比较分析中国与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老挝的法律强制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时,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先获得1/3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子女抚养费,剩余部分男女双方平均分割。此剧,可以发在现实现生活中,夫妻离婚后,无论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大多数是随女方共同生活,是因一般子女与母亲关系比父亲比较密切。同时,老挝的法律还规定考虑未来的子女的生活水平、教育,医疗等,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即可请求对方交付子女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同时子女抚养费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方面老挝《婚姻法》中国可以借鉴。
  第三,中国离婚财产分割集中属于中国《婚姻法》第39条,此外,还有中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国《中国妇女保障法》。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意见》、中国离婚子女问题《意见》等。从法理和宪法的角度上看,这一方面的编制法规定不合理,显示法源分散和缺乏法律性和逻辑性。因此,中国只有把中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离婚财产分割《意见》和中国离婚子女《意见》的内容写入中国《婚姻法》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

四、结语


  由于中国与老挝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经济条件和历史渊源,因此产生了不同的离婚法律制度,随着中国与老挝正在执行“一带一路”的战略,同时两国的公民日益交往的增加,甚至组成家庭。此剧,理所当然会涉及大量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在离婚财产方面也是一个问题不能忽略,而通过中国与老挝夫妻离婚财产制度的比较研究,不仅深入的了解两国离婚财产制度的异同,而等得出一定的启动,本人希望中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可以借鉴离婚财产分割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充分发挥中国夫妻离婚法律制度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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