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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其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然而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新颖性判断还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特别是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认定方面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在新颖性判断时应当如何对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进行认定,以使专利审查中对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更加客观、公正.